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经研究决定,本市将进一步下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限价并开展价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检测试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提取试剂(以下简称“提取试剂”)及一次性病毒采样管(以下简称“采样管”,主要由含保存液的管和鼻/咽拭子组成,不接受单一产品申报。保存液包含灭活型和非灭活型产品)。 欢迎上述产品范围内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参加。 二、限价调整原则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现行挂网价格水平,调整检测试剂最高指导限价为3.8元/人份,提取试剂最高指导限价为1.4元/人份,采样管产品最高指导限价为0.8元/人份,普通核酸试剂及组套(包含检测试剂、提取试剂和采样管)最高指导限价为6元/人份。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指导限价和省级(含本市)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企业混检的采样管产品可参考单人单检采样管最高指导限价进行合理报价,供医药机构、检测机构采购使用。 三、报价要求 1.企业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见附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拟申报的产品及价格信息,报价按照1人份申报(包含配送费用),报价单位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报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取消挂网或不予挂网。 2.普通核酸试剂及组套类产品须在申报表“产品名称”中标注“组套”并在“注册证号”和“规格型号”中标注组套内所含全部产品注册证号和规格型号。混检采样管产品须在申报表“产品名称”中标注“混检”。 3.本市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挂网,供本市医药机构、检测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各采购方和企业降低采供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挂网工作持续开展,对于未申报或报价不符合原则的产品,企业后续可继续按本通知原则申报挂网。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至6月3日16时,后续持续开展。 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接触,本次申报采取电子邮件申报方式,企业将加盖公章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PDF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czxqxk@ybj.beijing.gov.cn,同时须将Excel版一并发送。 咨询电话:010-******** 微信群: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产品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