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陕扶办发〔2009〕3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办发〔2020〕30号)《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汉滨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村级互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衔接资金(原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脱贫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为互助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互助协会资金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脱贫户、监测对象为主要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不得办理任何存款和负债业务,不得向外村村民和组织办理借款及其他业务,不得以协会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督和审计。协会财务管理为协会会长负责制,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主动接受协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任务分工

第七条 互助协会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其财务开支由会长一支笔审批,日常财务管理由会计具体负责。

第八条 会计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协会的资金运行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协会会员、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负责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业务的审查与复核,计算互助协会应收回的借出互助资金和占用费;负责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互助资金放款、回收的详细情况;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协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出纳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票据,办理其领用和注销手续。对所开票据按时登账;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负责互助协会借出资金的催收,回收资金及时入账,做到上账清楚、下账不错,严禁公款私用。

第十条 互助协会日常监督实行监事会主任负责制,负责监督协会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监督协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接受协会会员及群众投诉;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协会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不合法、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严禁挪用、挤占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指导员由各镇办财政所确定专人负责,培训和指导互助协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基本常识。指导协会明确财务人员及职责分工,规范互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授权批准程序和章程规定管理互助资金,指导协会会计核算、记账方法、会计报表以及完善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员由本村第一书记和镇驻村工作队(组)长担任。负责监督协会执行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监督协会的换届和退出事宜。监督协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接受协会会员投诉,与协会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管理站。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村(社区)互助资金的监管责任主体,镇办设立的互助资金管理站作为镇级互助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互助资金运行的业务指导、检查、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协会开展现场核查和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受理辖区内涉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投诉并开展调查处理,配合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审计,负责实施协会的换届和退出。

互助资金管理站确定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协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财务账务的指导或代管,资金风险的防控和预警监测。指导协会做好互助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月收集协会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按时上报辖区内互助资金运转情况。

互助资金管理站确定的业务人员主要负责协会运转的业务指导、检查培训、督查督办、绩效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会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提高会员入会率,不断修订完善协会章程,指导协会开展年检和换届等工作,督促协会管理人员各司其职,规范借还款程序、档案管理,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对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要求上报协会运转情况。

第十四条 汉滨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区互助资金协会的日常指导、运行监管、检查培训、督察督办、绩效考核、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安康农商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动互助资金健康运行。

第十五条 汉滨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镇办财政所对互助资金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指导协会做好互助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互助资金规范运行。配合区乡村振兴局对互助资金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互助资金进行专门检查和监测,确保互助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汉滨区审计局负责对互助资金协会进行审计监督,结合村级财务审计和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将协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监督,促进互助资金协会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安康农商银行负责对协会账户进行维护和监管,逐月核对放款明细资料和账目,每个季末向区乡村振兴局报送互助协会对账单,严禁现金发放借款,严禁账户外借,严禁超限额转账,严禁向非会员借款人转账,严禁向非借款本人转账。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处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各种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原则上协会行政公章由会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预留个人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支付款项的全部印鉴和密码器严禁同一人保管。结算票据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移交。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要有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会长、监督员监交并签字。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缴纳互助金收据、互助金专用借据、回收凭证由区乡村振兴局统一印制,协会登记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办事。

第二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互助协会资产的形成处置。协会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组成。货币资产包括财政资金、会员缴纳的互助资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互助资金收益未分配的资金(利息、公益金、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实物资产包括协会购买的各种办公设备、社会团体捐赠的实物等固定资产;协会在项目实施期间及结束后,既无权对外举债或对外投资,也无权对协会资产进行处置。对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49号)进行管理,做到购买有签字、使用有登记、流动有程序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金的提取和存入。日常现金的提取根据日常管理需求,经协会法人同意才能进行。发放借款不得使用现金,由会计和出纳按程序在银行办理借款转账手续。对每次回收的现金须在当天或次日存入到互助金专用账户中,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准收款不入账;协会的现金由出纳妥善保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1000元;超过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会长审批后支付现金。

(二)现金使用范围。现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1000元以下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协会因管理必需的办公经费开支、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现金零星开支总额年累计不得超过互助金占用费收入的60%。

(三)出纳办理现金支出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和相关审批手续,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出纳要定期清点库存现金,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即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四)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积压私借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互助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协会开户账户须报镇级互助资金管理站和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严禁出借转让账户,更不得将账户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事项或将户头作抵押担保。会长、业务指导员、监督员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借还款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为了加强借出互助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要求发放借款,把好借款条件关,借款限额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二)借款发放和回收程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借款程序。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可采用联保方式或信用等级方式借款。协会按月汇总发放情况,填制《借款花名册》、《会员借款和还款基本信息》,按季度对协会借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采用互助联保小组联保方式借款的,要组建互助联保小组,签订《互助协会小组借款联保协议》,完成《借款申请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并开具《互助资金专用借款票据》后放款。

