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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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办发〔2018〕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五个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岸线资源保护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六大领域,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入手,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系统谋划、综合施策、集中攻坚,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共识共为进一步强化。加强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全省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5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1%以上,鄱阳湖水质明显提升,全面消除劣V类水,基本消除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以上,湿地面积不低于9101万公顷,生物多样性逐步改善;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长江沿线城镇污水和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

三、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行动

1实行更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禁在全省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鄱阳湖周边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布局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项目,严控石化、煤化工等产业,优化沿江企业、产业和码头布局,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2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制定“散乱污”企业处置方案,依法依规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方式分类施治。2018年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处置工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3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源头管控。坚决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项目,坚决淘汰一批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巩固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清洁化改造成果,开展对电镀、有色金属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摸底排查整治,加快推进沿江已有工业集聚(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2018年底前,依法取缔超标严重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水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4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整治。以严控化工污染为突破口,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2018年底前,依法取缔位于各类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有排污问题的化工企业,推动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园区。2020年底前,基本清除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化工企业,全面完成化工污染整治。(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5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示范工程建设。持续提升我省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丰城循环经济园、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等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典型示范作用,加快全省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绿色改造。2020年底前,力争建成3家以上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30家以上国家级绿色工厂。(牵头单位:省工信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水污染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6打造“河长制”升级版。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的组织、责任和制度体系,加强突出问题督查督办,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2018年底前,出台江西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推动河湖长工作标准化、法制化建设。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一河一策”工作要求,实现全省河湖保护与治理措施项目化、清单化、长效化。〔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7加强水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实施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全覆盖工程,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控增量,强化监督整改,削减存量,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控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建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实现对全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8加强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加快推进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排查及处置。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设区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动

9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8年底前,巩固设区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全面推进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定标立界,加强水源地检测和风险防范。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建设沿江、沿河、沿湖水资源保护带和生态隔离带,加快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所有设区市中心城区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农村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0大力提升城乡风貌。加强规划引领,以城市和乡村市容村貌整治为抓手,以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为目标,积极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乡美、面貌新;以精神文明建设为抓手,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繁荣农村文化生活,促进乡村移风易俗,显著提升农村居民素质。(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委农工部;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旅发委,各设区市政府)

11大力推进乡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大力实施“厕所革命”。〔牵头单位:省卫计委(爱卫办);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设区市政府〕

12实行垃圾强制分类和城乡一体化处理。按照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广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启动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工作。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模式,全省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农村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委农工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13整治劣V类水和城市黑臭水体。严格按照消灭劣V类水实施方案,加强统筹推进,全面实施治理,确保全省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劣V类水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河长办)、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动

14规范畜禽养殖。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复养;科学指导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开展升级改造,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15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转化利用。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配套建设农田有机肥贮存利用设施。支持吉安市等地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2020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16推进农药化肥用量零增长。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加大有机肥、生物农药补贴和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等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力度,开展低毒生物农药补贴和病虫全程绿色防控试点,开展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试点。(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六)长江及重要支流、湖泊岸线综合整治行动

17开展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检查和非法码头整治。全面摸清长江干流、赣江、信江岸线利用现状,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整治违规违法占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巩固长江岸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2018年上半年完成规范提升类码头整治工作,确保全部达标。总结推广长江岸线非法码头整治经验,2020年底前,完成沿赣江、信江和鄱阳湖区域非法码头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设区市政府)

18深入开展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科学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严格采砂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总结推广长江干线非法采砂整治经验,开展全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规范采砂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19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型船舶,加快改造或淘汰环保标准低的船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进化学品洗舱水接受、回收及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接受、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严厉打击查处船舶违法排污行为。2020年底前,实现化学品洗舱水、重点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20加快编制(修编)全省五大河流域综合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七)固体危险废物整治行动

21全面摸清存量和污染现状。摸清全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基本情况,鉴别分类,开展点位排查、源头排查、运输排查和处置能力排查,厘清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卫计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

