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集《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抚州市竹山路抚州市规划展示馆十楼抚州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qq.com

附件:《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抚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经营准入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根据我市实际,确定七家运营企业为基准,按照“退一进一”的方法不再新增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准入,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应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市设立结算中心和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60日向市城管部门报告,市城管部门同步抄送至市交通运输、市市监、市公安交管部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5.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明确电子围栏精准度、电子围栏报警提醒(系统可在地图上设定及管理电子围栏,如超出数量驶入报警,并通过语音及时提醒等)、超速报警提醒(当车辆行驶超过预设的阀值时,系统及时通过语音提醒)等功能。

8.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未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车辆要求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共享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配备智能安全头盔(智能安全头盔基座固定安装在车前的专用框内,用户扫码开锁取出使用),鞍座后面提手架的设计不得变相为违法载人提供方便。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厘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 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污损褪色、无广告设置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4.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

三、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实行配额管理,原则上市中心城区配置租赁电动自行车3万辆,各中标企业按比例配备运营运营车辆,保留4000辆作为考核奖励指标。各企业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企业置换车辆应提前向市城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城管部门同步抄送市交通运输、市市监、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先收后投”“号牌置换”“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

2.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3.购买保险。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计费标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确保用户资金安全。由市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 5号)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6.配备运维人员。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1%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500辆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应为蓝牌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自行车的运力)。

7.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8.引导用户规范用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9.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修维护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10.落实清理责任。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11.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订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2.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政府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3.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接到执法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执法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黑名单”。

14.建立投诉机制。运营企业必须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15.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16.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成立行业协会,严格自律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四、限制和退出

1.市城管、市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管、市公安交管四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制定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对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情况实施评估,科学评判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对企业不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不符合要求、不按照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通报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2.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制定退出方案,提前30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城管部门抄送至市交通运输、市市监、公安交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标签: 运营服务 互联网 行车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