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泾文产园发〔2019〕15号
关于印发《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公司:
为强化科学管理,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全面贯彻落实,有效提升企业效益,公司制定了《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30日公司管理人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4月5日
泾川大云寺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了推动年度计划、重要会议决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开展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深入工作一线、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公司主要领导为公司督查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行政各项事务督办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原则上是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督查督办工作需要按归口确定。本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各自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跟踪做好本部门承办事项的开展落实,切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确保督查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公司督查督办工作采用专人负责的做法,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综合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工作性质抽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督办工作联络人。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体系。
(二)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检查和考核活动。
(四)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形成督查通报。
(五)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任务。
第八条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督查督办立项建议,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
(二)确定本部门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
(三)确保本部门承办事项正常开展,检查承办事项办理效果。
第九条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提出督查督办建议,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
(四)确定本单位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
(五)确保本单位承办事项正常开展,检查承办事项办理效果。
第十条督办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部门需要督查督办工作目录,督促相关工作进度。
(二)协调并督促本部门承办项目负责人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反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四)负责本部门日常各类督办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上级单位的批示、交办、转办事项。
(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公司领导批(交)办事项。
(五)内部管理机制运行、台账建立情况。
(六)施工或作业现场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由综合办公室通知,被督查督办单位提前做好准备,有效提高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一事一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现场督办。督办事项交付给承办部门、单位后,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建立与部门、单位负责人甚至是项目经理、直接执行人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通过现场检查、直接见面沟通的形式,实时、深入地跟踪、了解、督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
(三)联合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四)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对未能按时办复的部门,要求回报办理过程,说明情况再提出时限要求,并做好每次催办时间和过程的台帐记录。
(五)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六)组织协调。对在运行中遇到困难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沟通协调或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调推进。
(七)结果核查。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1.定期督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2.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业主或服务对象、公司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项工作任务,不定期开展进行。
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人员抽组组成。督查督办中,由被督查督办单位负责人现场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督查督办事项、近期工作情况等本单位全部工作内容;督查督办小组成员现场点评、打分。
督查督办事项结束后,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督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时归档,并根据情况形成督查督办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应由综合办公室牵头,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督查,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文件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综合办公室重新审核。过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正式受理。
(二)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及时到位。
(三)上报结果。承办部门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形成反馈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八条多部门承办。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和责任由责任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分歧处理。
责任部门、参与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部门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督查督办通报。
综合办公室定期对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督查督办工作简报》的形式对各下属单位、各部门落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督办事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切实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会议讲评分析。
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公司重点工作计划推进落实情况讲评分析会,对全年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讲评分析。会议由公司领导、各部门、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台帐管理,各类台帐既要分门别类又要反映出“一事一督”的原则,也要反映出督办工作的各个环节。督办工作台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三)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四)承办事项的《反馈报告》等;
(五)本部门工作进展过程中形成的其它各类文件、资料。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考核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严把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季度为单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成绩以全年四个季度考核成绩得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下属单位、本部各职能部门均纳入督查督办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多部门(单位)承办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在考核中均为该事项的责任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考核权重相同。
第二十七条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打分标准参照公司目标责任书打分表)
季度考核得分 = 季度内应完成的督办项目完成率×100 + 加分项合计 – 扣分项合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年度考核得分=(一季度考核得分+二季度考核得分+三季度考核得分+四季度考核得分)÷4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纳入公司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也将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二)《督查督办工作简报》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各部门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并按照督办事项完成率等指标进行排名。
(三)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督查督办年度考核得分居最后三位的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于排名最后的绩效工资按50%发放。
(五)年度内受到五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门,给予全公司通报。
(六)对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或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相关制度,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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