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类】中国电建股份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01号
【物资类】中国电建股份公司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01号
招标编号:POWERCHINA-00-******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补遗 01号
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全部内容,替换为以下合同内容: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合同号:
买 方:
卖 方:
供应范围: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商品混凝土采购供应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1商品混凝土或称预拌混凝土: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1.2本工程:指本合同中买方使用卖方预拌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1.3本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竞标文件及卖方的竞标响应文件及承诺。
1.4货物:指本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1.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付款方式,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供应范围:包件施工各工点及其他指定地点。
三、合同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3.1买方的权力和义务
3.1.1负责给卖方提供月度、批次需求计划,与卖方联系和对到场商品混凝土现场质量监督、取样试验、办理交接手续、数量核实验收和签认工作;负责与卖方进行上月到场商品混凝土标号、数量的核对、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3.1.2负责收集卖方违约的证据并,以便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或停止付款。
3.2卖方的权力和义务:
3.2.1负责按照供应计划及时向买方提供合格商品混凝土和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对进场所有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检验,骨料要分仓管理,并标识清楚,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2.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供应和售后服务;
3.2.3按时与买方联系办理商品混凝土供应、现场交接验收、月度供应混凝土的结算统计和签认工作。
3.2.4卖方必须向买方按时提交与本次结算等额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否则买方可拒绝支付货款(开票信息由买方提供);
3.2.5具有要求买方按期付款的权力。
四、供货范围: 物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价款结算等
4.1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结算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信息价(不含税) | 固定下浮比例 | 税前单价(元/m3) | 税率 | 税款(元) | 含税综合单价(元/m3) | 金额(元) |
A | B | C | D | E | F | G | H=F*(1-G) | I | J=H*I | K=H+J | L=E*K |
1 | 商品混凝土 | C10 | m3 | 131 | 3% | ||||||
2 | 商品混凝土 | C15 | m3 | 2766.1 | 3%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0 | m3 | *****.29 | 3% | ||||||
4 | 商品混凝土 | C25 | m3 | ******.96 | 3%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0 | m3 | *****.01 | 3% | ||||||
6 | 商品混凝土 | C35 | m3 | ******.67 | 3% | ||||||
7 | 商品混凝土 | C40 | m3 | ******.01 | 3% | ||||||
8 | 商品混凝土 | C50 | m3 | *****.67 | 3% | ||||||
不含税总价 | |||||||||||
含税总价 | |||||||||||
大写: |
结算说明:
1、供应期结算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一书中商品混凝土对应标号不含税信息价(元)为依据。
(1)商品混凝土实际结算单价=到货当期公布的不含税信息价×(1-固定下浮比例)*1.03(注:商品混凝土税率统一按照3%执行),结算单价包括商品混凝土出厂价、运杂费(含运费、过路费等)、装卸车费、保险费、管理费(包括销售费、服务费、财务费)、利润和税金等交货前所有费用的落地价。但不包含泵送费。
(2)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和结算综合交货单价计算结果为准。
(3)固定下浮比例在整个供应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2、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率调整,本合同价格以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4.1.1卖方按确认的施工配合比生产供应的特殊要求混凝土,在上表中无价格的,结算价格按以下标准在同标号普通混凝土结算价格基础上另行增加:
序号 | 特殊要求砼 | 在同强度等级砼单价基础上+ 元/ m3 | 备注 |
1 | 抗渗P6砼 | ||
2 | 抗渗P8砼 | ||
3 | 抗渗P10砼 | ||
4 | 抗渗P12砼 | ||
5 | 膨胀剂掺量8%砼 | ||
6 | 膨胀剂掺量10%砼 | ||
7 | 掺防水剂的砼 | ||
8 | 掺防腐剂砼 | ||
9 | 聚丙烯晴(PAN)纤维掺量0.9kg/ m3砼 | ||
10 | 掺聚丙烯纤维掺量0.9kg/ m3砼 | ||
11 | 水下砼 | ||
12 | 早强砼 | ||
13 | 细石砼 | ||
14 | 抗离子渗透砼(电通量要求) | ||
15 | 同标号砂浆 | ||
16 | 掺防腐气密剂 | ||
说明:本表是为确定在实际供应中有特殊要求砼的结算单价而设置,即有特殊要求砼的结算单价为在信息价中同强度等级砼单价或同强度等级泵送砼下浮固定费率后价格的基础上再增加的费用。 |
4.1.1.1润泵砂浆,结算单价在C20混凝土当期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m3。
4.1.2其他特殊商品混凝土以及未列出的品种如有需用,届时根据设计要求以及监理正式批准的施工配合比,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4.1.3买方提出商混自提,卖方应予以相应配合,并在结算时减除商混相应运费。
4.1.4如买方需用卖方提供泵车泵送时,结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泵送费用,在每方混凝土基础上增加:
37米混凝土泵车: (元/m3。) ;46米混凝土泵车: (元/m3。) ;56米及以上混凝土泵车: (元/m3。);车载柴油泵: (元/m3。) ;
4.2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4.2.1砂、石、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质量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20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
4.2.2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站生产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按买方批准的各标号预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设计配合比)掺量标准生产。
五、物资验收、计量方法
5.1商品混凝土数量按立方米计算。
5.2卖方提供商品混凝土时必须随车提供由搅拌站指定人员签发的,注明了运输车号、砼标号、数量、使用地点、部位、出料时间的《混凝土送货单》。在混凝土到达工地后,买方试验员、材料员与卖方代表共同验收,并以买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混凝土送货单》的供货数量为验收混凝土数量的依据。
买方有权核查卖方《混凝土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买方可以抽取卖方的任意车辆过磅(每批次抽查过磅应不少于3车取平均值)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复核方式进行复核,经买方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按照施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合比)测出的比重值换算取得,随机抽查方式:过磅计量,(体积=过磅混凝土质量÷密度)。调取或检查拌合站计量设备数据,核对计量准确性。
5.3若在抽查中发现卖方存在单车方量误差平均值超过-2%的允许误差范围时,则该结算期内卖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单车误差平均值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若任何抽查车辆方量误差超过-5%,且该批次抽查单车平均值也超过-2%的允许误差范围时,罚款5千元,连续抽查3车误差均超过-5%时,罚款5万元,卖方须在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买方同意后实施,若一个结算期内抽查方量误差超过-5%的车辆达到5车时,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对商品混凝土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卖方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买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六、检验和测试
