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目前,抽检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昆明澳亚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角果汁饮料(600ml)” 产品

(一)2019年8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云南省马关县文山佰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高新区昆明澳亚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酸角果汁饮料(600ml)”(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1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9年9月20日,昆明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昆明澳亚奇商贸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复检须知等材料,并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抽检不合格“酸角果汁饮料”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向企业提出问题原因排查相关要求。

(三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1、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当事人2次采购了“酸角汁(浆)”原料,分别使用该原料作为产品配料生产了2019年2月19日批次和2019年4月10日批次2个批次产品,2个批次产品均被抽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的检验结论。2、当事人在采购和生产被抽检的2个批次产品时均存在没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严格,未索取供应商或生产企业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不主动在生产使用前进行原料送检,就将该原料投料生产并销售的问题。3、2个批次被抽检的“酸角果汁饮料(600m l)”配料表中“酸角”均未按《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带入原则”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有关“食品名称”和“成分或配料表”的规定进行正确标注和印刷。4、当事人在2019年4月10日生产批次问题原因已查明并在接受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后,在整改过程中对其两年内使用“酸角汁(浆)”生产以及标签标识存在相同问题的其他批次的产品未进行完全召回。5、当事人2月19日生产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157件,共2355瓶,总计1484kg,召回情况为零召回。成本价为22元/件,销售价为23元/件,销售金额为3611元,违法所得157元等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57元;3.罚款1.61万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或昆明高新区食品投诉举报电话0871—********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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