22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危险废物处理情况。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加快相关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卫计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

23建立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查找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控制危险废物污染转移的政策和措施;以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为主导,以鼓励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处置设施为辅助,以强调产生量特别大的特殊企业自行处置为补充,逐步形成危险废物处置三级网络,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现象发生。(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八)森林生态修复行动

24实施国土绿化工程。2020年底前,新增造林面积210万亩,封山育林300万亩,修复退化林480万亩,森林抚育1680万亩。积极探索建立“林长制”“山长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推进赣州、萍乡、九江等地重要矿集区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基本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绿工作。(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25打造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最美岸线”。利用沿江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滨江生态岸线,为人民群众创造提供休闲娱乐、健身等优美亲水空间。建设沿江生态岸线,推动沿岸码头、废弃厂矿及堆积地、现有林地中的“天窗”、裸露地等绿化,大力推进宜林荒山、山地第一条山脊内、平原堤外一定范围内植树造林、绿化提升,完成岸线修复,恢复岸线生态功能。2020年底前,长江九江段建成沿江“最美岸线”。(牵头单位:九江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加快省内主要河流、主要湖泊岸线保护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因地制宜推进岸线绿化美化,打造赣江、信江等沿江美丽岸线。(牵头单位:有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

(九)湿地保护修复行动

26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鼓励各地创建湿地公园,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功能优良的乡村小微湿地;2020年底前,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达到104个,全省湿地保护率达到52%。加强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探索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27实施湿地修复工程。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成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国际重要湿地部分关键区域稳妥有序推进居民搬迁。(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相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28加强长江江豚、候鸟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强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继续加强鄱阳湖、长江江豚保护区建设;加强候鸟监测研究,升级监测设备,提升监测能力,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保护水域生态安全,进一步改善珍稀候鸟栖息地环境,推进建设省级“候鸟司法保护基地”;建立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机制,推进长江重要物种遗传基因库和档案库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29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等涉渔非法行为,幵展小流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积极推进全省中小河流禁渔休渔。(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30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进一步加强国门生物安全检验检疫查验机制和完善口岸应急管理,强化疫情疫病监测,全面实施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大力提升防控外来生态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南昌海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保障机制

(一)统筹协调推进机制。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增强各项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明确部门责任,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推动省直部门和市、县(市、区)齐抓共管,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市、县(市、区)是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摆在优先位置,建立任务清单和管理台账,确保攻坚行动任务持续有效推进、按期全面完成任务。各牵头单位要抓紧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按照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落实意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后印发实施,指导各项攻坚行动顺利实施。(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监督检查落实机制。坚持重要任务月度分析,进展情况季度调度,重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采取不定期督查、检查、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发现存在问题,对攻坚行动任务落实不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且整治不力的地方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对攻坚行动慢作为、不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的地方和单位,要曝光典型案例,限期整改,并对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问责。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主体和重要力量,要强化企业责任,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生产。(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三)治理项目推进机制。建立全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将十大攻坚行动中需要采用工程手段治理的,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滚动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组建省级投融资平台,设立省级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引导基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调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长江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领域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共同推进攻坚行动顺利实施。(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国开行江西省分行,各设区市政府)

(四)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全力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工作,以设区市为单元,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构建分区环境管控体系,出台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对接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明确长江及重要干流湖泊岸线开发、河(湖)段利用、区域开发和产业发展4个方面禁止、限制类目录及相应管控要求,强化曰常监测监管、责任追究,对不符合要求占用的岸线、河(湖)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无条件退出,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硬性约束机制,并实施禁止限制类目录动态调整,将不搞大开发要求落到实处。(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执法协作机制。针对违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砍伐、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行定期会商,开展交叉检查、跨区域联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六)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进展情况和权威信息,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重点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地要相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攻坚行动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各新媒体作用,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实物奖励、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环保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共抓大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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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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