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宜化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供货、安装比选文件(综合评估法)
青海宜化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供货、安装比选文件(综合评估法)
青海宜化公司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供货、安装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qhyh-zh-wzl-********-01
需求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2022年6月1日
目录
青海宜化公司就“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供货、安装项目”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http://zb.hbyihua.cn/invitelist.aspx或https://re.1688.com下载。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2年6月1日9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13日9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携带一正三副纸质版响应文件及一电子版响应文件至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参与评审。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参与评审的单位,按时间要求将响应文件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评审)。
5、比选时间:2022年6月13日9时00分
6、比选地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汪祖灵152*****313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0971-*******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886*****517*******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无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如果有的话)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 | 1、保证金:*****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户名: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铝厂支行 行号:105*****1152。 |
6 | 比选有效期 | 90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3份;其他:电子文件壹份(U盘)携带一正三副纸质版响应文件及一电子版响应文件至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参与评审 |
8 | 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需求方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公司任何招采活动或纳入公司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三章项目要求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税率 | 含13%增值税专票 |
税票 | 提供税票票面信息必须和实际发货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一致 |
付款方式 | 预付30%,货到现场,发票上账付30%;安装调试完毕,开车试生产合格后付30%;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由卖方向买方申请后30日无息支付,以半年期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装置设备3个月内分批次到货,安装调试2个月内完成 |
如对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发票、交货期等存在有异议请在“商务偏离明确注明” |
三、技术要求
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供货及安装项目技术要求
1. 总则本技术规格书仅适用于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炭材干燥燃气三筒窑项目采购、施工总承包及附件,它包括对炭材干燥系统的功能、结构、性能、制造、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工程为设备成套供货、建设安装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联动试车、完成功能考核、培训、保运维修等总承包工程。
所有工艺设备需要考虑高海拔的影响:包含三筒窑本体、风机、电机及配电成套设备等。所有标准均采用最新版本。
甲方提供的界区及节点界面为成套装置界区的各接口。工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热风系统、除尘系统、电气系统、仪表及控制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安全环保系统等。
工程承包范围:上述设计界区内的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含非标设备和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各种管线的制作安装、无负荷单体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生产、完成性能考核、理论培训、操作文件编制、保运维修等全过程总承包。
乙方执行本文件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乙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协议和标准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乙方保证甲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乙方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运行的成功经验。
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有权提出因协议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含附属系统设备、配件等)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对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对外采购)的主要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对于乙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等设备,乙方按甲方需求预留和提供与PLC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并负责与PLC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电仪设备要含照明、现场监控设施及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监测)。
响应单位采用分项报价,设备、电缆(按设计要求编制电缆清单分项报价)、安装等必须分项报价并提供详细报价清单。
