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乡镇生活饮用水监测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2-G1-210018-YZLZ)质疑答复函
阳朔县乡镇生活饮用水监测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2-G1-210018-YZLZ)质疑答复函
广西七硕商贸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阳朔县乡镇生活饮用水监测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2-G1-******-YZLZ)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为保证本项目采购公平、公正,我集团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协助处理,现受采购人委托,根据专家处理意见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答复。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权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乡镇生活饮用水监测,包括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以及至少三年的运维服务,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余氯(或二氧化氯)、pH值、浑浊度、TDS和温度等化学指标的检测,监测设备及附属设备安装、运行,线路、管路维护,设备站房内电路系统、通信系统、设备数据维护,设备故障维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团队成员具有低压电工、机电设备类维修工程师、中级(含以上)化学工程师、化学或化工类助理工程师(含以上)、三级(含以上)化学检验员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国家就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知识产权管理认证出台了《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016)、《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1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013)等相关国家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或提供的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或提供的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水质在线分析系统技术或应用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荣誉”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且无不良记录”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1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设置不合理”答复如下:
我公司已取消该评审因素并于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了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请贵公司自行查看。该质疑内容已不存在,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评标办法服务分设置不合理”答复如下:
本项目将“比对工具检测指标、检测原理与所投的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测指标、原理一致以及投标人提供的比对工具权属为投标人所有”作为评审因素正当、合理,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认为的“中标后再行采购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没有必要比对检测工具一定和投标的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原理一致”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评标办法履约能力分‘(1)人员能力分(5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基于本答复函第一条第(一)款内容,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倾向性、不合理性”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4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5“履约能力分‘(2)管理体系认证分(3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基于本答复函第一条第(二)款内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5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6“履约能力分‘荣誉分(3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科学技术奖不是特定行业奖项,基于本答复函第一条第(三)款内容,将“投标人或提供的一体化多参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水质在线分析系统技术或应用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荣誉”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存在倾向性”的情形,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6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7“履约能力分‘(4)业绩分(10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基于本答复函第一条第(四)款内容,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三年运维服务,将项目验收证明和该项目的现场维护及校准报告单作为相关业绩且无不良记录的佐证,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有关,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认为业绩分“涉嫌一个合同案例重复加分、业绩分分值过大、业绩数量过多、类型要求过高、评分起点过低”并以此推断“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涉嫌排斥中小企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8“评分办法技术分及服务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我公司已修改该评审因素并于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了更正公告,具体内容请贵公司自行查看。该质疑内容已不存在,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提出的本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系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质疑事项均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以及法律法规支持,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为最大限度遵循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已采纳贵公司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8相关意见,其他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标签: 生活饮用水监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广西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