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更新于2022年5月30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更新于2022年5月30日)



























































































































































































































































舟山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于2022年5月30日)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林业


























































































































































































































































1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文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中央



















































































































































































































































住建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文件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中央



















































































































































































































































税务


























































































































































































































































3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中央





















































































































































































































































4教育费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中央





















































































































































































































































5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中央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 ,浙政办发〔2021〕37号中央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财政部截至2021年12月31日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2022年1月1日起政府性基金项目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有关部门和单位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本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收。



















































































































































































































































3.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具体以文件最新公布为准。



















































































































































































































































4.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本级政府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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