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依据具体执行情况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新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12月)》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外,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诱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六、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签: 野生动物 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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