6.1供货时,卖方应按照重庆地铁4号线西延伸段设计图纸中混凝土技术(配合比、强度、抗渗性能等)要求检测混凝土性能,制作试块,卖方必须提供经批准的本次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合格证明。
6.2检验和测试在卖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的,必须在买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七、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7.1混凝土所用材料应符合以下规范:
(1)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要求;
(3) 混凝土所用砂宜用中砂,其要求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石子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4) 混凝土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T8076-2009;
(5) 粉煤灰、矿粉渣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2008。
7.2普通混凝土满足以下规范:
(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2016;
(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3)《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2002;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拌混凝土》GB/T*****-2012标准相关规定要求;
(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2011;
(6)《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15;
(8)《混凝土结构件设计规范》GB*****-2010;
(9)《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2018年12月10日);
7.3泵送混凝土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7.4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均应符合施工要求,满足《重庆市工程建筑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1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及设计要求,每立方米防水混凝土总碱量(Na2O当量)不得大于3kg,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的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水泥种类及矿物掺和料含量要求:水泥为泌水少、水化热低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的含碱量(按Na2O当量计)不应超过0.6%,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0.1%,比表面积不小于300m2/kg ;水泥及矿物掺和料满足规范《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相关规定要求,生产工艺要求为干法旋窑生产。
按照重庆地铁设计要求,配制耐久混凝土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低于42.5号。车站大体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采用高水化热水泥。
不论骨料是否具有活性,单体体积混凝土的含碱量(水溶碱、等效NA3O当量)均不应超过3 kg/m3。在无氯盐的环境中,配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水泥、矿物掺和料、骨料、外加剂和拌和水等)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重量的0.1%。
配制耐久混凝土所用的矿物掺和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粉煤灰的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Ⅱ级,烧失量不应大于8%,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 20%~30%,当水胶比小于 0.45时,粉煤灰用量可适当提高,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2014。
b、磨细的粒化高炉矿渣的比表面积不宜小于3500cm2/g,但过高的细度也不利于控制水化热和混凝土的防裂。
c、配制耐久混凝土的骨料、混凝土的化学外加剂及其使用、混凝土拌和用水应符合规范要求。
7.5混凝土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T*****-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7.6所有混凝土的强度及耐久性(或抗渗性、防腐性、抗裂性等)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同时满足业主、监理等单位对混凝土的要求,在以上标准或要求中某些条款不相一致时,应取标准高的执行。
八、供应计划 、交(发)货地点和方式
8.1交货地点:包件划分等沿线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8.2在供货合同签署后,买方物资管理部每月25日前以书面方式签字、盖章(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下达下月供应计划。卖方根据买方分次需要计划组织供应。分批需要计划表买方授权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有效,并经卖方指定业务经办人签收确认。
8.3买方应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1天的下午17:00以前将本次需要(要料计划单)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他技术要求、浇筑部位、预计浇筑时间等,签字、盖章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微信等)通知卖方(需得到卖方确认)。卖方在供货前2小时需再次与买方电话确认,混凝土浇注时,买方应派联络人员在拌合站联络监督过磅确认数量,确保混凝土生产质量、满足生产连续性。确定混凝土拌制出机时间和运输车辆的间隔时间。因工地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混凝土的用量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若买方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提前下订单),需要卖方紧急供应时,卖方应积极协调、配合,尽可能最大限度满足供应,因此而造成的供应不及时,买方不应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8.4卖方未经买方许可擅自使用其他商混公司的混凝土给本标段项目供应,一经发现查实后、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并罚款2000元/次。
8.5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所指定的工地收方、签单、卸货。《混凝土送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买方不少于贰份)。随混凝土送料车辆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依据(每次浇筑第一车还须带本次浇筑混凝土的配比单),卖方填写的送货单,其内容应准确地反映出运输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方量、质量)、坍落度、使用部位和发货时间、到工地时间及卸货时间等。
8.6卖方每批次混凝土的供应,要确保有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临时调用其他厂家运输车辆必须事先报监理单位审批,明确车辆号、使用期限,车辆在进场时出示监理批准证明)。必须确保买方施工正常、供应连续不间断,卖方应根据交货地点的道路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供应、运输应急预案,当发生道路拥堵、交通管制、车辆故障等情况时,启动应急供货预案,妥善解决供需矛盾。否则卖方需承担买方停工待料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7卖方负责与环卫、城管、交管等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的所需各种手续(手续费用由卖方承担),以确保商品混凝土每天24小时保证供应,并按时运抵施工现场。由于交通阻塞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混凝土报废不能使用,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8买方在卖方商品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卖方协商解决。
8.9卖方根据混凝土供应情况和各标段站点混凝土施工进展情况,对混凝土供应站点和供应范围进行统筹安排。
九、工作联络
9.1为方便工作衔接,买方、卖方均需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业务代表,具体职责如下:
