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銮湾再生水厂一期工程-厂外再生水管道(施工)

马銮湾再生水厂一期工程-厂外再生水管道(施工)

招标文件修改、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马銮湾再生水厂一期工程-厂外再生水管道(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施工图纸已做调整,调整后的施工图纸以随本纪要同时发布的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其他文件”中的“其他”栏目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因施工图纸调整,本工程原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纪要同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为准,请各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自行下载。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2.1 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中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修改为“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1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总投资额约21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900万元”修改为“总投资额约16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600万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35-条款号34.2-其他中序号3内容修改为“3、本工程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厦建筑[2020]31 号)的相关规定,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已修改,具体详见本附件一。

七、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修改为2022年06月02日10时15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八、本答疑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

招标人:厦门市政水环境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05月24日

招标代理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05月24日

附件一

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条款号

原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3.1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

修改为:(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包括 CAD 电子版和书面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b、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的,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 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c、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d、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的,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 4套、城市档案馆 1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且需同时提交 PDF 电子版。竣工资料必须满足归档资料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过程中所有的内业资料整理。

2

10.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⑤承包人必须熟悉厦门财政投融资项目做法,严格按财政投融资的有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工程,且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承包人必须熟悉《厦门市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详见本表附件 1),严格按照该办法进行工程变更”。若未按照此规定执行,该变更及签证量不予确认。

3

10.1③

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由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上或总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修改为: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程序按《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及相关政策实施,如有新政策执行新政策。

4

10.1④

④其余变更实施规定详见《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 号),项目所属投资审批部门为区级的,还应按照其相关变更规定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

修改为:④其余变更实施规定详见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厦发改投资[2021]49号),项目所属投资审批部门为区级的,还应按照其相关变更规定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

5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中第④点

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修改为:

④增加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费)、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6

12.1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6)在项目实施期间,税务等部门发布了新的税率,结算时税金按照中标人实际缴交情况按实调整。

7

12.2.1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修改为:

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见索即付、不可撤销、无息退还)及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不可撤销、无息退还)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8

12.4.4.(3)

(3)①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达不到50万元不予支付;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90%。③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④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④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⑤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修改为:

(3)①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30万元不予支付。②监理单位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③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5%后,每次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应付进度款的85%。④实际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⑤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人中间签证增减费用按发包人审核后60%计算,或按补充合同约定。⑤承包人本项目中与发包人同一集团的各家单位的材料费、劳务费、代垫款项等费用结清或与各单位协商一致或出具有明确时间节点的支付计划的承诺书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完成如下条件之一可支付到结算价(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得公允价)的92%;完成全部条款可以支付到结算价的97%:本项目

1、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移交物业或使用单位手续、工程档案归档并取得省(市)档案局、厦门城建档案馆的归档备案证明文件和发包人的归档证明文件;

2、取得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3、预验收结果或预验收整改后令发包人满意。

4、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或委托第三方(第三方含财政审核,且如有审核以财政审核为准)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⑥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在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结清尾款。⑦以上工程款及预付款(如是财政项目)均应在财政等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支付保修款,保函时间如因保修责任期增加则对应延期保函担保时间,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无息退还)。⑧如需要财政一体化系统的,还应该满足财政一体化系统资金到账条件。⑨进度款支付必须符合计量要求,仅对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实体或材料、设备进行支付。

9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修改为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 (其他详见专用合同补充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招标文件(如有);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3)施工图;

(4)合同清单(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5)竣工图(发包人负责人签字、盖竣工章、电子档+纸档);

(6)施工方报审结算报告(纸档(盖章)+电子档(软件版、excel 格式);

(7)结算书计算底稿电子版及纸档(盖章);

(8)设计变更单(需连号装订整齐);

(9)工程联系单(需连号装订整齐);

(10)现场签证(需连号装订整齐);

(11)工程完工证明(工程竣工工期验收项目执行状态报告表);

(12)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签到表;

(1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需连号装订整齐);

(14)材料进场验收单(需连号装订整齐);

(15)会议纪要(如有);

(16)产品资料检测报告等;

(17)开工报告或开工通知单;

(18)水电费缴纳收款收据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确认单(需写明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19)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约金单据及缴交费用证明(需连号装订整齐)。

1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修改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审批期间因存在异议而与承包人共同核对以及要求承包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60天审批期限。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也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但发包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送监理人审核超过28天或送发包人审核超过60天,未收到监理人、发包人关于对接竣工结算工作的通知,应发函给发包人纪检部门提醒发包人落实相关审核工作。

发包人收到结算审核资料的开始计算时间为现场项目经理签收的第三天起算或现场项目经理及业主造价人员同时签收日起算。

其他结算审核要求详见合同补充条款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及合同补充条款(如有) 。

