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增道路日常养护招标公告
2013年新增道路日常养护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新增道路设施日常养护 |
采购类型 |
非协议采购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00 | |||||||||||||||||||||||||||||||||||||||||||||||||||||||||||||||||||||||||||||||||||||||||||||||||||||||||||||||||||||||||||||||||||||||||||||||
项目背景 |
新增道路设施日常养护的日常养护的日常巡查、保养及小修(包括工程总投资在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的维修),不包括路(桥)面和人行道保洁、绿化、路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和公交停靠站设施(公交停靠站台除外)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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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涉及公路养护或道路养护。企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由于新版营业执照未记载经营范围,如提供新版营业执照,还须同时提供体现自身许可经营信息的网页查询截图打印件),事业单位要求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3)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1年8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4)相互之间具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法人不得对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供应商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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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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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二、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新增道路设施日常养护。 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人行道(含公交停靠站台)、人行天桥(含辅助设施)、通道等的日常巡查、保养、小修等。 特别声明: (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将提供具体的养护标段道路设施量清单供中标人实施养护作业。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道路设施量有新增或减少,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将予以调整,并相应核增或核减养护标段的养护费用,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为道路的日常巡查、保养及小修(包括工程总投资在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的维修),不包括路(桥)面和人行道保洁、绿化、路灯、交通安全设施和公交停靠站设施(公交停靠站台除外)养护。
4、合同方式: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及其它项目每年总价包干;小修工程部分为固定单价,按实核销。 (1)招标服务期:1年(365个日历天),采购人可根据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延长本项目服务期限,但服务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且每年的合同价均以本次中标价为准。 (2)结算价:须遵循下述原则 a.每年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单位审定为准,且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达的相应计划金额。 b.每年小修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小修工程的合同价。 (3)如因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或其他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主体变更,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 (4)采购人有权因政策等原因调整养护范围、养护内容,养护合同费用依据相关规定相应核增或核减。 (5)新增设施养护单位的确定:按《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的规定办理。 5、工程质量要求:按《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6、工期:投标人投标填报的工期应为1年(即12个月或365个日历天)。 7、投标报价: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只需填报所投标段一年的日常养护的总报价,投标总报价应包括该标段一年的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小修工程及其它项目等所有养护费用。 (2)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标段所有工作量及投标人的企业定额自行决定填报报价。为保证道路养护质量,防止恶性竞争,对投标报价低于财政预算限额80%的投标人(例如:某标段财政预算限额为100万元,投标人报价低于80万元),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用书面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大幅节省经费的手段或原因),如果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供低价说明或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理由不充分,可视为有风险的报价,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分项费用的构成、分配比例、合同方式一览表
(3)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保险、措施费(含交通疏解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且在三年合同期内不予调整。 (二)特别约定 (1)特殊时段(如“国庆”、“五一”、迎检等)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采取应急保养及交通维护,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予另行计量支付。在合同期间,如养护项目实行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工程施工活动,则由采购人根据施工现场的范围及施工期限,相应核减施工段日常养护费用。 (2)采购人有权因政府相关决策和规定增加或扣除本项目工作内容,养护合同费用相应核增或核减,且不承担因此给中标人造成的影响。 (3)采购人有权因政府相关决策和规定在合同期内提高项目日常养护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养护合同费用不予因此调整,且不承担因此给中标人造成的影响。 (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开发的“道路设施小修保养管理系统”和“交运通系统”现已运行,相关道路养护作业工作的记录、申请、审批、计量、计价、支付、检查和监督等事项办理将依托该管理系统开展,中标人必须根据相关政府和采购人的决策、要求和规定严格执行,购买相关软件系统、终端及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养护合同费用不予因此调整,且采购人不承担因此给中标人造成的影响。 (5)根据日常养护工作的需要,中标单位应提供一台监理工程师用车,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9、计价约定: 1、标底费用计算: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算出费用基数,暂按25%、65%的比例分别计算保养、小修的总费用;道路巡查费用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颁布的《道路养护管理模式》、招标文件及相关养护技术规范、标准,按现行相关取费标准计算;采购人可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指示或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用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深建价〔2013〕8《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3、《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建标[2011]187号)。 4、材料价格主要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3年第4期(总第292期),并参考类似工程项目价格。 5、深交[2010]20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桥设施小修保养管理制度(试行)》。 6、深交[2010]303号《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清洗刷新技术指引(试行)》。 7、巡查费计算按以下标准: (1)人行道巡查,按1个巡查人员每小时巡查3km计算,巡查工日按8小时计。 1)主干道、一级公路及以上道路人行道巡查单价(按一天一巡)。 2)次干道人行道巡查单价(按二天一巡,并考虑雨季增加30次)。 3)支路、三级公路及以下道路人行道巡查单价(按三天一巡,并考虑雨季增加45次)。 (2)道路巡查,按一台车配1个巡查人员,每小时巡查15km计算,巡查台班按8小时计。 1)主干道、一级公路及以上道路道路巡查单价(按一天一巡,往返各一次,共两次)。 2)次干道道路道路巡查单价(按两天一巡,单向一次,并考虑雨季增加30次)。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总则 1.标准与规范 1.1在养护工程实施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布,则中标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采购人亦将按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考核,但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单价不变。 