采用信用等级方式借款的,协会要建立互助协会会员信用星级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安康农商银行到户评级授信基本信息和借还款情况,每年度通过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确定协会会员信用星级和相应的最高信用借款额度,形成《会员信用星级管理台账》,做为协会会员最高借款额度的依据。

2.还款程序。协会按期回收借款和占用费,开具还款凭证;每月初会计要将下月到期的借款统计并报会长,由会长布置催收任务,确保发放的借款安全如期收回。借款回收情况应按月汇总、及时公示,并将还款情况纳入村级新民风建设“红黑榜”管理,与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挂钩。

借还款管理要以借款会员为单位建立借还款明细账。

逾期仍未收回的要停止审批该小组的借款申请,调查逾期原因,制定收款计划,落实收款责任和借款联保小组成员催款、还款义务。要多途径采取措施催收,严禁借款长时间逾期。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告互助协会和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各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要定期监测,及时督促各协会按照提前预警和督办催收机制加大到期借款的清收化解工作。协会要做到对即将到期借款提前预警,按期回收。对已经逾期的借款要实行分级催收,协会要一周一催收,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要上报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镇互助资金管理站要通过核查协会催收情况、向借款人电话催收等方式协助催收。借款逾期超过两个月,镇办司法所要上门司法调解催收。借款逾期超过六个月,协会要在司法所指导下依法诉讼催收。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要对逾期问题及时跟进督导,对存在借款不合规或催收履职不到位,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移交镇办纪委倒查责任。对借款人不配合的及贪污挪用协会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费收入管理。经农户申请,协会确认和同意后,出纳根据审签齐全的入会或退会申请,收取或退回农户缴纳的入会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收入要以会员为单位建立会费收入明细账。

第二十六条 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一)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

误工补贴支出和协会运行支出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占用费收入总额的60%。人员误工补贴支出每月参考限额:理事会长200元,监事会主任150元,会计200元,出纳150元,具体由理事会长根据占用费收缴情况和工作实绩决定执行。误工补贴发放流程:①填制互助协会管理人员误工补贴发放审批表→②理事会会长和监事会主任审批→③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批准→④互助协会发放补贴→⑤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

(二)公益金。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低收入家庭慰问或村内公益事业。

(三)公积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2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转入本金。

(四)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用作坏账冲减准备。

第四章 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资格。入会的会员享有申请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会员属本村村民,每户只有一人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应遵守互助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八条互助金。

(一)互助金是村民加入互助协会,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必须缴纳的最低互助金金额。会员缴纳互助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缴纳互助金。会员缴纳互助金的份额大小,由各协会根据各村经济实力确定,一般每份设为500至1000元,在同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每户一份。脱贫户、监测对象入会可免交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少交互助金,具体标准由协会章程确定,并享有与其他入会会员同等权利。

(二)满足下列条件,会员可办理退会:

(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2)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

(3)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前1个月向协会提出,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拟退会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会员的互助金。脱贫户、监测对象减免或财政资金列支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资格,不能列为自有资金转让和退还。

第二十九条互助资金的运行。

(一)互助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二)每个借款周期借款户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60%以内,发挥未借款户的监督作用,同时保持资金循环借用的有效运转,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借款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借款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当地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以银行基准利率为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写入协会章程。实际操作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执行。

(四)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由各协会根据协会资金总额及运转情况,通过会员大会修改协会章程方式,确定每笔借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协会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突破*****元。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资金总额的60%—80%之间,最高不超出90%,按期回收率不低于90%,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

(五)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对环境无影响的可增收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农户的其它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

(六)实行对脱贫户、监测户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补贴政策。占用费补贴标准按照银行基准利率标准据实申报和补贴,实际年占用费超过补贴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贴息对象必须是按期归还互助金和占用费的脱贫户和监测户。

第五章风险管控与成效监测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

(一)互助协会的借款以星级信用管理评定的结果实行信用借款为主,以其他担保方式为辅。为确保发挥互助资金的绩效性和安全性,借款总额应控制在互助资金总额的60%至90%之间。

(二)健全互助资金协会审批制度、公示制度、财务制度、完善监管程序,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借款审批流程公开透明,采用转账支付;财务管理能力弱的协会由镇办财政所安排专业财会人员代理(或购买第三方服务)。

(三)互助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风险控制方法:

1.鼓励互助协会创新借款担保方式,如:运转正常的经营主体担保、具备担保资格条件的个人自愿担保、产权抵押担保、公职人员担保等担保方式。

2.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

3.严格执行借款回收程序。

4.依法诉讼清收保底。

(四)互助协会的管理人员杜绝一人多职,镇管理站应对协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若出现风险应及时处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乡村振兴局。在届期内,协会的会长、会计、监事会主任任何一人若出现违纪违法、不作为、因病无法履职或死亡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镇管理站应立即对该协会启动风险管控机制,成立风险管控专班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协会账务、印鉴进行封存,及时调整充实协会管理人员,必要时对协会账务进行清算、对到逾期借款进行清收,在调整的管理人员到岗前协会资金只收不放。