买方业务代表负责每批次供货时与卖方业务代表进行业务联系和对到场商品混凝土现场交接、验收和签认工作;负责与卖方业务代表进行上月到场商品混凝土型号规格、数量的核对、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卖方业务代表负责物资供货、运输、质量检验、交接、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卖方业务代表应保持手机畅通,保障全天候混凝土供应顺畅。合同生效后3天内,卖方应提供“卖方业务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9.2各方授权业务人员
9.2.1买方授权指定: (电话: / )为本标段供货联系人;
指定: (电话: )为授权办理结算签认人。
现场验货签收人由供需双方另行确定。
9.2.2 卖方授权指定: (电话: )为供货联系人、文件签收和结算人。
各方授权业务人员的调换,应在调换前3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其他方,否则引起供货停滞,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运输费用负担和保险
10.1 混凝土的运输由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0.2 混凝土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10.3 卖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直接送到现场指定地点。
10.4 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混凝土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十一、商品混凝土价款结算期限、结算程序、付款比例及付款方式:
11.1商品混凝土价款结算周期
以上月 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11.2商品混凝土价款及结算程序
11.2.1商品混凝土价款: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与买方办理质量验收、规格、数量等签证手续(双方签认的收料单)。买、卖双方对上期实际进场的商品混凝土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统计,并对统计结算清单进行签字确认,卖方需在本月22日前将结算单报买方审核签认,卖方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支付货款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按时提交符合买方要求的合法、合规、全额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发票信息由买方提供),否则买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款审批手续。
11.3商品混凝土价款付款比例及付款方式
11.3.1买方于结算后次月向卖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60%,于结算后的第6个月向卖方支付本期结算款的37%,以此类推。剩余3%结算款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45天内,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质量保证期自工程开通试运营之日起计12个月。
11.3.2货款支付:根据卖方提供的供货结算清单和相关的签收证明材料,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买方应及时按月支付卖方的货款。
11.4 如卖方与买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其货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十二、知识产权
12.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内的商品混凝土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2.2由于卖方所供物资中对商标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被有关部门查处,买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
十三、验收
13.1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现场物资接收人员应认真辨别运输车辆的标识、《混凝土送货单》的真伪,并按规定在监理见证下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检测,合格后制作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及耐久性检测。若发现运输车标识与厂家不符、送货单系伪造的,或者坍落度不合格的买方不予接收,一律做退场处理。
13.2质检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将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和结算的依据。
13.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选择并报业主和监理单位核准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为准。
13.4如果被检测或测试的混凝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不合格),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已浇筑混凝土凿除费用、重新支模、浇筑、工期延误损失等费用,造成后果严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质保金、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经权威机构鉴定非卖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13.5买方将不定期对卖方的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原材料的抽检和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抽检,并检查其内业资料是否与产品相对应),卖方对买方的抽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辞。
十四、质量和服务保证
14.1卖方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标准要求选取原材料,并按重庆地铁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规定的频率进行自检、抽样检测,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卖方混凝土拌合站必须配备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仪,对货场砂子和进场砂子及时抽检,禁止采购和进场质量不合格的砂子。
14.2卖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配合比生产商品混凝土,如实际检测的配合比与批准的不同,则卖方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业主对买方的违约处罚。
14.3 卖方须保持完整的混凝土生产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等资料,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买方代表的检查。
14.4混凝土在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供应连续不间断,因卖方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人工、设备等经济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14.5 卖方必须定期对搅拌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按期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测、校验,保证设备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精度符合标准要求。
14.6为保证混凝土质量,浇筑重要部位的混凝土、特殊用途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卖方须委派试验人员及调度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以保证搅拌、运输、卸料等供应各环节协调一致。当供应特种混凝土或高强混凝土(C50及其以上标号)时,卖方必须给买方施工人员作书面技术交底,注明在现场接收、运送、浇筑、养护混凝土的注意事项,并有技术人员定期到场进行指导,买方必须按有关标准并参照技术交底执行。
14.7卖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混凝土均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保护,应根据气候条件、路况、行驶时间等情况,做好预判工作,确保混凝土安全、保质送达买方指定地点。
14.8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期自工程开通试运营之日起计12个月。卖方提供的合同约定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十五、违约责任:
15.1 卖方没有按照买方计划时间和技术要求供货,或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合格需退货而卖方不能及时提供合格商品混凝土,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买方除向卖方收取1千元/天的违约金外,保留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窝工、工程设备闲置和周转材料闲置等损失对卖方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一个结算月份内发生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由卖方支付本月供应货款总额 10 %的违约金;同时,买方可重新选择物资供应商,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2 如因卖方违约,买方根据工程需要,可对卖方未供部分重新竞标,卖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能以此作为卖方违约的依据。
