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破字第41号关于招募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2013)深中法破字第41号关于招募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关于招募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因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南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南山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及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南山投资公司进行重整。
经报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及本案办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本案重整投资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南山投资公司于1991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崔志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440*****3559221号,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号劳动大厦8001、8006号。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南山投资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区属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包括财产和产权代表的管理;向区属各类企业参股和做周转性投资,提供贷款担保;征收区属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和资产占用费;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
二、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南山投资公司的资产主要为位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向南路西粤海路南)南油永安单身公寓501、502、503、504、505号房产、对外投资子公司、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等。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南山投资公司前述房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13,537,740元。
对于南山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子公司,经管理人调查均已停止经营,部分对外投资子公司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管理人向南山投资公司清算小组了解,南山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子公司应为停业后无相关人员,对外投资公司的账册和会计报表不连续,本案评估机构经调查认为无法完成对南山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评估。
根据管理人对南山投资公司进行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南山投资公司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金额为55,651,444.55元。由于缺乏原始法律关系的相关凭证,且大多应收账款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导致管理人无法完成对南山投资公司应收账款进行追收。
2.负债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755,554,755.91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37,577,098.85元。由于管理人此前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时,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对部分债权提出异议,因此,对于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的金额,有待管理人重新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后确定。
三、关于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程序的要求
1.参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主体应为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誉,依法诚信经营,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
2.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对南山投资公司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具有完备的组织结构,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拥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能够提交可行的债务人经营方案;
5.不接受两家或者以上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本次招募。
四、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程序
(一)初步报名登记
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18时,超过前述期限报名的,报名无效。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重整投资意向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事项,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6.公司股东会同意参与重整投资及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决议复印件;
7.履约能力证明(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8.送达材料地址确认书(附件3)。
以上材料未说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原件。说明提交复印件的,向管理人提交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在指定盖章处盖章、在指定签名处签名;管理人提供的模板资料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否则视为提交的参与遴选的资料不合格。
(二)正式报名要求
向管理人登记报名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查通过后,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2年6月2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制定账户缴纳重整保证金2,000万元,并向管理人提交如下材料:
1.已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的凭证;
2.按管理人的要求编写并密封的《重整预案》三份。《重整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意向重整投资人简介材料,包括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
(2)意向重整投资人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和上一年度财务介绍,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现金流等;
(3)意向重整投资人投资资金的金额、来源、支付时间等,且意向重整投资人支付投资款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
(4)意向重整投资人认为债务人重整核心资产的范围及资产交接手续;
(5)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股权解封、过户手续;
(6)《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3.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三份(附件4);
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未提交或未按照前述要求提供资料的,视为未正式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管理人提供的前述模板资料不得进行任何更改,否则,视为未正式报名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
五、关于重整保证金缴纳相关情况的说明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2年6月2日前将重整保证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管理人将在意向重整投资人完成报名登记之后另行告知。
2.意向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保证金在意向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预案》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内容完成各项义务后予以退还,或在转为重整投资资金。重整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资金的,应当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除重整保证金金额部分的剩余全部重整投资资金为前提。
3.重整保证金的退还
(1)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选定及向重整投资人送达中选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除中选重整投资人之外,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保证金。如报名参与遴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均不符合报名条件,则管理人将在正式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意向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保证金。
(2)如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管理人未按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南山投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自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保证金。
(3)退还的重整保证金为意向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本金,不计利息。
(4)保证金的退还账户为来款账户。
4.重整保证金的没收
(1)意向重整投资人保证向管理人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如存在任何虚假,管理人有权随时取消其参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资格、没收重整保证金。如在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之后发现重整投资人提交的资料虚假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管理人有权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并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被需要重整投资人资格的主体已投入的包括重整保证金在内的资金,管理人均有权没收。
(2)在符合正式报名条件后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如意向投资人书面表示退出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或未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意向重整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追索。
(3)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如因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程序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重新选定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有权没收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已投入资金,重整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六、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标准和程序
经管理人审查,已向重整投资人符合正式报名条件的,均有资格参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如无已向重整投资人符合正式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准许下再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以确定重整投资人。
如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符合正式报名条件,该已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如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符合正式报名条件,且按管理人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材料、支付了保证金,则由债权人会议选定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可列席债权人会议陈述投资方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选定重整投资人的规则为:
1.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2.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均不符合前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其中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获得同意的表决人数、债权额比例均超过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3.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所有意向重整投资人均不符合前述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仅有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获得较多债权人支持的即为重整投资人;超过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的,由债权人会议对最多债权人和最多债权额同意的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按照本条规则再次表决。
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将根据其提交的《重整预案》及时起草或监督债务人起草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
七、管理人联系方式
意向重整投资人可通过如下方式联系管理人,以进一步洽谈沟通或实地走访考察:
联系人:焦律师,联系电话:177*****473、0755-********-81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3601。
本公告内容解释权归管理人。
特此公告。
附件:
1.重整意向书
2.授权委托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承诺函
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重整投资意向书
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人:
根据贵方发布的《关于招募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要求,我司决定报名参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下称“南山投资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请贵方登记我司的报名信息,并根据我司的申请向我司提供南山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便于我司判断投资风险,确定投资方案。
贵方提供的与南山投资公司相关的口头或书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进程及南山投资公司的商业、技术、科学、经营、管理、财务、市场、业务、知识产权等信息,财产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我司将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保守秘密。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我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上述任何资料。我司也会监督授权代表或相关人员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上述任何资料。我司若违反前述规定给贵方造成不利后果时,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管理人就我司是否符合参加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条件的审查结果,我司完全接受、不提出任何异议。我司在了解南山投资公司重整案的相关情况后,如决定继续参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将根据贵方的通知及要求,按期向贵方提交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全部文件,并及时缴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我司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
参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委托人为参加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接收、撤回、修改参加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的各类文件,列席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等相关会议,发表意见;就重整相关问题向法院、相关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等;签订相关合同;接收财产和处理所有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或另行书面撤销委托之日止。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
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告 知 事 项 | 一、参选人申报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收件人必须为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代理人。 二、此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案的全部程序。参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三、为提高送达效率,并降低文件送达的成本,管理人对程序中的部分信息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网络公告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有同等的效力。 四、以邮寄方式送达文件的,因参选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参选人或者参选人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文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参选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送 达 地 址 | 参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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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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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选 人 确 认 | 本参选人已详细阅读了告知事项,并同意管理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件。本参选人保证上栏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正确、有效。若变更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由本参选人承担。 参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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