11

15.3.2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修改为“发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2

16.2.2

补充:当承包人配置的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 承包人在工程实际开工之日,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配置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进场,项目管理人员每月累计在岗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按*****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人?天扣除违约金。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发包人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连续缺勤15天或累计缺勤30天的视同缺岗,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处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违约罚款,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5万元违约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缺岗人员。

2、承包人的所有人员更换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在人员进场前经过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允许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变更一次,但所变更人员资质标准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标准,且将按如下标准进行违约处罚: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每人次处违约金10万元,其余人员变更每人次处违约金5万元。人员进场后,不再允许人员变更(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除外)。

3、项目管理人员由于不能履约履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若承包人能及时更换且更换人员能够履约履责,则将按如下标准进行违约处罚: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处违约金3万元,其余人员每人次处违约金1万元。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更换履约履责不到位的管理人员或更换的管理人员仍不能履约履责,则按照上述第1条的标准按人员未到岗进行处罚。

4、在工程实施期间将严格会议纪律,由发包人和监理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工程师)未经书面请假获准而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无故缺勤一天的标准执行违约金处罚。

13

18.1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修改如下: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到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工程一切险、台风险、意外险和工伤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承包人应自行充分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投保,费用自行承担。若未投保,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费用。

14

18.3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修改为: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合同签订时再协商明确。

15

21

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21、补充条款”,内容如下:

1、《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配件或材料,进场实施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因为特殊原因需变更约定的设备、材料或品牌,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同意,且费用不调整,否则,承包人应在 3 个日历日内无条件将该设备、材料撤出场地。

2、项目施工现场,承包人应自备安装正版广联达软件提供给项目部,以便工程量核对时使用;鉴于该项目的紧急性,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要自行申请(发包人配合)或承包人施工现场要自配备足够的发电机等设备,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内,不再另行签证。

3、项目结算时间:承包人应于项目验收前递交监理人一份初步的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经监理批准认为工程结算资料基本完整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于项目验收通过15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算报审资料,每延迟 1 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 千元/日历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取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 2%,若承包方报送结算资料累计延迟时间超过 180 日历日,发包人有权自行按本项目合同价或竣工后的实际已付金额作为本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虽然在项目验收通过 15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报送资料,经发包人确认的符合要求的结算报审资料报送业主审核部门后,业主审核部门审核期间补件或退件次数不得超出 2 次且退件或补件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应承担此项增加的费用及损失。包括业主增加工作量、业主信用受到影响等损失。该费用从最后一次进度款(结算款)扣除。承包人因为后续的且应该由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够完整导致对结算审核价有争议,按有利于发包人认可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4、承包人应对各个专业承包进场施工的详细的时间节点要求作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后,按照确认后的计划表执行(如有)。承包人应考虑污水厂的不间断运行,因此,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该影响,进度计划应该等到运营单位的确认,且在投标报价中应该充分考虑该费用的支付,该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5、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专户必须符合 厦门市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银行共管账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市政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

6、本工程完成后至移交业主前,承包人需负责场地维护管理 (如扬尘考核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再增补。

7、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经监理、项目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3)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工程竣工资料已经经档案馆初步验收或移交给发包人,在竣工前一周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经监理审核的结算资料;

(6)已配合发包人完成了工程(资产)移交给接管单位。

8、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提醒并协助发包人准备资料,办理±0 验线、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其他验收。

9、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内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 1000-5000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为项目提供后勤保障,保证项目有关事项顺利进行,包括满足完成业主委托给承包人(监理)办理的各种事件及隐蔽验收等。

10、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发包人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会同监理人对承包人进行管理要求交底,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承包人必须满足并服从发包人管理部门的合理的检查管理要求并创造良好条件。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对现场项目部进行 检查,如发现现场管理不到位,包括质量、进度、安全及造价等。且监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时,发包人管理部门有权直接签发业主通知单(包括口头),承包人必须整改且经业主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有权申请工程进度款。如因该事件造成业主管理部门的损失,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1、本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

12、中标人需配备足够的人员,满足项目内业要求,及配合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汇报工作,不限于按需增加人员,其中,至少应包含一名专职资料员。承包人组建的项目部必须配备至少一部专职的交通车辆(包括司机)驻扎项目部或其项目片区中心专用于该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满足完成业主委托给承包人(监理)办理的各种事件及隐蔽验收等。

13、有关农民工的工资约定: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开户行:(中标后填写)

账号:(中标后填写)

