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依据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本级食品抽检计划、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3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9日,依据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本级食品抽检计划对三里亭农贸市场郭利军销售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227μg/kg,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蛙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20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9******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9日,依据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本级食品抽检计划对三里亭农贸市场郭利军销售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为518μg/kg,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100μg/kg),甲氧苄啶项目为296μg/kg,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5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黄鳝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50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9******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依据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对银湾农贸市场吴秀梅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多菌灵项目为4.1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mg/kg),腐霉利项目为0.84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15元,上缴国库。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9******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依据2022年浙江湖州安吉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对安吉悦人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为0.8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在售。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单据和其他资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元,罚没款总计540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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