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

关于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督促,仍有8家矿山企业逾期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现按照程序依法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各矿山企业在此期间必须主动联系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公告期满后将依据矿业权人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依法使用未主动联系的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在公示期满30日之后,将对未主动联系的矿山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附件:采矿证过期企业名单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5日

开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单位:裕民县信息化中心

办公地址:裕民县巴尔鲁克西路27号 联系电话:0901-******* 涉未成年人举报热线: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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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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