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video_play").css("display","block");} 屏山县审计局: 贵局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屏审财征〔2021〕17号)已收悉,清平彝族乡工作高度重视,现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清平彝族乡为乡镇" />
关于回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屏审财征〔2021〕17号)的函
关于回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屏审财征〔2021〕17号)的函
屏山县审计局:
贵局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屏审财征〔2021〕17号)已收悉,清平彝族乡工作高度重视,现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回复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清平彝族乡为乡镇一级政府,内设综合办事机构8个: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城乡交通国土规划建设办公室、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辖事业单位4个: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信访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截至2020年年末,编制总数49名,实有38人,其中:公务员编制27名(其中股级领导数8名),实有19人(另有机关工勤1名),其中实有股级领导任职数8名;事业编制22名,实有19人,分别是:便民服务中心4人,农民工服务中心2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7人、文化体育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6人。
审计组对清平彝族乡基本情况审计情况属实,无意见。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020年支出预算数807.32万元(基本支出650.17万元、项目支出157.1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07.3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807.32万元),部门决算报表反映:收入1149.3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24.8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37万元、其他收入3.09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74.45万元,支出1023.30万元(基本支出698.05万元、项目支出325.2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00.46万元。
审计组对清平彝族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属实,无意见。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清平彝族乡2020年度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基本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规范财务制度执行方面,清平彝族乡建立了《屏山县清平彝族乡内部控制制度》《中共清平彝族乡脱贫攻坚联合委员会管理运行制度(试行)》《清平彝族乡机关运行管理制度》《清平彝族乡乡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财务收支管理、内部稽核控制、项目监管、政府采购以及资产管理和资金监督,规范了内部管理。但审计也发现,清平彝族乡存在超标准发放法定节假日值班费、重复支付扶贫租车费、未及时上缴财政存量资金等方面问题,应予以纠正和改进。
该情况属实,但清平彝族乡存在超标准发放法定节假日值班费、重复支付扶贫租车费、未及时上缴财政存量资金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立行立改,目前已全面整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建议意见
(一)超标准发放法定节假日值班费4320元
2017-2019年,清平彝族乡在发放职工法定节假日值班补助时,均按100元/天的标准发放,存在超标准发放值班补助4320元,涉及职工37人。
上述行为不符合2016年6月23日屏山县委常委会纪要(第72期)“二、县人社局提请研究事项……三是关于值班补贴,正常工作日夜晚值班、正常休息日值班补贴标准为80元/天,法定节假日值班补贴标准为100元/天……”的规定。
该问题情况属实,目前已整改,追回超标准发放值班补助4320元。
(二)重复支付扶贫租车费6790元
经核实,基本户2018年12月,33号凭证,支付黄静扶贫租车费6790元,未附原始公务用车派车单;2019年1月,45号凭证,支付黄静租车费*****元,附件中包含上述的扶贫租车费6790元,属重复支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整改,限期追回上述超标准发放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费4320元和重复支付黄静扶贫租车费6790元,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该问题情况属实,目前已整改,已追回重复支付扶贫租车费6790元。
(三)未及时上缴财政存量资金******.94元
清平彝族乡代管资金专户账往来款科目中存在未及时上缴的财政存量资金******.94元,如: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的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元、粮食直补7478.94元、2015年龙宝村渠堰7897元、龙宝村魔芋种植补助*****元、民族村地区贫困家庭帮扶资金*****元、特色畜牧养殖******元、远教维护费700元。经审计查出后,清平彝族乡已于2021年7月21日将其中的******.94元作为存量资金缴回县财政局,目前,尚有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元未缴回。
以上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整改,限期将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资金*****元作存量资金缴回县财政。
该问题情况属实,无意见。目前已形成专班,清理资金,并在限期内退还。
(四)三峡种子基金管理不规范,大石村支书黄文华涉嫌公款私存占用费*****元
2017年和2019年,大石村将县扶贫开发协会转入的三峡种子基金20万元出借给本村的4户农户、每户5万元,按规定将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该村支书黄文华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7-2020年将收取的占用费*****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上,其中转扶贫开发协会3600元,余额*****元由黄文华个人支出,无法提供支出发票。
