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告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告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切实履行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规定,我局在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现予发布,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范、平稳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电子烟消费习惯和市场需求、市场容量、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见附件)。

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售、经营成本及利润等因素对全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实行动态管理,经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汽车租赁、药妆医械、美容美甲、化妆美发、洗涤护理、保健按摩、服饰鞋帽、摄影扩印、图文打印、五金建材、装潢装饰、家电家具、寄递配送、仪器仪表、鲜活农产、宠物渔具等;

(三)经营场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四)住宅小区除住宅小区邻街道路旁边的商用铺面外的其它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场所。

第十二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标准以及城市区域划分等技术性、程序性要求,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不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和“以内”“一年内”“三年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附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区)

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

序号

市级电子烟零售点规划数量(个)

(区)县级

电子烟零售点

规划数量(个)

备注

1

南宁

(463个)

青秀区

154

西乡塘区

117

江南区

44

良庆区

37

兴宁区

52

横州市

9

武鸣区

18

宾阳县

11

邕宁区

8

隆安县

4

上林县

2

马山县

7

2

柳州

(175个)

柳北区

21

柳南区

24

鱼峰区

29

城中区

50

柳江区

22

柳东新区

2

柳城县

2

鹿寨县

6

融水苗族自治县

10

融安县

3

三江侗族自治县

6

3

桂林

(149个)

七星区

34

临桂区

13

象山区

17

全州县

4

灵川县

11

兴安县

3

荔浦市

3

平乐县

5

阳朔县

4

秀峰区

28

永福县

2

叠彩区

11

恭城瑶族自治县

3

灌阳县

2

龙胜各族自治县

2

资源县

2

雁山区

5

4

梧州

(66个)

藤县

17

万秀区

16

龙圩区

7

岑溪市

6

长洲区

15

蒙山县

3

苍梧县

2

5

玉林

(87个)

玉州区

51

北流市

11

博白县

11

陆川县

5

容县

5

兴业县

2

福绵区

2

6

贵港

(95个)

桂平市

16

港北区

60

平南县

10

覃塘区

4

港南区

5

7

百色

(100个)

右江区

38

田阳区

9

田东县

8

平果市

10

凌云县

2

德保县

4

那坡县

2

乐业县

3

田林县

6

西林县

2

隆林各族自治县

6

靖西市

10

8

河池

(62个)

金城江区

21

宜州区

12

南丹县

4

巴马瑶族自治县

5

都安瑶族自治县

6

大化瑶族自治县

3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2

天峨县

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3

东兰县

2

凤山县

2

9

钦州

(70个)

钦北区

13

钦南区

38

钦州港

2

灵山县

12

浦北县

5

10

北海(56个)

海城区

32

铁山港区

2

合浦县

6

银海区

16

11

防城港(30个)

港口区

11

防城区

7

上思县

4

东兴市

8

12

贺州(31个)

八步区

12

平桂区

2

钟山县

5

富川瑶族自治县

8

昭平县

4

13

来宾(31个)

兴宾区

17

武宣县

5

象州县

3

忻城县

2

金秀瑶族自治县

2

合山市

2

14

崇左(46个)

江州区

8

扶绥县

6

宁明县

7

龙州县

8

大新县

6

天等县

4

凭祥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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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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