15.3 在整个供货过程中,买方如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
15.4买方应及时以现款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如确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改用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卖方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买方违约的依据。
十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6.1卖方所供商品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限高限量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买方应提供给卖方车辆和人员在现场的安全通道与环境,确保卖方行车及人身安全。
16.2卖方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及灰尘等污染指标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16.3卖方必须做好污水处理,防止污水污染环境;买方应在工地出口处提供洗车池及冲洗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车辆并协助车辆清洗工作,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16.4卖方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16.5卖方车辆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混凝土运输车司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16.6卖方应定期对运输车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文明施工等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服务意识。
十七、其它约定事项
17.1 买方应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办理卖方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临时停车占道许可手续,做好收货准备和收货人员的安排。货到工地后双方验货人员必须在场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保证及时卸货。
17.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各方授权人签字(盖章)的供应计划表、结算单、交货(收料)单及工作联系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签订后,如任一方提出对合同进行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变更及合同修改
18.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混凝土数量、交货地点、供货范围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十九、分 包
19.1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合同。
二十、索 赔
20.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须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20.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20.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20.4 若卖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十一、供应延迟赔偿
21.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时出现下列情况:
21.1.1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混凝土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21.1.2交货地点发生错误,非卖方原因除外;
21.1.3卖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的。
21.2发生上述供应延迟时,卖方应积极组织供应,未在买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如果买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依其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混凝土类似的其他厂家的,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相同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每延误一天按未交物资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非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1.3 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二十二、合同终止
22.1卖方有下列任何违约行为之一,买方可对其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2.1.2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2.2由于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
22.3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二十三、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23.1签订合同前卖方须向买方提交金额为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金的形式,受益人为买方。
23.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工程开通试运营后90天。
23.3履约保证金返还:应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期后的30天内无息退还。
23.4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混凝土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3.5如卖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自动从卖方当期材料结算货款中补足。
23.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3.6.1卖方发生22.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3.6.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3.7履约保证金退还与否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二十四、税 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二十五、不可抗力
25.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受影响方应及时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提供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相关的证明文件,三方可根据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做出处理。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26.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26.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七、 终止合同
2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卖方按合同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的全部义务,材料款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十八、其 他
28.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按《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协商解决。
28.2本合同10份,买方7份,卖方3份。
买方:卖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 年 月 日202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中电建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5月7日
标签: 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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