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招标公告
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招标公告
《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告
为落实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我局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举行《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地规范辖区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结合芗城、龙文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芗城区、龙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对象为新申请办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本规定标准限制。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服务、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受理在先”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芗城区、龙文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场所应为经营食杂、日用品、餐饮、酒店等零售服务业态及其他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可行距离要求:
(一)中心城区(其中的行政村除外)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同侧可行距离应在30米以上;
(二)中心城区内的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同侧可行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乡镇所在地、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同侧可行距离应在30米以上;
(四)行政村、自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同侧可行距离应在35米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时,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看守所、监狱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商店、大中型便利店、超市、综合商场;
(五)连锁型便利店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经营烟草制品能力较强且有多家分店,守法经营程度高),新开设的连锁便利店分店进行申请的;
(六)持证人因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成年直系亲属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要重新办理的;
(七)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原持证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变更为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成年直系亲属并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八)因市政建设、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重新申领时应当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
(九)国家、福建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给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弱势群体,可参照第六条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复员退伍军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限制,但不受距离限制:
(一)已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店面)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规模在50个固定摊位以下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不含沿街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规模在50个固定摊位以上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每增加20个固定摊位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内部大厅设置零售点的(不含沿街门面),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饱和时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受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设零售点申请者登记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二)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三)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儿童娱乐场所内及其周围(含本条所述场所正常使用的边门和后门)50米半径范围内的区域;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加盟、吸纳加盟或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现场测量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同侧可行距离时,以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侧且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可行距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参照物: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情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申请停业且连续三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申请歇业或恢复营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以漳州市政府为中心,北至北环城路,东至九龙大道,南至江滨路含桥南区域,西至金峰路的区域及以漳州市龙文区政府为中心,北至迎宾大道,东至迎宾大道与江滨路的交界处,南至江滨路,西至九龙大道的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同侧”是指道路的同一侧;本规定所称的“可行距离”是指按交通规则行人可直线通行的距离。测量可行距离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标准参照物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退一进一”是指在受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区域内原有持证户注销一户后可新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视同注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的场所,及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的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儿童娱乐场所”是指提供给具有购买意识和货币来源的中小学生(儿童)娱乐的场所,包括游乐场、溜冰场、游戏室、夏令营等,公共场所内含有儿童娱乐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只能申请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4年10月1日通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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