2. 工程概况2.1 工厂位置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燃气三筒窑项目厂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二十八公里处。
2.2环境条件
2.1.1 气象特征值
新建燃气三筒窑位于青海省西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毛家寨镇新添堡村青海宜化公司厂区内。建设场地待平整,设计正负零标高暂定为海拔2400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1、气象条件
气温:
全年平均气温5.1℃
月平均最高气温24.5℃
月平均最低气温-18.2℃
最高年平均温度 11.5℃
极端最高温度33.5℃
极端最低温度-26.6℃
土壤0.8米深处最热月平均温度 17.4℃
年雷暴日数 39.1日/年
气压:
年平均气压 0.758×105Pa
海拔2400m
降雨量:
年降雨量368mm
平均相对湿度56%
年降水量368mm
年蒸发量1762.8mm
一昼夜最大降雨量 78.8mm
最大积雪厚度 450px
最大冻土厚度 1.3m
风:
年平均风速2m/s
最大风速18m/s
主导风向西南风
全年静风频率 28%
风沙30天/年
全年日照时数2605小时
2.1.2 公用工程条件
1)水
一次水:上水压力:0.4MPa(G)上水温度:常温
2)仪表空气
压力:0.35~0.45MPa(G);无水、无尘、无油;露点:-40℃。
3)压缩空气
压力:0.35~0.6MPa(G);温度:常温。
4)氮气
压力:≥0.2MPa(G);温度:常温;氮气纯度≥99.5%。
2.2 工艺简述3.设计和运行条件3.1 烘干燃料供应(1) 电石炉气
炉气热值约为2000-2400kCal/Nm3;
燃气总管电石炉气压力18~23kPa;
温度:60~130℃;
含尘量:≤20mg/Nm3。
电石炉气成分:
CO% | H2% | CH4% | O2% | CO2% | N2% | 热值kcal/m3 | 水份 | 焦油 |
72.6 | 12.6 | 1.6 | 0.8 | 3.0 | 9.4 | 2000-2400 | 少量(3%) | 微量 |
(2) 进厂兰炭水份指标
原材料用途 | 原材料验收质量指标 |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
电石原料 | 全水份,%≤ | 26.0(冬季) |
挥发份,%≤ | 8.0 | |
灰份,%≤ | 9.0 | |
硫,%≤ | 1.0 | |
固定碳,%≥ | 84 | |
粒度, | ≤10㎜﹤5% 15—35㎜≥90% ≥35㎜﹤5% |
三筒窑系统为露天布置,环境潮湿、多雨且日照和热量充足。
三筒窑系统应能满足连续运行的要求。
三筒窑系统防爆区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筒窑系统应能满足环保运行要求。
3.3 标准和规范干燥系统设备的制造、施工、验收遵照下列标准及其它有关的中国国家标准和规范:(但并不限于下列标准)
GB699—2015 |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
GB/T912-2008 |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
GB985—2008 |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
GB324—2008 | 焊缝代号 |
GB1804-2000 | 公差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
JB/T8822—2013 | 高温离心通风技术条件 |
JB8523—1997 | 防爆通风技术条件 |
GB6654—1996 |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及低碳合金钢厚钢板 |
GB*****—1990 |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及滤袋技术条件 |
GB6719—2009 |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 |
GB*****—2000 | 袋式除尘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 |
GB*****—89 |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
GB8923—2011 |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
GB*****—2011 | 标牌 |
GB3091—2015 |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
GB/T*****—2008 |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GB/T*****—94 | 除尘器表面喷漆质量分等 |
GB9078—1996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2009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
GB*****-2010 |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2014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4053.1-2009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
GB4053.2-2009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
GB4053.3-2009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
GB*****-2011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
GB*****-2013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GB*****-2007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
GB/T*****-2006 |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低压电器的技术要求 |
GB/T*****.1-2017 |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 |
GB/T*****-2008 |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气设备技术要求 |
CECS31:2006 |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
04D702-1 |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
12D401-3 |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 |
04D701-3 | 电缆桥架安装 |
GB*****-2007 | 视频安放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
GB*****-2009 |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
GB***93-2009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HG/T20505~20516-2014 | 化工自控设计规定 |
HG/T20636~20639-2017 | 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 |
HG/T20573-2012 |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
GB/T50770-2013 |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
HG/T21581-2012 | 自控安装图册 |
GB50093-2013 | 仪表工程施工、调试、验收《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及该规范中引用规范 |
