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斩龙岗周记便利店反下正当竞争违法案

全椒县斩龙岗周记便利店反下正当竞争违法案

全椒县斩龙岗周记便利店反下正当竞争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市监罚字〔2022〕 112号
当事人:周艮水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者涉嫌仿冒他人知名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第(一)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态度诚恳,认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因销售上述商品而产生安全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初次违法可视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61】《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仿冒商标侵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1听;
(二)、没收非法所得78元;
(三)、罚款2922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92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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