(2)本工程工人工资比例17%。工人工资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其中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为该期工人工资进度款,支付至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3)发包人于每月日前将月度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承包人每月15日前上报当月农民工工资清单,次月15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划转农民工工资。

(5)农名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8〕7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规定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向甲方提供开户证明,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系统、结算卡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及开通通兑,专项账户资金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用途。

(6)乙方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双方应签订工资代支付协议;

(7)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合同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按照厦门市农民工工资相关规定划转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4、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有关约定计价在主合同的专用条款不矛盾的情况下,视为主合同专用条款(不含工程量清单描述中的质量要求低于图纸与技术文本)。

15、施工过程中,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承包人专项分包的项目)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如在发包人书面要求的时限内未处理,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该部分不合格项目,处理方法包括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重做或第三方进行补救施工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紧急工程的市场价由承包人承担,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取得承包人的同意。

16、本合同中与造价有关的“业主审核部门审核或发包人核准”是指经发包人审核部门审核确定或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确定或市财政局有关审核部门出具的结论书。

17、《廉政建设责任书》、《考勤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书》详见本表附件 2、附件3、附件4。

18、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含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费、材料验证检测费、流量计安装后检定费、特种设备检定等)及管线测量,同时承包人须配合业主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

18、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对中标项目施工的非关键性工作如果要分包给他人完成必须是投标文件明确的分包项目或经招标人同意,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此种情况下,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19、施工过程中,若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费用可能增加的,承包人必须在基本具备上报条件的 28 天内上报监理单位审查,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费用的申请,发包人有权不再对该增加费用进行确认。若遇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费用可能减少的,承包人不进行上报,发包人有权自行核定减少额度,并在结算资料体现。并且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该部分费用的预算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用按该部分结算价中减少部分的绝对值 1~2%计取且不少于 1000 元。该预算编制费用从结算款扣除。

20、本工程的联合试运行由承包人实施,承包人设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采购设备时有关的设备培训费用,调整费用、二次设计费用,调试中的专家费用、税费的价差等。

21、采购合同应该体现零配件在五年内是易于购买且性价比高,须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设备采购必须是原厂的产品或由招标人指定产品所选品牌的生产地,不允许采购分厂的产品。承包人应提供主要产品的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在设备进场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进口货物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等资料。同时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按最优价格包含两年的备品备件。

22、进口设备要求:

①承包人签订进口设备采购合同时,应同时告知发包方,以便追踪设备采购进度。

②、进口设备到货时,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设备原厂证明供发包人查证,产品试验报告,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所需的验收资料(须含中文版),否则发包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货方法律责任。

③、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含在设备价中,中标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3、国产设备(指国内品牌或国外品牌在国内组装、生产)要求:为了保证设备质量,发包人(含设计、监理及质监员)有权在国产设备出厂时到设备生产总厂考察验货,发货前前往生产厂家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含在设备价中,中标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4、设备专利:承包人须负担所有设备或生产的专利费和执照费,保证买方不因专利、执照及工程设备的装置特性等问题而引起的专利费、执照费或其他索赔而造成的损失。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招标人的损失,承包人须承担所有损失。

25、涉及到与现有污水处理厂有关的事宜,应会同建设单位、运行生产单位同意后,包括停产接管或改造等项目,且必须在实施前 60 工作日把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会同厂内生产人员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6、按实结算的定义:合理必要的且符合正常的基建管理程序,包括符合发包人的确认程序。

27、投标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上报完整真实、有效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周计划、日报,其中日报完成工程量必须满足经批准的周计划,日报内容不限于如下:本日完成工程量、本日投入或准备的人材机投入量、安全防护投入情况、与目标是否存在偏离、第二天计划完成量,需要协调的内容等,同时在发包人的要求下对完成的工程量的隐蔽工程及实际形象进度进行拍照,并经监理确认。这些内容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施工造价计量的佐证之一。在项目进入收尾阶段,采用倒排计划和未完成项目清单形式上报进度。

28、本项目涉及公共道路及综合管廊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和作业,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工作,严格遵守道路保护、管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在工期中充分考虑该事项对总工期的正常影响,同时做好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保护措施,包括配合与对接业主聘请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安全评估工作、保护区范围内的动态监测工作等,同时如保护范围内需缴交施工押金的,由投标人先行垫付(如需要)后由下一期或几期进度款中列支,最终在押金退还后或结算中扣除该部分押金,所有进度款支付前提是必须满足经计量的工程量是能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或发包人认为足够佐证可以证明质量合格的条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资金成本,中标后不予调整。

29、投标清单中未实施或减少的工程量相应扣除。故投标人在综合报价应充分考虑该部分相关费用的影响。

30、本工程管网验收及移交应严格执行运管接收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再生水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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