GB***93-2009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SH3038-2017 |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
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2011;
(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3-2017;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6)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2013;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2007;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2014;
(12)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低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2006
(13)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工电子产品GB/T*****.1-2017
(14)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电气设备技术要求GB/T*****-2008
(1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2017;
(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部分2013版;
(18)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6-93;
(1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CECS31:2006;
(22)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CECS154:2003;
(23)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15D501;
(24)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
(25)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做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15D503;
(26)接地装置安装14D***;
(27)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04D702-1;
(28)10/0.4kV变压器室布置及设备构件安装03D201-4;
(29)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12D401-3;
(30)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SH/T3131-2002;
(31)吊车移动供电线路安装 06D401-1;
(32)电缆桥架安装 04D701-3;
(33)干式变压器安装 99D201-2;
(34)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3038-2017;
(35)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
(36)电热采暖、伴热设备安装03D705-1;
(37)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 GB***11-2007;
(38)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规范 SH/T3153-2007;
(39)石油化工装置电信设计规范SH/T3028-2007;
(40)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1-2006;
(41)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技术规范GB/T30094-2013;
(42)视频安放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2007;
(43)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2009;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 GB50311-2007;
(46)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4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
(5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5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93-2009;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53)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5391-2007;
(5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01-2007;
(55)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低压电器技术要求GB/T*****-2021;
(56)其他的标准、规范、规定、图集、图册。
仪表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
(1)化工自控设计规定(HG/T20505~20516-2014)
(2)化工装置自控工程设计规定(HG/T20636~20639-2017)
(3)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2012)
(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93-2009)
(5)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
(6)仪表工程施工、调试、验收GB50093-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及该规范中引用规范。
(7)自控安装图册(HG/T21581-2012)
所有电仪设备安装交工表格统一按SH/T3543表格,过程交工表格按SH/T3503表格。
4. 技术要求4.1 总的技术要求乙方提供本比选文件中规定的燃气三筒窑烘干装置设备、材料、设计文件、竣工图及工艺技术文件。
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说明,包括保证制造质量和进度的各项措施和计划。详细叙述装置的技术特点、工艺流程,提供详细的工艺设备明细表(含材质、规格、重量、性能参数等)、运转设备数据表、主要零部件材质清单、公用工程消耗表、综合能耗、三废排放表、辅助物料数量及规格表、备品备件清单、主要配套件分包商清单、甲方车间检验和试验项目内容清单,给出各相应的数据表、性能曲线、装置的性能保证及各种技术附图(如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
技术先进、成熟可靠、运行稳定、操作方便、节能环保。
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设备制造图纸、资料进行审查优化。甲方有权力对乙方提供的设备制造图中的不合理地方提出进行变更要求,但甲方对乙方的图纸的审查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比选文件的交货期为甲方约定的交货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能力,编制合同生效后的切合实际的包含工艺、产前技术物料准备、生产组织、质量控制、检验、产品试车、包装、发车直至现场安装、服务全过程的绝对工期的网络计划并编制符合甲方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和顺序需要的合同生效后的设备交货计划。
