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项目信息预披露
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项目信息预披露
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项目信息预披露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
项目名称 | 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 |
所在地区 | 广州市 |
所属行业 | 金融 |
经济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项目类别 | 债权转让 |
转让(融资)价格 | 面议,最终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挂牌为准。 |
联系人(电话) | 陈先生020-******** |
项目简介 | 本次拟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 标的对应债权为清远市鸿鹏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鸿鹏达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下称“我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司法清收代垫费用共计32,194,140.43元(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金余额29,748,413.03元,欠息2,343,525.40元,司法清收代垫费用102,202元,具体数据以我行账务处理日为准)。 该贷款以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忠毅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一、二号商贸城部分首层及二至十四层共28宗工业房产作抵押(建筑面积*****.26㎡),以忠毅公司、彭*钊、彭*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清远清城区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我行诉讼申请,7月8日出具查封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鸿鹏达公司和忠毅公司的三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我行抵押物。法院受理诉讼立案后,保证人彭*钊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8月13日清城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彭*钊异议申请,目前尚未排期开庭。 |
转让条件 |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2年1月2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
特别声明 | 1.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2.本次预公告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公告的任何主体的要约。 3.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对象、价格等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
标签: 不良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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