以上行为不符合《宜宾市“三峡种子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扶贫移民发﹝2018﹞70号)第二条“……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村(社区)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资金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责任……乡镇扶贫开发协会负责检查督促与指导”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整改,限期追回黄文华违法所得*****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存于私人账户情况属实,但不存在私存占用,县扶贫协会建议存于私人账户。鉴于是县扶贫协会要求存于私人账户的情况,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今后加强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五)三峡种子基金监管不到位,资金投放程序不合规,未按期归还本金
冒水村共有三峡种子基金20万元(其中:2017年10万元、2019年10万元),2017年分别出借给唐主东、龙先华各5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9年分别出借给龙先全4万元、熊兴武3万元、杨足银3万元,借款期限2年。大石村种子基金20万元(其中:2017年10万元、2019年10万元),分别出借给黄军、张兴明、卢义全、黄相礼各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借款金额在分配时无原始会议记录,也无公示资料,不能证明借款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借款到期后均未按期归还,至今仍由上述借款人继续使用。
以上行为不符合《宜宾市“三峡种子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扶贫移民发﹝2018﹞70号)第三条“‘三峡种子基金’推行阳光化管理机制,资金实行‘落户到村、帮扶到户、集体所有、民主管理、有偿借用、滚动开发’运行模式……”和第九条“资金借用期限。区别产业发展项目确定资金借用期限。粮食、蔬菜、养殖业和家庭小商品店等,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济作物中的水果、林业、花卉、苗木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改扩建,小型农用机具、加工设备等不超过2年”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纠正,规范三峡种子基金投放程序,确保资金发放程序公平公正,并按期归还,实现滚动开发的目的。
该问题情况属实,无意见。
(六)违规将基本户项目经费10万元划拨至实有资金账户核算
2020年基本户9月,151号凭证,将住建项目经费10万元划拨至专户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库﹝2014﹞175号文件“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纠正,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情况属实,因该资金在尚未到达时,在代管户支付,资金到达后转代管户平账。
(七)违规将大平台资金划拨到基本户,涉及虚列支出5000元
2019年清平乡基本户12月,224号凭证,摘要是“下大平台授权支付扶贫开发协会经费当年未支付”,金额5000元,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5000元,凭证附件资料为2019年12月20日收到扶贫开发协会经费5000元,经核实,该笔资金并未实际支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建议责成清平彝族乡整改,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情况属实,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八)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1.彝家农园公司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经济业务,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彝家农园公司是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抽查发现,该公司会计凭证附件严重缺失,账务核算混乱,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如:发放人工工资,附件为银行转款回单,无发放名册(款转到村干部和乡指定的公司负责人账上,取现后无法追踪去向);支付项目进度款,借记“其他应付款/陈鹏”,贷记“银行存款”;发放职工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邓林”,无任何审核签字。抽查该公司2020年12月31日部分科目余额表,很多科目余额存在不合理情况,如:“应收账款/屏山县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贷方余额******.40元,“应付账款/清平彝族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元,“应付账款/屏山县清平彝族乡人民政府”******.27元,“应付账款/邓林”贷方余额*******.80元,“应付账款/陈鹏”借方余额******元。
情况属实,无意见,下一步加强对彝家农园公司会计科目核算经济业务。
2.未按期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元。
截至2020年12月底,清平彝族乡专户账其他应付款/保证金科目余额*****元,其他应付款/保证金/烂田村聚居点活动中心科目余额*****元,以上保证金项目完成时间均为2015年年末。经审计组提出后,清平乡彝族乡于2021年8月12日已退还其中的*****元,尚有*****元应退未退。
该问题情况属实,无意见,现已整改。
四、对审计建议的回复
(一)加强对彝家农园公司财务的监管。审计发现,清平彝族乡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彝家农园公司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财政资金支出去向不明,且财务管理混乱,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清平彝族乡将加强彝家农园公司监管。
(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加大对往来款清理力度。清平彝族乡应督促财务人员与项目经办人员对项目资金长期挂账进行核实,摸清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并加强对村社区三峡种子基金的监管,杜绝再次出现公款私存的问题。
清平彝族乡将加强对村社区三峡种子基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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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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