乙方提供详细的工程实施周期表、质量控制程序图、焊接质量控制程序图、检验质量控制程序图以及其它保证制造质量的措施和方案。
乙方提供拟定的实施本项目的机构组成及责任分工,初步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及制造、安装及调试总、分负责人。
所有设备应正确制造和安装,为了安全和持续运行,满足要求工况下的功能而不致有过度的应力、振动、腐蚀、老化等其它运行和维修问题。
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并有可靠的检测依据。所组成的部件如认为带有试制性质的将不予接受。设备部件的制造过程应是高技术的,加工精确并有良好工艺、光洁、合适的公差配合及互换性。不易于磨损、腐蚀或老化、或需要调正、检查、或更换的部件应提供备用品,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应有安装或维修时便于起吊或搬运的设施。
所有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应是全新的和优质的。铸件和锻件应符合相应的材料规范,无有害的缺陷。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必须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包括必要的处理、检验和试验、监造,出厂前需由甲方检查验收。
设备必须在符合有关规定允许的振动条件下运行,所有关于振动和平衡的说明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同类型的设备附件采用统一规格型号。
除尘器必须配置储气罐,所有附件必须齐全,取得当地检验机构的验收证书。属于压力容器的必须提供符合压力容器要求的设计和验收资料(如带有CS标志的铭牌、竣工图、质量证明文件、锅检所提供检验报告等)。
为保证除尘系统的稳定性、远距离输送及环保等因素的影响,本除尘系统工艺选择干法除尘工艺。使布袋过滤器出口含尘量控制在≤2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200mg/Nm3。输灰系统采用气力输灰输送至现有1#2#除尘灰库。
4.2 工艺系统及布置要求4.2.1 总则
(1)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燃气三筒窑烘干装置及公用系统,还包括完成合同所必需的完整的供货和服务,并保证烘干装置的性能。
(2)所有设备必须满足给定的气象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安装在室外的设备都应配备防雨措施。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数据和现场限定的条件,对三筒窑装置的各个系统和设备进行优化设计,合理选型和布置,保证整套装置的性能目标,安全可靠地运行,在此基础上应尽可能降低投资、减少运行成本。三筒窑装置的工艺流程允许乙方根据各自成熟的经验作适当调整。本技术规格书所附布置图供参考,乙方可提供更合理的布置方案。
(4)乙方提供详细的设备和材料的清单,备品备件清单,进口设备、部件和材料清单。
4.3 干燥系统的技术要求4.3.1 对炭材燃气三筒窑的要求
在调试状态,系统设备可单独起、停控制;在正常生产状态,系统按工艺要求全自动投入运行并对各种物理参数进行实时检测,系统在关键工艺点处设监控探头,依据对物料终水份的检测,系统根据终水份参数,调节供热热源及物料流量,保证终水份达到工艺要求。
三筒窑顶部由乙方根据设备状况自行设置上料装置,接料板为耐磨材料,布料均匀,减少破碎。三筒窑筒应采用耐磨材料,其中间层筒体厚度要大于22mm。输灰管道直管采用无缝钢管(20#)管径不得小于DN100,管道壁厚不应小于12mm。输灰管道弯头及三通等耐磨管件应采用陶瓷耐磨材质。灰管弯头的弯曲半径为不小于10倍的管道内径。旋风除尘器壁厚管道壁厚不应小于10mm。旋风除尘器内需设耐磨浇注料浇筑100mm。下料管内需设耐磨浇注料浇筑100mm
测温点满足工艺需求,确保温度检测准确。
乙方须在比选文件中说明进料和出料采用的封堵方式。
三筒窑采用分区域精确控制的形式。
出料分为独立的卸料区域,相互独立卸料,并具有快速卸料的功能。(要设计不合格炭材临时输送及料仓的范围)
4.3.2 对输料系统的技术要求
(1) 必须采用先进的紧凑形设计方案,自重小,高度低,配置合理,传动效率高,降低能耗,模块化制造工艺,免维护率高,易损件少。
(2) 按结构设置润滑系统,润滑点位置应便于安全操作。
(3) 驱动装置
驱动装置:电机功率30KW以下选用电动滚筒传动,电机功率30KW以上选用减速机传动,减速机采用江苏泰隆、国茂国泰等知名厂家。
(4) 导料槽
皮带机尾部下料处设置了导料槽。导料槽厚度≥20mm的耐磨衬板,料槽与支架以及导料槽之间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便于拆装,螺孔应均匀。导料槽两侧安装防溢裙摆橡胶与输送皮带有良好的接触,活扣固定且维修、更换简单方便。
(5) 材料
输送机所采用的材料全部是全新的。具有钢铁厂合格证书、材质分析报告及机械性能测试报告。对入厂的材料,尤其是重要的受力结构部件用材,由制造厂进行复检。不使用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不合格的材料及陈旧废次材料,输送机中钢板和冲剪件清除毛刺,不得有裂纹、凹纹、皱纹等缺陷,铸造件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不应有缩孔、夹砂、裂纹等缺陷,冒口、翅片处理干净,并铲平、磨平。
(6) 整体性能
输送机运行平稳,负荷运行时不应有不转动的托辊。
输送机负荷运行时,驱动装置没有异常振动。
拉紧装置调整方便,动作灵活并保证输送机启动和运行时滚筒不打滑。
驱动装置不得渗油。
漏斗和护板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输送机在满负荷运行时,不出现堵料和撒料现象。
(7) 安全保护措施
所有外露的旋转、移动部件、尾辊、改向辊等处均应设置防护罩、防护栅或防护栏杆。电动机过负荷、短路、断路等要有必要的电气保护。
拉绳开关:头尾轮中心距30米以内的皮带机配置一组(两边使用,共2只);头尾轮中心距超过30米皮带机,每增加20米(不足20米按20米计算)需增加一组(2只);同时配置钢丝绳卡,数量=钢丝绳总长度/20。其中拉绳开关的拉绳为φ4mm的包塑钢丝绳,长度为2倍皮带机总长度。拉绳开关含安装支架。
机架每个支腿两边必须焊接穿钢丝绳导环。拉绳开关为双向自锁式,手动复位。
跑偏开关:头尾轮中心距30米以内的皮带机配置二组(头尾部两边使用,共4只);头尾轮中心距超过30米皮带机,按相关规定增设。
(8) 带式输送机设计规范
GB*****-2010《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1-200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14784-2013《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4.4 对除尘系统的技术要求设置一套炭干除尘系统(含各散点除尘)。
炭干除尘面积及风量要考虑高原环境。
经布袋除尘器排空烟气含尘量≤2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200mg/Nm3。
除尘器配套提供喷吹系统、卸灰阀、扶梯平台及有关检测仪器、仪表和信号显示装置。除尘器顶部缓冲罐、脉冲阀、提升阀设防雨棚,除尘器设保温层(采用硅酸铝保温棉。保温层厚度≥100mm)、检修孔等。除尘器气源采用压缩空气喷吹、驱动,旋风除尘器底部设仓泵输送至2#灰库;除尘灰输送采取仓泵输送至1#灰库。
除尘器中的运转设备均设置机械故障检测和报警装置,当任一运转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发出故障信号,并送至控制室内,在主控柜上显示并声光报警,并根据故障状态,及时做出处理。
除尘集中卸灰并设置应急排灰口。
除尘器、输灰系统及储灰仓等需要检修、维护的部位都应考虑有检修平台。
除尘设备表面进行预处理,设备内、外表面涂两层底漆,设备外表面漆色由甲方确定。
烟囱高度不低于30米,并设置符合规范的监测平台及楼梯。
除尘器平台钢结构采用H型钢结构,载人平台、踏板厚度不应小于5mm.刮板机钢构基础应采用H型钢框架结构。刮板机输灰链条采用14mm片状耐磨钢。
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
(1)钢结构材质:Q235A,除尘器箱体厚度≥5mm。除尘器灰仓及储灰仓为普通钢板,厚度≥8mm。旋风除尘器内衬使用耐磨浇筑料浇筑厚度≥100mm.
