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5月1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5月1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5月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5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子邮箱:smhbspk@126.com
通讯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476号
邮政编码:******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清流 余利生态养殖建设项目 | 三明市清流县余朋乡芹溪村 | 清流县余利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河北茂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位于三明市清流县余朋乡芹溪村冷水坑,养殖规模为年存栏生猪5000头,年出栏生猪*****头。项目位于可养区范围,符合《三明市“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经清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闽发改备[2020]G******号),并于2021年5月31日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调增该公司年出栏*****头生猪养殖指标。 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总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总投资约*****万,环保投资约300万元。建设内容主要有:主体工程(进场道路、公猪区和养殖区)、配套工程(生活区、药品间等)、储运工程(饲料塔)、环保工程(污水处理站、浇灌管网、有机肥堆场和无害化处理间等)。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场内必须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养殖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作为肥水,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得外排,同时配套建设废水浇灌管网以及相应储水池;在雨季非浇灌期间,项目废水经达标处理后,排入尾水储存池、缓冲储水池及暂存储水池暂存,待雨季结束后,浇灌周边林地,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防止污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按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不同的地下水防渗控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及时清运粪污、饲料中添加益生菌剂等措施,减少养殖区恶臭排放;有机肥堆场贮粪池加盖、堆肥区密闭,污水处理设施池体加盖,并配套恶臭收集系统,将恶臭气体收集后引至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病死猪及妊娠胎盘无害化处理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水、脱硫后使用沼气燃烧器燃烧发电;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养殖场界外500m,建议当地政府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猪粪干清粪工艺收集、粪渣、沼渣经固液分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浓缩和脱水、病死猪及妊娠胎盘经无害化高温降解后,运至有机肥堆场进行好氧堆肥,制成堆肥产物外售有机肥厂;废脱硫剂、废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再利用;疫苗废瓶袋等医疗废物和UV光解报废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按规范先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暂存间应具备“地面防腐、硬化”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按规范建设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发现并化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我局委托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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