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文字解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解读
图片解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经批准实施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二、征收部门:贵阳市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三、征收签约期限: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执行。
附件:1.《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3.《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2022年1月19日
附件1
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区规划局及区国土局等部门批准,拟建设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进行合法性认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为划拨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散居私房等被征收房屋,应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将按照划拨土地性质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办公仓库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评估价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后,按评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二)房屋相关手续不齐全,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无法提供完整合法手续且正常经营的单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土地、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值进行协商补助。
2.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认定,评估单位依据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执行,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4)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5)依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计发3-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计发3-6个月;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但事实存在用工行为的,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一次性计发3-6个月。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行政、企事业办公房、厂房征收搬家补助:
行政、企事业办公房、厂房给予一次搬迁费和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按8-12元/㎡计算。
(五)有合法手续的可拆设备给予适当的拆卸、运输、安装及设备调试的补贴,不可拆的设备参照评估价值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对未生产完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按500元/车(中型货车标准)或80元/吨标准给予搬运补贴。
六、装修及室内、外设施补偿补助费:
类别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内墙装修 | 瓷粉+乳胶漆 | ㎡ | 10-20 | |
墙纸 | ㎡ | 20-40 | ||
木墙裙 | ㎡ | 60-80 | ||
瓷砖墙裙 | ㎡ | 20-40 | ||
保丽板墙裙 | ㎡ | 60-80 | ||
电视墙 | ㎡ | 70-90 | ||
吊顶装饰 | 木质吊顶 | ㎡ | 60-100 | 木架结构 |
石膏板吊顶 | ㎡ | 50 | ||
铝塑板吊顶 | ㎡ | 80-100 | ||
石膏线条 | m | 5-10 | ||
塑料扣板 | ㎡ | 30-50 | ||
地板 | 地板砖、水磨石 | ㎡ | 60-80 | |
大理石、花岗石 | ㎡ | 100-130 | ||
实木地板 | ㎡ | 100-150 | ||
强化、复合地板 | ㎡ | 60-80 | ||
雕花玻璃 | 厚度5mm以下 | ㎡ | 120 | 含5mm厚度 |
厚度5mm以上 | ㎡ | 160 | ||
金属门窗 | 铝合金卷帘门 | ㎡ | 80-150 | |
铝合金门窗 | ㎡ | 130-150 | ||
钢管防盗门 | 扇 | 300-350 | ||
纱窗 | 扇 | 50 | ||
全封闭防盗门 | 樘 | 500-800 | 含附件 | |
木门、窗、套、盒 | 三合门、镶板门、套 | 樘 | 250 | |
实木门、套 | 樘 | 500-800 | ||
窗套 | 樘 | 50 | ||
窗帘盒 | m | 40 | ||
加装木门、窗 | ㎡ | 150 | 必须是二次加装 | |
造型拱门 | 个 | 300 | ||
不锈钢防护窗栏 | ㎡ | 100-120 | ||
不锈钢扶手 | m | 100-105 | ||
木扶手 | m | 80-100 | ||
钢筋防盗窗栏 | ㎡ | 60-80 | ||
固定式衣柜、贮物柜 | 衣柜 | m | 300-400 | 横向取量 |
贮物柜 | m | 300-400 | 横向取量 | |
厨房 | 整体橱柜 | m | 850-1000 | |
灶台 | m | 400 | ||
卫生浴室 | 台式面盆 | 套 | 200-300 | |
不锈钢面盆 | 套 | 150-200 | ||
浴缸 | 套 | 500-800 | ||
坐式便器 | 套 | 200-500 | ||
蹲式便器 | 套 | 100 | ||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池 | 套 | 100 | ||
整体浴室 | 套 | 800-1500 | ||
附属设施 | 电话迁移费 | 门 | 300 | |
煤气迁移费(智能表) | 户 | 2890 | ||
煤气迁移费(普通表) | 户 | 2330 | ||
数字电视(含闭路、有线) | 户 | 400 | ||
分水表 | 块 | 50 | ||
分电表 | 块 | 50 | ||
独立水表 | 户 | 780 | ||
独立电表 | 户 | 629 | ||
电脑宽带迁移费 | 户 | 150 | ||
太阳能热水器拆移费 | 个 | 500 | ||
普通热水器拆移费 | 个 | 100 | ||
踢脚线 | m | 15 | ||
空调移机费(柜机) | 台 | 400 | ||
空调移机费(挂机) | 200 | |||
电力线路 | ㎡ | 5 | 明线 | |
30 | 暗线 | |||
室外附属设施 | 隔热层 | ㎡ | 30 | |
毛石垫层 | m3 | 75 | ||
碎石垫层 | m3 | 95 | ||
水池 | m3 | 120 | ||
下水管道 | m | 25 | ||
遮阳、雨棚 | ㎡ | 80 | ||
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 m3 | 170 |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m3 | 270 |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条款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使用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结清费用。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若租赁合同条款中对征收事项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租赁合同条款中对征收事项未进行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或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所属乡镇、社区等部门组织租赁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以保障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八、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只适用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十、本方案由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项目指挥部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附件2
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一次性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三)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四、本方案只适用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五、本方案由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贵阳市白云区BY-05-01-05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一、在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每户*****元。
(二)搬家交房奖励每户*****元。
(三)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给予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一次性工料奖励:
(1)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2)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3)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奖励。
三、本方案只适用本项目房屋征收。
四、本方案由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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