(2)承受压力须根据除尘系统压力计算。壳体表面经防腐、耐磨处理、保温处理,并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和耐压能力,气密性和耐压性能执行最新版的JB/T;GB;GB/T等标准。
(3)除尘器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检修平台和上下楼梯。除尘器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具体要求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4)除尘器配置防爆门,并且具备爆破后快速关闭功能。
通道
(1)对检修和巡视通道应设置到达阀门、检查门和其它运行点的平台。
(2)所有设备的布置应使得可以对它们在最少的时间内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可能在运行期间更换的装置必须安全地封闭起来,更换工作必须以最少的费用实现,无需安装辅助平台或不损坏其它装置。
(3)无辅助工具不能接近的装置必须配备适合的维护设施。
(4)1.5m以上必须设置检修平台,并且必须铺设5mm厚的花纹钢板及踢脚板。
设备的维修平台必须设置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2m,护栏之间间隔不得大于300px。
除尘器楼梯选用“Z”字型楼梯,降低安全风险。
工程建设中杜绝地坑,将所有挖掘成坑的设备基础抬高、做为零平面,避免使用斗式提升机。
4.5 对热风炉的技术要求燃气热风炉供热系统进中控操作台,中控可以远程调节煤气进气量大小、可以远程控制空气调节阀、可以远程控制现场各台风机的启停(变频的可以调节频率)。
热风炉现场需配备CO在线检测装置(进口知名品牌),信号反馈至中控操作界面(现有中控室),实时显示,并报警。
燃气总管道电动切断阀之前需设置手动放散阀,便于检修总管置换。
燃气总管道电动切断阀之后与点火烧嘴点火器之间需设置电动/气动放散阀,需备有氮气置换管道,便于开停车操作中的氮气吹扫置换。
热风炉操作系统中,需有足够的连锁保护逻辑。例如:火焰检测熄火时,燃气气动切断阀联锁切断,中控红闪报警。
炉膛温度、热风温度热电偶:0~1300℃,法兰连接。配温度变送器选用DIN导轨安装,安装在PLC机柜内。温度变送器要求进口品牌,叠加HART协议。热电偶厂家:浙江伦特、乐清伦特。0-500℃选用PT100,500℃-1000℃选用K型,1000℃-1300℃选用S型,并且具有耐磨性。
炭干系统按照国家规范设置消防管网。
燃烧器配置包含燃烧混合系统、风量调节系统、燃气调节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系统、点火系统、安全连锁系统等全部燃烧系统。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1)自动吹扫、程序点火,采用高压电子点火方式,点火失败声光报警。
(2)以控制点温度为目标,自动完成燃烧负荷及助燃空气的调节及配比;
(3)燃气、风门单独通道控制,并可在线设置风气比例,火焰检测,熄火停炉保护;
(4)超温报警及保护;风压压力低声光报警及保护;故障待机保护报警。所有报警及保护采用单项人工复位。
(5)燃气压力高(保护)、低报警(保护)当煤气压力超出允许值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二道阀门切断保护,无回火燃烧爆炸危险;
(6)燃气阀组检漏,阀漏报警(保护),采用阀关位反馈至DCS;
(7)中控操作屏显示控制点温度、气阀开度、风阀开度及各种报警参数,简化现场控制,集中盘面,减少故障点,提高可靠性。
(8)停炉时二道阀门之间自动放空,防止阀门泄漏,煤气进入炉膛。
4.6 设备标志设备铭牌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安放在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铭牌上应刻有下列内容:制造厂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日期编码、出厂检验编码。
4.7 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要求(考虑高原及防爆)4.7.1 电气
烘干系统的电气设计及制造应符合GB、IEC最新标准要求。电气设备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4.7.1.1电气成套设备及元器件技术要求:
