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省外事办、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社科院、省监狱局:
为积极推动我省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以及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104号)的规定和省机关事务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管函〔2021〕49号)有关要求,结合申报项目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了2022年度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分配方案(详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专项补助资金由省机关事务局直接拨付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请相关单位于5月20日前反馈2022年度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信息表(附件2)至省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处电子邮箱(ggsjgswgl@163.com,邮箱均为字母),并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网上电子票据报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苏李莉(联系电话:139*****886),或者携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到办公室(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1321室)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补助资金,并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严禁挪用、挤占、滞留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对已明确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报送省机关事务局,经省机关事务局会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
4.省机关事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监控,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节能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5.项目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局分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黔管函〔2021〕83号)要求,对照《绩效指标》开展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我评价,并登录“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网”-“资金项目申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填报项目实施情况和自评情况报告,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6.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做好节能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动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工作,参加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附件:1.2022年度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分配表.docx
2.2022年度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分配信息表.docx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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