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情况:位于 新疆 省(自治区) 霍尔果斯 市(县) 亚欧南路1号共3层 的房屋建筑面积 9542 平方米,意向承租方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租赁用途: 商业服务 租金总额:三年租金总额(不含水、电、暖、气、设备、物业、扫雪等费用)租金计算方式:综合租金=基础租金+年递增租金。其中:前 1年租金按中标价缴纳(为基础租金),后每年租金(为综合租金)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缴纳。 付款方式及期限:租金按年缴纳,签订合同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缴纳租金(第二、第三年租金缴纳时间为第一年缴纳租金时间的前60天),甲方收到第一年租金后签订租赁 合同,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所承租房屋的改造、装修、增扩固定设施、新建或添建。因租赁物自身原因,需要维修或重新开通的水、电、暖、消防等,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留相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正规凭证,根据乙方承担费用的总额与3年租金的比例,对应免费延长乙方的租期。 其他费用:租赁期内的水、电、暖、设备、物业、扫雪及其他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由乙方承担。 履约保证金:公示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三年总租金的10%)。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甲方应在三年租赁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房地产租赁条件; (二)负责处理与出租房地产权属有关的纠纷; (三)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规定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和维护,承租期内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的房产的使用管理、环境卫生、防火以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房屋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 乙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房屋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 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改造后房屋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产转租,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屋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 (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甲方形象的活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 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赔偿。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若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责任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恢复商铺原状,乙方承担恢复费用。 2、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修复至商铺原状,乙方承担修复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用途,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恢复商铺原有租赁用途。 4、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乙方还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退还商铺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四)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商铺。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当年日租金3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六)因本合同第十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房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时间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起算);逾期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水、电等,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甲方无条件收回房屋。 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不可抗力: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疫情、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在公平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用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业用房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民 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生产经 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特签订以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商业用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承租个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为租户)与霍尔果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订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个人或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承租商业用房 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承租的商业用房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责。 二、商业用房租户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的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及财产的安全,须遵守以下规定: 1、租户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提醒; 3、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业用房,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使用用途 和商铺结构、装修布局; 4、商业用房装修必须向租赁中心进行申报,在取得《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 进行,开业前须取得消防部门审验通过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报送租赁中心; 5、租户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业用房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6、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 检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加强用水、用电、燃气管理,电源、电线、管道等设施设备出现老化、破损的, 要及时更换; 8、 对有安装空调机、招牌、灯箱和广告牌等设备、设施的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 保牢固和安全; 9、要预防暴风雨、大风的来临,并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经常进行内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 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 三、租户在承租期间禁止有下列妨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1、损坏、遮挡以及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未经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3、装修中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或在公众聚集场所装修使用聚氨酯装饰材料; 4、经营活动中存在搭建阁楼、留人住宿、明火做饭等“三合一"或“多合一”的 违法违规行为; 5、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 6、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线路; 7、遮挡、占用、封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通道、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 8、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化学药品;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 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取相应的消防安 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非餐饮商业用房的租户在商铺内使用明火; 11、使用非法煤气,或存放过量煤气; 12、在商业用房内住宿或容许人员在商业用房内住宿(酒店、宾馆、招待所等有营 业性住宿服务许可除外); 13、不服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以刁难、辱骂、威胁、暴力等手段妨 碍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凡有存在上述第三条中任一禁止行为状况的租户,霍尔果斯市住宅租赁管 理服务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暂停提供水电等设施服务,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有触犯法律法规情节者,报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3、造成损失的,租赁中心有权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