配套的电气成套设备必须是最新的,铭牌上标注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成套装置的相关技术参数。低压配电柜(箱)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0641-2014、GB/T7251.1-2013、GB/T24621.1-2009、GB/T*****-2008、GB/T7251.10-2014、GB/T7251.8-2020、GB/T7251.12-2013等要求。
柜体外壳采用优质冷轧镀锌钢板,钢板厚≥2.0mm,外壳防护等级≥IP40。配电屏表面喷涂色标为飞机灰(GSBG51001-9476G10)。
柜体尺寸要求:高2200*深1000*宽(600、800、1000),方便跟原柜体并柜。
柜体组屏要求:配电屏均为独立的控制单元,柜间应有隔板进行相互隔离。
材料选择:配电柜采用的材料要能最大程度的防止故障电弧的发生,一旦发生故障电弧,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熄灭。配电柜所选用的塑胶材料不含有CFC或卤素,使其具有阻燃和自熄灭的特性。
母线和分支母线:设计符合IEC694标准,柜顶主母线及进线柜柜内母线型号规格按设计要求由厂家成套提供。所有母线(主母线、分支母线、连接小母线、过渡母线)都为无氧铜排,要求表面镀锡处理,且所有母线及母线与分支母线的连接母线用绝缘热收缩套管密封绝缘,所有回路一次线要求按开关额定电流来选择。
接地母线;P、EN线采用优质无氧铜排,置于柜的下部,水平贯通,表面镀锡处理,P、EN线在每柜内钻适当的φ10孔(不少于6个,并安装相应的螺栓、螺母,保证电气接线),便于接地线的连接,二次线N应设置专门的接线位置。
母排的相色、排列顺序符合IEC298标准,所有的电气连接点均要求有两个及以上螺栓连接。
二次导线采用多股铜芯塑料导线,互感器电流回路导线截面2.5mm2,控制回路导线最小截面不小于1.5mm2。多股铜芯塑料导线,并有相应的镀锡接线鼻。接线端子数量满足二次设计要求且留有不少于10%备用端子、端子排组。
二次设备、接线应标明原理图和安装图标号,标号应正确、完整、清晰、牢固。所有控制回路电源微断必须引到端子排上。电动机综合保护器辅助触点都必须引至控制端子排。
进线上分别安装三相数显电流表及可切换三相数显电压表。
开关柜柜体及所有金属隔板接地,柜内设置接地导体,保证接地连续性好。
外壳的防护等级达IP40,断路器室门打开后为IP30。
室外配电箱、检修箱、照明箱采用不锈钢外壳,且有防雨罩。
就地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
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保护不允许使用热继保护)
电机保护器可选用苍南双华电器有限公司(智能型)、上海一德(智能型)、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型)、丹东华通(智能型)、南京因泰莱(智能型)等集团推荐品牌产品。具有测量功能: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等电气量的测量。显示功能:各电气量的显示,开入量的显示和故障记录的显示。事件记录功能:可记录保护动作事件(不小于3次),包括发生的时间及相关的电气参数,掉电后数据不丢失。具有保护功能:过载、断相、堵转保护、单相接地保护等功能。并具有通讯接口,模拟量输出。综合保护器厂家自带电流互感器及零序互感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备抗晃电功能。电动机保护器要求带4-20mA电流输出,要求可以上后台监控系统,4-20mA信号引至端子排。电动机保护器必须带液晶显示屏,操作设置界面为中文,应安装在开关柜正面,便于操作。电机保护器的控制输出接点和独立的保护动作跳断路器输出接点,其触点容量≥5A(AC/DC250V)。
断路器:选用国产一线品牌;
接触器:施耐德、西门子同等品牌;
电气设备满足系统正常、持续运行,并适应干燥工艺流程中各项操作要求。事故时能保证安全、迅速有选择性地切除故障,并能可靠地进行电动机制动。
所有的电气设备、部件、元件由乙方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装配,出厂时应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其产品质量均由乙方负责。
4.7.1.2电动机技术要求:
