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撤销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
关于贵公司申请的位于新龙镇龙卧村风门岭环岛旅游公路临时用地取土场的审批手续,我局已于2021年12月31日核发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东审环资〔2021〕145号))。现在我局根据职能部门来函(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环岛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东方段)临时取土场调查情况的函(东自然资函〔2022〕648号))的文件内容,你局在实施取土过程中,实际开挖物包含石灰石,而石灰石属于矿产资源目录中的矿种,与实际申请不符,你局的行为不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现将你局该临时用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东审环资〔2021〕145号)撤销,你局立即停止取土作业,待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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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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