1.2对于养护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中标人认为调整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中标人应在7天前报经采购人审批后,方可采用。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中标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且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单价不变。 1.3当适用于养护工程的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采购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中标人发出指令。 2.中标人的设备 2.1一般要求 (1)用于本招标范围的一切设备,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能满足养护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养护安全的要求。 (2)设备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道路受到损坏或造成污染。 (3)中标人应按投标书的承诺投入设备。若采购人发出了变更令,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变更令执行。 2.2规范规定的设备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设备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设备,除非采购人批准使用其他设备。 (2)如果中标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设备,则应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设备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采购人批准后,替换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中标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采购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中标人应终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采购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设备,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设备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养护基地的日期,并报采购人批准。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设备运至养护基地。没有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设备运出养护基地。 3.税金和保险 3.1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交纳税金。 3.2中标人自行投保本招标范围所涉及的一切保险,所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所涉及保险包括但不限于: a.公众责任险(与采购人联名投保); b.财产一切险(与采购人联名投保); c.雇主责任险; d.机械损坏险; e.中标人装备保险; f.中标人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3.3中标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文件必须在第一次计量支付前报采购人备案。 4.各支付项的范围 4.1中标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本项目日常养护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4.2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利润、保险、措施费(含交通疏解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且在三年合同期内不予调整。 (二)养护工程管理 1.一般要求 1.1基本任务: (1)经常保持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2)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设施的使用年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实行设施的全面养护、综合养护,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设施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理设施存在的病害和隐患,逐步提高设施的抗灾能力。 1.2质量要求: (1)保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 (2)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做好养护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养护质量责任制,严格实行中间质量检验,完工后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评定,组织验收。 (3)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养护的技术政策、标准和法规,做好以提高道路养护质量为核心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路况检测,工程检查、验收和技术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1.3管理要求 (1)开工报告 中标人开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养护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养护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通知书。 (2)制定年度日常养护计划 1)中标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根据投标书确定的养护管理方案和监理工程师的批示,编报实施性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日常养护组织、日常养护进度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经采购人批准后实施。如中标人提交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不符合要求,应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日常养护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应根据年度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月度养护计划,经采购人批准后执行。 3)中标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批准的养护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采购人批准。如中标人未按批准的计划养护,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4)中标人必须按照养护管理方案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3)中标人应根据交委《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和采购人制定有关管理细则执行。 2.日常巡查、保养及小修作业的管理 严格按照合同、《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及《关于印发道路养护巡查及处置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深交〔2012〕469号)的规定执行。 特别约定:采购人严格根据《道路养护巡查及处置工作考核标准》对中标人的巡查、保养和小修作业进行考核,并原则上按季度相应下达小修费用指标。 3.路况登记 3.1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路况登记工作。每年十二月份,中标人对养护范围内的道路设施进行一次路况登记,路况登记的内容包括: (1)路况平面略图 (2)道路基本资料 (3)路况示意图 (4)构造物卡片:桥梁、房屋等 (5)登记表:挡土墙等 3.2进行路况登记时,应以现状调查资料、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文件、技术总结等为依据,资料不全的应补充进行调查和测绘工作,调查结束后,在每年12月份对原路况变更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登记的范围包括中修、大修、改善和加固项目及部分小修,作为当年年末的道路路况。 3.3道路路况登记资料应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和保存,建立电子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4中标人每年应按省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所辖区内国省县乡道交通量调查,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重大事件管理 4.1为使采购人及时了解和处理各种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坏或损失,保障项目交通畅顺、行车安全,中标人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件时须立即向采购人报告。 4.2重大事件的范围