电动机选用能效等级I级产品(YBX5系列YE5系列),符合GB18613-2020标准要求,且品牌选用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战略合作伙伴)产品。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电动机绝缘等级在F级及以上,其连接导线与绕组的绝缘具有相同的绝缘等级。每台电机按国家推荐标准《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T1032-2012进行出厂试验。每台电动机应标识能效等级。电动机轴承采用国内知名厂家瓦房店轴承厂或哈尔滨轴承厂生产的D级以上精度产品。≥22kW的电动机轴承端盖带注油孔及排油孔,方便运行中注油;90kW及以上的电机还应带有首尾轴承测温及绕组测温(PT100),并引至专用接线端子盒。
电动机的设计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被驱动设备制造厂商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当电动机运行在设计条件下时,电动机的铭牌功率不小于拖动设备在最大运行工况下功率的1.1倍。电动机的起动电流,达到与满足其应用要求的良好性能与经济设计一致的最低电流值。在额定电压条件下,电动机的最大起动电流不超过其额定电流的5.5倍。
电动机的噪音满足国家环保标准。电动机要考虑高原节能及防爆,电动机能满足在冷态下连续启动二次,热态下连续启动一次。
变频器采用(ABB、施耐德、西门子、AB)合资品牌。
在现场和规定的环境中完全符合规范地运行条件下,电动机的设计能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4.7.1.3电缆及桥架技术要求:
本项目成套配电柜放置于甲方石灰窑配电室Ш段,距离装置区约135m左右,此段电缆主桥架由甲方安装制作,装置界区内所有分支桥架、配管等所有的安装工作由乙方负责。电缆敷设费用,乙方单独分项报价。
本装置低压动力电缆选用ZC-YJV系列电缆,控制电缆选择ZC-KYJVP系列电缆,信号电缆选用屏蔽或双屏蔽电缆,热电偶(热电阻)信号根据需要选择专用屏蔽电缆。动力电缆线芯不小于2.5mm2,控制电缆线芯不小于1.5mm2。
乙方根据装置设计要求提供电缆清册,按照电缆清册分项报价。配电室与装置距离约150m左右(以乙方现场实测为准),响应时不得多报,少报漏报由乙方负全责。
电气桥架采用T型镀锌钢制桥架,仪表桥架采用槽盒镀锌钢制桥架。安装效果必须横平竖直,转弯处采用专用弯头转弯。托架、盖板、电缆敷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所有动力、控制、电力电缆上桥架分别独立敷设,桥架至设备按标准配管,杜绝地埋敷设。否则不予验收。
所有配管采用镀锌钢管,配管及设备接地按规范安装。
所有连接采用防爆挠性管禁止用波纹管。
所有电仪设备安装后必须悬挂或粘贴标识牌。
供电接线方式:利用甲方现有配电室(石灰窑配电室Ш段取电),三相四线制,频率:50Hz;干式变压器0.4kV。乙方跟甲方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取电方案。
生产厂房(装置区内)的照明配线为绝缘导线穿镀锌管明敷,用防爆挠性管与接线盒连接。照明灯选用70WLED防爆照明灯,照度不应少于50lux以上(选用集团推荐范围内产品:飞浦防爆电器、海洋王照明科技、华荣科技、新黎明科技、深圳市紫光照明等)。
防雷接地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安装。
4.7.2 仪表及控制(考虑防爆)(DCS控制系统甲方前期已经按450个点位定标,乙方按甲方比选的要求购买。乙方提供详细的控制方案,配合控制系统厂家组态、调试,甲方技术人员负责协调。)(比选要求作为附件)
消防监控方式具有事故自诊断功能、运行管理和通讯功能。
通信线缆使用专用屏蔽线缆线,不得和高压线缆共用桥架。
工业电视使用网络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现场监控不少于6个)
带远传仪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现场就地仪表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现场仪表盘柜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3;现场仪表盘柜露天放置的要增加防雨罩;防爆区域内放置的仪表盘柜一律要通仪表风保正压;仪表的防爆等级要能够满足现场防爆区域的要求,采用隔爆仪表或本安仪表。
