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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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文广旅游局发文日期:2022-05-3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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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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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文(体)广旅游局:

5月12日,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文旅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现将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

(一)适用范围

1.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且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总社。

2.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或接待市外旅行团队以哈尔滨为旅游目的地之一,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的旅行社。同一旅游团队仅奖励组团社或地接社一家。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奖励:以“零负团费”运作游客团队,扰乱正常旅游秩序的;在哈旅游期间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标准

旅行社组织接待市外旅行团在哈尔滨市停留过夜期间,住宿一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4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住宿两夜以上的(含两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户旅行社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需在行程开始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录入团队信息;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及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包含:《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相关佐证材料:合同(组团协议(附游客名单)、与游客签订的合同等)、有效电子派团单(行程单)、与电子派团单相对应的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游客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当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当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四)审核程序

市文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报材料后,定期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申请资金予以兑现。

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153*****877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

(一)适用范围

1.旅行社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153*****877

2.景区及滑雪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联系人:张雷鸣,联系电话:********

3.演出场所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五年内未曾因演出内容等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演出活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售票方式;演出内容价值取向积极健康、引导向上向善、群众喜闻乐见。

联系人:张海峰,联系电话:********

4.电影院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主管行政部门备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售票方式。

联系人:高莉峰,联系电话:********

(二)支持事项

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剧场影院、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

2.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3.支持基层工会扩大疗休养活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三)办理方式

1.文旅服务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景区景点、演出场所、电影院等文旅服务提供单位,免申即享。

2.疗休养单位

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可向市总工会申报,由市总工会推荐成为省技术工人疗休养基地。具体申请流程和标准可咨询市总工会。

咨询电话:********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市)文(体)广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做好宣传推广、政策解读、建议反馈等相关工作,及时完成新增文旅企业的登记备案、入规入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未作单独说明的,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同类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请表.docx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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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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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文(体)广旅游局:

5月12日,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支持文旅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现将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

(一)适用范围

1.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且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总社。

2.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或接待市外旅行团队以哈尔滨为旅游目的地之一,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的旅行社。同一旅游团队仅奖励组团社或地接社一家。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奖励:以“零负团费”运作游客团队,扰乱正常旅游秩序的;在哈旅游期间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标准

旅行社组织接待市外旅行团在哈尔滨市停留过夜期间,住宿一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4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住宿两夜以上的(含两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户旅行社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需在行程开始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录入团队信息;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及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包含:《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请表》(见附件);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相关佐证材料:合同(组团协议(附游客名单)、与游客签订的合同等)、有效电子派团单(行程单)、与电子派团单相对应的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游客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当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当年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四)审核程序

市文广旅游局受理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报材料后,定期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申请资金予以兑现。

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153*****877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

(一)适用范围

1.旅行社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联系人:林琳,联系电话:153*****877

2.景区及滑雪场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联系人:张雷鸣,联系电话:********

3.演出场所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五年内未曾因演出内容等违法违规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演出活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售票方式;演出内容价值取向积极健康、引导向上向善、群众喜闻乐见。

联系人:张海峰,联系电话:********

4.电影院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哈尔滨市属地主管行政部门备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售票方式。

联系人:高莉峰,联系电话:********

(二)支持事项

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剧场影院、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

2.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3.支持基层工会扩大疗休养活动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三)办理方式

1.文旅服务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景区景点、演出场所、电影院等文旅服务提供单位,免申即享。

2.疗休养单位

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可向市总工会申报,由市总工会推荐成为省技术工人疗休养基地。具体申请流程和标准可咨询市总工会。

咨询电话:********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市)文(体)广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扶持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做好宣传推广、政策解读、建议反馈等相关工作,及时完成新增文旅企业的登记备案、入规入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未作单独说明的,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同类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旅行社引客入哈奖励申请表.docx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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