4.3发生上述任一重大事件,中标人应立即告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事件发生起30分钟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应急处理、抢修、疏导交通,以减少损失。 5.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5.1严禁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5.2中标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中标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中标人养护队伍班组从事养护。 5.3中标人应加强现场养护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重视质量、人人重视安全,做到科学管理、文明养护。 6.材料 6.1质量要求 (1)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采用任何替代材料,须经采购人批准。 (3)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采购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4)已进场但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材料,中标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时清除出场,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搬运与贮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用车辆运输集料时,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中标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粉质材料应有遮盖,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为应急抢险使用而准备的材料,应贮存于采购人准许的项目用地范围内。 6.3取样与试验 (1)材料(包括采购人所供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采购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中标人在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试验室进行,采购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7.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7.1中标人应自费保管养护进度、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养护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养护进度和养护质量时查阅。 7.2资料收集及整理每年进行一次,中标人须按项目的分类将所有养护原始记录、测量、实验、工序质检资料等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归档工作,并报采购人审批。 8.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8.1在本合同期内,中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养护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利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以及其它财产免遭损坏。 8.2若在养护期间需拆迁结构物或地下管线,中标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采购人的指示办理。 8.3中标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路产管理部门(如路政等)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时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旁站时进行作业。 8.4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中标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8.5如果由于中标人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力,因养护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受到影响或损坏,中标人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9.环境保护 9.1中标人在日常养护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标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养护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并应保证采购人不因污染而承担索赔或罚款。 9.2中标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9.3中标人应在养护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9.4中标人应及时处理养护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采购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9.5中标人应将养护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中标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域、海洋或灌溉系统中。中标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域、水质污染。 9.6中标人在养护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环境、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9.7按工程实施需要,中标人需使用取土和弃土场时,应将相应的取、弃土场的环保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中严格执行。在上述场地使用结束后,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进行取土场、弃土场的整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场地绿化。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 10.1总体要求 按照《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及合同的规定执行。 10.2安全员 在养护期间,中标人应在现场常设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有担任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养护工作的性质。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养护作业安全预防措施和安全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养护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10.3用于养护的车辆必须有明显标志,如巡路车必须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应开启禁示标志及应急灯,并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挂“养护车”反光字样的牌子。作业车辆停放时应当停放在作业区内,或经施工方案明确的其他允许停放车辆的场所,并按规定设立临时标志,禁止上述车辆逆行。 10.4中标人必须对养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养护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反光衣。对于在超车道或主车道上作业的养护人员,必须按要求放置交通标志。对在项目上进行不划定作业区的流动作业时,须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10.5如需,中标人必须到交通管理部门及路政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要按照《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规定检查交通标志的摆放,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开工。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派专人看护交通标志,疏导交通,如因交通标志摆放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11.养护作业质量管理 11.1养护作业质量管理主要检查路况实际达到质量要求的程度,反映项目养护的实际效果。 11.2养护作业质量考核评分按《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得分情况相应扣减合同金额。 四、付款方式 (一)费用支付: 按照合同及《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程序 按照合同及《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新增设施量计价原则: 按照合同及《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变更工程的计价原则 变更工程费用的计价,应以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细目单价,依据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7)、《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函[2009]1350号)、《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粤交基函[2009]1350号)、《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2002),以上定额均未包含的,则进行市场询价,结合养护实施期间材料的平均价格计算出变更工程的细目单价,按本包号的报价相对于本包号的财政预算控制金额的下浮比例下浮,并经采购人核准后作为最终细目单价。 五、注意事项 1、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3、如采购文件技术条款中有表述不一致之处,以要求高的技术频率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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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1、合同方式: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每年总价包干;小修工程部分每年单价包干,按实计量。 2、工期:1年(365个日历日),采购人可根据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延长本项目服务期限,但服务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且每年的合同价均以本次中标价为准。 3、工程质量要求:按《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年版)》第五册《小修保养管理》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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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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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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