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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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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 | 2022-05-07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SJPM[GK]*******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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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3年3月31日前;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入城路585号;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2:废水(只送样,除粪大肠菌群为采样+分析) 监测 项目 总镍 石油类 总铅 总锰 动植物油 总汞 烷基汞 硫化物 硫酸盐 总镉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样品 个数 25 111 76 34 54 76 42 34 34 76 99 监测 项目 硒 总砷 总锌 硝酸盐 总铜 挥发酚 氟化物 氰化物 氯化物 铁 粪大肠菌群 样品 个数 34 76 46 34 49 38 38 42 34 34 80 (采样+分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详见2022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内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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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 | |
2 | 30 | 完成2022年第二、第三季度任务 | |
3 | 40 | 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任务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日期内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如发现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及虚假报告,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重新采样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直至通过甲方验收为止,因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及虚假报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2审核发现监测任务执行过程,因乙方过失导致的分析结果出现异常,经核查确认后,责令整改并扣除该项任务相关费用,由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新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并承担相关费用; 10.3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监测 ,每点次扣一千元;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监测报告的,每次扣一千元;质控考核不合格,每项次扣二千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中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仲裁委员会送达裁判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裁判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裁判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14.2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原送达地址仍有效,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天视为送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样品采样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应接受甲方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及随机插入质控样品对测试过程进行的外部质控,质量监督检查及外部质控结果均须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情况须采取整改措施直至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同批次样品进行复测,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5.2. 由于2022年《福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于4月份才印发,第5条合同包2:废水(只送样,除粪大肠菌群为采样+分析)是根据2021年《福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编制的,要求的监测项目与去年有所不同,如发生变更,监测费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甲方: |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甘蔗入城路585号 | 住所: | 福州市高新区紫光科技园E栋9层 |
单位负责人: | 刘伯忍 | 单位负责人: | 陈金爱 |
委托代理人: | 黄苏芳 | 委托代理人: | 蔡忠群 |
联系方法: | 0591-******** | 联系方法: | 156*****07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01********** |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07日
标签: 生态环境监测 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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