第三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

(一)每年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坏账的核销,不能用于发放借款。

(三)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提交互助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镇(办)政府初审同意后,由镇(办)政府向区乡村振兴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乡村振兴局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二条 动态管理和监测。

(一)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对每个互助协会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的监测管理。协会运行情况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协会在每季度月末将上季度协会资金运行情况,上报所在镇办,各镇办收集、审核、汇总后上报区乡村振兴局。

(二)协会换届。协会换届可与村两委组织换届同步。因协会资金管理不善、运转不正常的协会,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需要换届的,经互助资金管理站或10名以上会员提议,可随时增选或替换协会管理机构人员。

协会换届的基本程序:

1.由镇互助资金管理站和村两委组成换届工作组,制定换届工作实施方案,提名新一届互助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换届工作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由换届工作组负责对协会的账户及印鉴进行管控,暂停协会放款业务,待新一届管理人员到位后再开展业务。

3.召开会员大会对换届事宜进行决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决议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人员;

4.由村委会将换届结果报镇互助资金管理站,镇办将换届结果报送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5.由镇级互助资金管理站组织协会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协会法人变更手续,监督协会办理资产、账务、业务、档案移交工作。镇办同时与新法人签订互助协会资金安全协议,新一届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协会工作的连续性,积极处置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三)协会年检。互助协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到区民政局办理协会年检。

(四)协会退出。

1.启动退出条件。一是互助协会缺乏运营积极性,长期疏于管理,资金周转使用效率不高的。二是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隐患或资金流失无法及时追回,不适应继续运行的。三是运行问题整改不力或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资金存在一定风险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区乡村振兴局指导镇村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并及时注销协会。

2.协会退出的基本程序。一是提出动议。协会退出可由村委会、互助协会或区镇监管部门根据协会运行情况提出动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互助协会说明退出原因。二是协会决议。协会在收到协会书面退出动议后,应在7日内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研究动议事项。会议决定协会退出的,应及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同时向镇办书面报告。会议决定暂不退出的,要向镇办和动议方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三是镇级审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协会书面报告后,对退出事项进行审定,并成立专班,指导协会按要求规范退出。四是财务清算。镇办互助资金管理站从协会退出审定之日起,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对协会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应做好借款收回、退还会费、上解财政扶持资金、处理余款、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等工作。五是上报区级。镇办根据协会退出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向区乡村振兴局报告互助协会退出事项,并附相关印证资料。六是区级审批。区乡村振兴局根据镇办上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协会退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下发批复文件。协会依据区级批复文件等向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协会注销。

3.退出资金管理。一是全部清收借款。协会退出应收回全部借款。对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借款人死亡等)造成损失的借款,可通过呆坏账认定核销,认定须经区乡村振兴局审批。对因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款,应启动诉讼清收。对无法落实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借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二是规范处置资金。协会资金按照“退还会员会费—全额退回应上解财政扶持资金—扣除运行成本—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程序处置。三是完成财务审计。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4.发挥上解资金效益。一是上解财政扶持资金。由协会依据所在镇办审定意见,将应上解的财政扶持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国库。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协会退出资金优先用于本村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本村集体经济规模已达到计划上限的,在所管辖镇办内调剂使用,该镇办达到上限的,在全区调剂使用。三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乡村振兴局收到协会退出资金通知后,及时向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请示,研究资金使用方案,根据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按照资金计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5.夯实各级管理责任。区乡村振兴局持续做好季度监测、问题交办、重点督办等工作,对镇办申请退出的互助协会进行核查批复,对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破解,对退出进度和质量督办。各镇办要全面掌握互助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积极推进互助资金规范运行、发挥效益。对确实无法运行的互助协会须退出的,应提出动议,并按程序组织协会退出。对资金管理混乱、已出现风险未及时化解却不同意退出的互助协会,要加大督导和整改力度,对履职有关问题及时移交镇纪委调查处理。各互助协会在收到上级退出动议文件后,应积极履行协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协会退出相关规定按时完成退出和注销手续。

(五)建立考核和惩戒机制。

1.实行考核机制:将协会排名等次纳入镇(办)对村(社区)的年终综合考核。将协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村级干部考核。将镇办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纳入区对镇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年度考核。

2.实行惩戒机制:对排名较差等次的互助协会,除镇对村考核扣分外,协会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领域评为优秀或先进。因协会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或者监管单位工作失职、失察,造成互助资金管理混乱、闲置、流失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责。协会违反监事规定和其他审慎性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对协会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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