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游泳馆工程(二期)公开招标投标人资质资格信息
歙县游泳馆工程(二期)公开招标投标人资质资格信息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1、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2、业绩要求: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向前追溯五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游泳场馆专业设备(包含臭氧消毒设备、空气源热泵供热设备、恒温除湿热泵设备、水处理循环设备)的安装工程(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所有成员任意一方具有即可,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业绩须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如无竣工验收报告或提供资料不能体现项目类型的,须提供业主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公章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2.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3.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以上情形第(1)(2)(3)(4)项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代理机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
(3)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牵头人单位任职;
(4)联合体成员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5)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除联合体协议需要各方盖章外,其余盖章由牵头人盖章即可,牵头人盖章即视为联合体双方均认可;
5.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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