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2-447607
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2-447607
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2-******
(三)预算金额:8,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2022年4月13日 | 被告1:罗仕双,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高陂村三组罗屋三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0*******,联系电话138*****861。被告2:钟建林,男,汉族,1971年轻干部9月10日生,广东省蕉岭县人,住所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樟坑村五二组6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10*******,联系电话138*****628。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损失费用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零壹元(¥*****元);2、被告2对被告1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依照法院判决直接将款项划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内(户名: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账号:200*****090********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根据中共蕉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蕉岭县公路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蕉机编〔2019〕48号},自2019年9月起由蕉岭县公路局更名;是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包括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巡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二、被告1罗仕双是粤MM433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M3307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机动车所有人,被告2钟建林是被告1雇请的驾驶员。三、损坏路产事实。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车辆:1、肇事粤MM4338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欧曼牌,车架号:LRDS6PEB1CH******,发动机号:1612S******)牵引粤M3307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品牌:鑫永成牌,车架号:LA996RPC2KPC2K0JYH185,发动机号:无);机动车所有人:罗仕双(身份证号441*****820*******),投保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市五华营销服务部购买了交强险。……”“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205国道2531KM+960M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储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广东省蕉岭县广福镇,南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道路路宽16.5米,有标志标线控制,沥青路面,下坡弯道,白天,视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09月03日16时40分左右,钟建林驾驶MM43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307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205国道2531KM+960M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储村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到路边防护墙,再与同方向由傅东林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粤MBS297号牌小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该车所载的货物散落碰撞路外的行人吴禄兴,造成吴禄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公路设施、财物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根据以上分析,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决定:1、钟建林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有关规定,是致本事故的全部过错……综上所述,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1、当事人钟建林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2钟建林不服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10年18日作出“决定维持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梅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事故发生时、原告接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即派员到现场勘查、丈量。经核实,被告2钟建林驾驶MM43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307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如下路产损坏:杂物污染路面135平方米,石砌边沟、截水沟7.6立方米、樟树1株、钢筋混凝土护栏5.5米、路缘石4米、单面发光突起路标5个和导流牌2座。以上八项损失累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零壹元(¥*****元)。四、2021年9月6日,原告作出以“钟建林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八项路产损坏,依照公路函〔2020〕352号等文件之规定,核定:杂物污染路面135平方米9720元(每平方米72元,135×72);石砌边沟、截水沟7.6立方米5168元(每立方米680元,7.6×680),樟树1株1943元(每株1943元),钢筋混凝土护栏5.5米9900元(每米1800元,5.5×1800),路缘石4米280元(每米70元,4×70),单面反光突起路标5个190元(每个38元,5×38),导流牌2座5600元(每座2800元,2×2800),八项损失累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零壹元(¥*****元),并告知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到建设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如有疑义,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主要内容的(2021)年蕉交赔字第24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并附《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清单》,并送达给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式两份(交通警察大队存一份、被告2钟建林一份)。2022年1月6日,原告将上述内容的(2021)年蕉交赔字第24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并附《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清单》邮寄送达方式通知被告1并告知了救济途径。截止今天,两被告对(2021)年蕉交赔字第24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没有申请复核,也没有提起诉讼,两被告默认了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项目并同意核定损失的数额,但拒绝缴纳赔偿款。综上,原告为严格执法,维护国家路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蕉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 1 | 宗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2年05月25日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议价规则(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王兰英 *********50
采购单位:蕉岭县公路事务中心
2022年05月25日
标签: 法律服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