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实验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公告DDYJ-2022-437177
汕头市实验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公告DDYJ-2022-437177
汕头市实验学校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汕头市实验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
(三)预算金额:1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2022-05-15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聘任要求以及聘任合同认真履行职责;(三)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为学校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要民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学校起草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三)为学校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四)协助审查学校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项目和法律文书;(五)受学校委托,可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六)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或出具法律文书;(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四)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七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第八条 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学校应予解聘。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需报学校批准。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按学校授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方式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承担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服务保障等具体事宜。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因公需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的,需向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由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负责转达给法律顾问处理。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可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交付已完成的所托事项。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依法履职期间,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并按年度将形成的书面材料及法律文书等汇总移交法律顾问管理机构,由法律顾问管理机构统一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 1 | 项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5月15日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议价规则(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陈炫至 133*****948
采购单位:汕头市实验学校
2022年05月15日
标签: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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