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城区老旧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拟了《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30日,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反馈。

联系地址:仙桃大道中段52号市住保中心办公楼1楼105室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186*****707

附件: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仙桃市城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城区老旧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范围

我市城区范围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搬迁安置补偿范围:

(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自建房;

(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

(三)拥有合法权属且无任何建筑的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程序

(一)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由房屋业主向辖区街道提出搬迁安置申请,各街道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需搬迁补偿户数及前期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户口簿、申请表等)至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后,土地依法依规收储。

三、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属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居民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决居所自搭自建而成,未办理建房手续,也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其性质和用途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属2011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商品房、房改房原阳台未封闭,业主自行封闭的,其阳台建筑面积按50%予以核算。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市政府令81号)进行处置。

四、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拥有合法权属且无任何建筑的建设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拨付至住房保障中心财政专户,由其负责实施。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无任何建筑的宅基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式执行。

五、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补偿总额由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项目组成。

(一)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含拥有合法权属且无任何建筑的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价值(含装饰装修)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评估确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补偿标准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

(二)搬迁补助。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其中空宅基地和空建设用地无搬迁费。房屋业主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搬迁费增加50%。

(三)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住房保障部门一次性发给房屋业主,涉及欠缴水、电、气等费用的,由房屋业主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如苗木、花草及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协商确定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本办法施行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原房屋属家庭唯一住房的,且该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

六、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搬迁 补偿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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