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翔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纳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厦府办规〔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翔安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
(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一)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立面高处作业;
(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
*****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属于限额以下的农村建房,镇(街)在审批阶段应当同时录入翔安区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平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第十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镇(街)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作业单位按要求规范设置临时围挡等封闭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法申办许可并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五)属于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方案优先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委托建筑工匠施工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合格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三层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村民建房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
(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督促相关作业人员按要求规范设置临时围挡等封闭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法申办许可并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四)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临时围挡等封闭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法申办许可并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三章 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可以通过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镇(街)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限额以下农村在建房屋日常安全巡查,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确保村民房屋建设在持续有效管控下进行;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工作,根据信息登记指引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六)按规定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以及违反文明施工、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治;
(七)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建立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发放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推广省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规范新建农房“带图审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接受镇(街)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具体负责村(居)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居)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信息登记;
(三)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村(居)登记信息和本村(居)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开展村(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
(六)镇(街)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央企、省属在厦和市属企业除外)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城管执法领域涉及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及物业小区等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市政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城市地下管线、市政提升、排水、燃气等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农业生产、水利等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工信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垃圾余热发电、热力、油气管道等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商务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商贸行业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人社、民政、教育、卫健、电力、文旅、消防救援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镇(街)上报的相关行业内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纳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向辖区村(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所在村(居)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或者采取信息化方式办理信息登记,并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者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作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者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九条 镇(街)或者其委托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信息登记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人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报送镇(街),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报送镇(街),由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由村(居)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村(居)组织属地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所在镇(街)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监管员、镇(街)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反文明施工、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四)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矿产、森林和湿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镇(街),由镇(街)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镇(街)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四条 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镇(街)应当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根据所在镇(街)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镇(街)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镇(街);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镇(街)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者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实行信用监管: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信息登记、停止施工或者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镇(街)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建设与交通局会同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