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做好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2022-05-1616:48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做好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2022-05-1616:48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闽民慈〔2022〕53号),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
二、奖项设置与推荐名额
首届“福建慈善奖”共设置五类奖项:爱心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机构)、爱心捐赠个人、优秀慈善组织。我市推荐名额不超过1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一)爱心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该奖项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效果显著、运作规范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该奖项评选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
(三)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或其它机构。该奖项评选主要依据企业(机构)2019年至2021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企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爱心捐赠个人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该奖项评选主要依据个人在2019年至2021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五)优秀慈善组织奖,表彰在我省依法登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内部管理和项目运作能力,在慈善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慈善组织。该奖项评选综合考虑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慈善财物运用管理、慈善效益、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公信力和创新性等情况。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组织领导。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筹备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厦门市民政局组建“福建慈善奖”厦门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厦门全市“福建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初审和推荐等工作。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程序
(一)有意参评“福建慈善奖”的个人、爱心团队、企业(机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向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三)评选小组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1.评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选小组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5月3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选小组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2.评选小组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召开首届“福建慈善奖”厦门市推荐对象评审会,提出拟推荐名单。
3.市民政局将拟推荐候选对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4.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拟推荐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市民政局按程序审议并在社会公示。
5.市民政局将公示后的拟推荐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6.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民政局于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首届“福建慈善奖”福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五、参评要求
(一)参评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级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福建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原则上各区民政局的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3个,以上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市级单位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市民政局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进行推荐。
(2)市国资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主要是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其他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市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3.关于驻厦部队参评爱心慈善楷模奖等的推荐。驻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市双拥办负责协调推荐。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爱心团队、企业(机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如无相应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的,可征询评选小组办公室,由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相关材料核实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区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完成以下征求意见,由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3)对推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9);
2.推荐对象进入评选推荐入围名单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海关、国资、审计、台港澳事务、外事等部门意见。
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选小组办公室咨询。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评选小组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需汇编成册。各推荐单位要通过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的形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一并寄送至评选办:
(1)《关于推荐首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关于首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慈善楷模奖、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爱心捐赠个人奖或优秀慈善组织奖的申报表(见附件2-6);
(3)对于申报奖项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9,须按要求逐一加盖公章)。
3.参评“福建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参评对象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4.每个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首届“福建慈善奖”厦门评选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92-*******、*******,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1号楼203室,邮箱编码:******。
附件:
1.关于推荐首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首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慈善楷模申报表
3.首届“福建慈善奖”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申
报表
4.首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申报表
5.首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捐赠个人奖申报表
6.首届“福建慈善奖”优秀慈善组织奖申报表
7.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
意见表
8.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
9.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3日
标签: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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