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能否以农宅审批为由修改“三调”成果?
以案说法|能否以农宅审批为由修改“三调”成果?
阅读提示
当农村宅基地选址占用到耕地,能否以农宅基审批为由修改“三调”成果?农宅审批实践中,历史遗留形成的分歧与冲突该如何解决?请看本期“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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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不久前,某市自然资源局接到该市某村村民覃先生提出的修改该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中耕地图斑类型的书面请求。一名村民怎么会对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三调”成果有异议?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经过多方了解后才明白事情的原由。覃先生家中8口人都居住在村里的老屋中,覃先生于2022年结婚分户后,就不便与父亲、兄弟姐妹等人挤在老屋共同生活。为改变自身居住条件,经该村村委同意后,覃先生到所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宅基地。
对于覃先生的申请,农房审批承办人员答复:目前“三调”成果已经启用,其拟申请的农村宅基地位置地类为耕地,不能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并建议其到市自然资源局将选址范围内的耕地改为其他地类才能通过审批。这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覃先生要求修改“三调”成果的一幕。那么,“三调”成果能不能修改?修改了图斑类型宅基地建设申请是不是就能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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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覃先生认为,2020年年底,他就将拟申请宅基地所在位置推平了,推平后一直没有耕种,就不能算是耕地,市自然资源局如果能按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求,将对应“三调”地类改为建设用地,他申请的宅基地就能顺利通过审批,希望市自然资源局能予办理。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认为,该中心承接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委托的农宅建设审批职能,上级部门要求新批农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通过在该省农宅建设审批系统中核查,覃先生农村宅基地选址占用到耕地,覃先生又不愿意修改选址,能想到的办法就是找自然资源部门修改“三调”成果,改后就能通过系统的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宅建设审批管理部门明确为农业农村部门。该省进行农宅审批改革时将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基层审批部门对于农宅用地审批相关业务理解出现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时,应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指导。该市的“三调”成果已经省、国家核查入库,相关成果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修改。覃先生的诉求,该局不能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农宅建设审批系统是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建设并批准使用的,其中的地类数据来源于自然资源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在农宅建设审批时遇到地类问题应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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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三调”成果不能随意修改
“三调”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是“三调”的生命线。自然资源部反复强调“对调查真实性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为确保“三调”数据真实准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强调要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伪造、篡改调查成果,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要依据《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调”之后,实地地类确有变化的,可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据实调查后变更。不能因为违规审批农宅等原因纂改“三调”数据成果。
本案例中,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核实该乡镇的调查时点影像、外业举证照片、省级核查记录等国土调查资料,证实覃先生农村宅基地选址范围的土地在2020年之前主要用于种植玉米和木薯。调查人员根据土地种植情况、土壤条件、灌溉条件等综合判断为其地类旱地,完全符合“三调”技术规程。覃先生提出的修改地类诉求没有依据,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求修改“三调”数据成果作为农宅建设审批前提的做法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三调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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