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和1户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和1户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和1户物权资产处置公告发布日期:2022-05-23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106,837,968.64元

一、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拟对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3,465,058.34元。其中:本金34,999,400.00元、利息28,174,000.34元、其他债权291,65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星光大道以南、水城路以北、隆湖中心大道以东、山河路以西,面积共计******.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3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50*****XA,法定代表人王绍立。经营范围: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批发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照片器材、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水果;铁艺门窗加工、制作及销售;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项审批)。注册资本1088万元,股东王绍利、保元、秦丽萍。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王绍立。

2、保证人李文静。

(四)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宁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支付2019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26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4.550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绍利、李文静对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二、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拟对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091,007.18元。其中:本金4,347,552.70元、利息4,743,171.46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粉磨站、白灰窑、三号化铁炉及配套的机器设备、包万华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路南侧丽子家园A区25号楼4单元301室的124.81平米的住宅及朱斌堂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新城区文萃南路纺苑小区22号楼-5-302室的94.93平米的住宅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宁夏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包军、王翠珍、包万玉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5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99******F,法定代表人包万玉。经营范围:精密铸件生产、加工、销售(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金属来料加工。注册资本1120万元,股东包万玉、王翠珍。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8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4-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7******E,法定代表人包万玉,经营范围:冶金炉料、化工原料(不含剧毒危险品)、建材、橡胶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废旧炉料(钢屑、氧化铁皮、硅渣)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股东包万玉、包军。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包军。

3、保证人王翠珍。

4、保证人包万玉。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平罗县公证处出具(2016)平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石嘴山中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出具(2016)宁02执131号《执行裁定》。2020年8月17日石嘴山中院下发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我公司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三、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拟对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625,702.55元。其中:本金6,889,136.26元、利息3,665,278.29元、其他债权71,28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5254.2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康地路103号8号锅炉房106.1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康地路103号3号餐厅774.3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和银川市金凤区九号路北侧*****.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孔凡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3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工业集中区康地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70******N,法定代表人孔凡强,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魔芋制品加工及销售。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宁夏育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孔凡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9)宁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支付贷款本金*******.26元、利息*******.02元(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并承担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地路103号4号车间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8号锅炉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3号餐厅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号)和银川市金凤区九号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孔凡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益康魔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四、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拟对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165,160.24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3,087,421.24元、其他债权77,73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夏龙、窦文婷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的832.46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夏龙、窦文婷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仙来乐园2号楼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64******C,法定代表人夏龙。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雕塑的制作;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石材、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夏龙、窦文婷。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夏龙。

2、保证人窦文婷。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宁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1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点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对被告夏龙、窦文婷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55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夏龙、窦文婷对被告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龙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五、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拟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划转的该业务部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受让的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23,012.19元,其中:本金1,142,172.00元、利息880,840.19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石嘴山市勇刚煤炭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6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潮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83723E,法定代表人李军胜。经营范围: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焦炭、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水暖配件、有色金属、硅铁的销售;煅煤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硅铁的加工。注册资本500万,股东李军胜、崔梅。登记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三泰恒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澳门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50835613W,法定代表人陈玉乾,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材料、金属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焦炭、生铁的销售;煤炭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股东陈玉乾、杨进红。经营状态:吊销。

2、石嘴山市科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长胜村201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99859A,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营范围:普煅煤、增碳剂的加工、销售;电煅煤、活性炭、电极糊、石墨、兰炭、五金、建材、钢材的销售;煤炭运销(不得在石嘴山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煤炭运输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股东吴志刚。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李军胜。

4、保证人崔梅。

5、保证人吴志刚。

6、保证人邓小枫。

7、保证人丁汝骏。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平罗公证处出具(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受理执行,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六、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468,028.14元。其中:本金7,972,958.27元,利息5,383,323.87元,其他债权111,746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及保证。抵押: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12字第60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0355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0356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2763号)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胡啸、王小梅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成立1997年5月8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银川市南薰西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24912091C,法定代表人胡啸,经营期限1997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8日。经营范围: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玻璃装饰材料设计、销售;零售玻璃、装饰材料;装璜(不含装璜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350万元,股东胡啸、王小梅。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胡啸。

2.保证人王小梅。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宁0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417379.05元,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及房产(永国用2012字第601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0355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0356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27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闪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啸、王小梅对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该案现在执行程序。

七、物权资产

(一)产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坐落: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区109西侧汇天下市场

(二)物权资产情况及现状

我公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第(2020)年0122执恢214号、204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区109西侧汇天下市场5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8号;建筑面积3297.55㎡、钢结构)、9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2号;建筑面积3297.55㎡、钢结构)、10幢(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3号;建筑面积2240.01㎡、钢结构)、6号楼N1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1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6号楼N2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5号;建筑面积201.02㎡、混合结构)、6号楼N11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0号;建筑面积178.58㎡、混合结构)、6号楼N13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73号;建筑面积201.02㎡、混合结构)、6号楼N14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452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7号楼N6号(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15366号;建筑面积193.46㎡、混合结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8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原产权人宁夏康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将房屋正式移交给我公司,我公司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使用及租赁情况

本次拟处置上述房产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混合结构,房屋保存完好,水电暖齐全,现部分房屋为空置状态,部分房屋原租赁人有继续租赁意向。根据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相关资料显示,上述汇天下市场5幢、9幢、10幢、6号楼N1号、6号楼N2号房产虽于201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我公司系基于原产权人宁夏康力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与原抵押权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原租赁人于上述房产抵押后租赁,该房屋抵押成立时间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时间,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我公司作为通过实现抵押权成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所有权的行使不受贵原租赁人与原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束。

(四)瑕疵纰漏

上述抵债房产部分房屋原租赁人未搬离,有继续租赁使用的意向。

八、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九、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5月23日。

十、公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十二、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十三、上述债权及物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物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四、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先生、邓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23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2年5月23日

,宁夏

标签: 资产处置 资产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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