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六盘水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征求《六盘水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21〕10号)的决策部署,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六盘水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现特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于2022年6月7日之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提交意见和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对接。(受理科室: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560号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801办公室;邮编:******;电话:0858-*******;邮箱:**********@qq.com">**********@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六盘水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20日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 金)是指从市级财政安排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 资金中,统筹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 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六盘水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

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六盘水市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 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 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绩效目标,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

(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三)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五)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资助标准。

(一)获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的一次性资助15

万元/件,仅资助一个渠道。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件。

(三)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 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50% 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担保、保险机构进行质押,担保、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五)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支持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给予资助。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印证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对象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 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

第十二条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1月、7 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

第十三条公示。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scjg.gzlp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 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 开户银行行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 审查、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市(特区、区)知识产权局、六盘水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可以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知识产权 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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