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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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7日 17:46 |
关于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2)湘04法鉴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决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采取公开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珠晖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人何六秀以债务人湖南旺茗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茗轩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珠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珠晖区人民法院其后通知了被申请人旺茗居公司,旺茗居公司未提出异议。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1)湘04破终1号民事裁定认为,旺茗居公司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何六秀对旺茗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报名条件、方式及时间 1、申报机构为我院管理人名册中二级及以上破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12:00时前,向我院司法技术管理处书面报名。 三、根据司法解释及我院具体情况,相关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案的报名: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没有按省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向法院递交履职报告的; (六)在我市两级法院尚有3件以上破产案件未办理完结的; (七)尚未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书面报名资料,包括:本机构资质、是否存在上述不得参与报名的情形、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情况和近三年内办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提交我处。如提交资料不实,本次报名将不予通过。我院将此情况报告省院处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7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术管理处 黄志英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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