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执收清单
贵港市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执收清单
附件2 | |||||||
收费信息 | |||||||
收费单位:贵港市港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
主管部门: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 (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1.居民生活垃圾 2.暂住人口 3.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业、商场(公司) 4.旅栈业(包括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 5.美容美发、桑拿、茶庄、歌舞厅、按摩及宾馆、酒店等娱乐及餐饮服务业 6.个体工商户 7.流动摊点 8.公交车辆 | 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凡在贵港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市公交车)、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居民生活垃圾:7元/户.月; 2.暂住人口:2元/人.月; 3.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业、商场(公司):80元/吨; 3.旅栈业(包括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1.0-2.0元/月.床; 4.娱乐及餐饮业:0.5-0.8元/㎡.月; 5.个体工商户:8-15元/月.户; 6.流动摊点:0.5-1.0元/摊.天。 | 1.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24号) 2.关于开征贵港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贵价费[2008]28号) | 1.对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低保户免收垃圾处理费。 2.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养老院、福利院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每吨80元的标准减半计收。 | 无 | 是 |
注:1.“收费性质”根据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总清单,选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征收依据填写收费政策文件名称及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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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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