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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 | 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诚信声明证明) | ||||||||||||||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投标人提供书面声明(诚信声明证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业主方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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