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红巧玲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150号)

乐山红巧玲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150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2〕150号


乐山红巧玲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FH9G67

法定代表人:***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84号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84号的乐山红巧玲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查见以下情况:1.对当事人证照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已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进门右侧第四列第三行化妆品销售货柜上查见标识名称“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的化妆品1瓶,规格:120ml,已开封使用;标识名称“Lemon yellow skim water”的化妆品1瓶,规格:120ml。上述两种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未查见任何中文标签信息。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的没有中文标签的上述2种化妆品进行扣押,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2﹞78号)、物品清单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限提﹝2022﹞78号)。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等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2年1月10日对乐山红巧玲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有营业资格的美容院,主要开展: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等业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销售货柜上查见没有中文标签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Lemon yellow skim water”是普通化妆品。“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已依法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了备案,产品中文名称:HISTOLAB水库安颜喷雾,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备案日期:2021年01月18日;“Lemon yellow skim water”为顾客存放,未能找到备案编号。调查得知,“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化妆品是乐山红巧玲美容院进货负责人刘巧妹于2021年2月20日从**********购进,购进数量3瓶,购进单价**&*元/瓶。上述化妆品购进货值金额共计324元。该产品主要用于顾客妆前妆后补水,未进行单独收费。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严格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认真进行查验比对,加之收货员工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解不准确,认为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且有相关资质材料的化妆品均能进店销售使用,未专门关注进口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发生了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化妆品违法行为。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化妆品3瓶未实际销售给客户。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山红巧玲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2〕78号)及财物清单(乐中市监(清)〔2022〕78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限(提)〔2022〕78号)原件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5页,使用清单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4.乐山红巧玲美容院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打印件3页,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复印件1页,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2〕15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等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结合上述处罚依据,结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实际销售,危害后果轻微。因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HISTOLAB AQUA MINERAL MOISTURE MIST”、“Lemon yellow skim water”化妆品各1瓶共2瓶。


2.处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080*********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4月1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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