所有电缆均要求选择阻燃铜芯电缆;所有模拟量仪表的信号电缆要求是屏蔽电缆,且多芯电缆要求有总屏和分屏;尤其是自高低压配电室至仪表机柜间的信号线缆必须用屏蔽电缆,且多芯电缆要求有总屏和分屏,不能用普通的控制线缆替代;要求线缆屏蔽层为铜材质,不能用铜包铝等其它材质替代。
总包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设置CO报警仪,报警仪要用进口知名品牌,且报警仪的信号要进独立的GDS系统,同时报警仪要带LED显示功能和声光报警功能。
UPS电源要用合资以上知名品牌,断电后的使用时间不能低于3小时。(利用现有控制室、中标者现场核实,如采用我司现有控制站、无需提供UPS)
总包单位直接采购的温度、压力、流量、物位仪表、阀门定位器等关键输入、输出4~20mADC信号的仪表以及总包自采购工艺包、机组自带的同类仪表,均需要叠加HART协议。
关键仪表和自控阀门(含阀门附件)要用进口知名品牌的高性能优质产品,其它仪表可以用国内一线品牌或合资品牌,由甲方方和乙方共同拿出短名单,在罗列的的短名单中予以采购,原则上品牌不低于一期现用品牌。所有仪表品牌应符合集团品牌要求。
乙方要充分考虑仪表的防冻设计,能够设计成免保温仪表的一律设计成免保温仪表,不能实现免保温设计的要考虑蒸汽伴热或电伴热。
采用差压原理流量计检测气相(含蒸汽)介质时,均要设计温压补偿。
乙方采购自控阀门所带附件要求:所有电磁阀(含工艺包自带电磁阀)采用直动式,不采用先导式。
机柜间的防静电地板选用陶瓷面防静电地板。
干燥系统所有被控机械的工况信号均能在模拟屏或显示器上显示,以供运行人员监视。控制器输入、输出采用低电压回路。
干燥系统一次传感元件(特别是行程开关和安全开关)的设置应考虑防水、防潮、防冲击、防爆等,以确保其工作寿命及可靠性。
DCS柜与中控制室之间通过光纤以太网络相连,形成分布式控制系统。上位监控系统应留有与综合自动化相衔接的网络接口,以便能将信息上传至生产调度中心,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干燥系统的控制部分的设计、组态、安装、调试工作是由乙方完成。
风机配置风机专用变频器,性能先进可靠,满足干燥系统工艺要求。
设备之间的联锁与保护:
干燥系统具有完整的信号联锁系统。由于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时,具有联锁解除功能。
所有电控柜接线整齐、美观,达到甲方要求。柜内主要电气元件采用合资品牌。
所有装置都应有良好的接地,且能与就近的接地网相连,其接地线应满足设备短路电流热稳定的要求。
工业监控系统统一为海康或同等档次产品;
4.8 储气罐压缩空气储罐应结合干燥系统除尘器耗气量确定其容积,并配有安全阀、压力表、排污装置等;应选用有相应生产和设计资质厂家的产品。压力表、安全阀设置底阀。本体、接不得采用丝扣连接。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
4.9 计量点和监测点以下位置必须设置计量点:
(1)三筒窑设置炭材称重计量点(监测精度±0.25吨/小时 );
(2)除尘器排风口设置粉尘含量监测点;
(3)乙方必须设置足够的监测点,以实现对窑系统的全过程监控,并能根据监测数据及时改变工艺操作,保证干燥窑的稳定运行。
4.10 管道施工的技术要求4.10.1 管道的布置原则
(1) 管道布置应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整齐美观,满足施工、操作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2) 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3) 在确定进出装置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4) 装置内的管道敷设方式通常分为架空敷设和埋地敷设。装置内管道以架空为主,部分水管采用埋地敷设。
具体分类如下:
电石炉气管、仪表空气管、工厂空气管、氮气管采用架空敷设并标记色环;
界区内的一次水管、循环水管、消防水管、燃气管道。
(5) 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6) 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7) 根据工艺要求,将设置阻火器等特殊管件与部件。
4.10.2 配管方案
配管将考虑到下列因素:工艺要求、操作方便、维修和更换及管子内无超限应力。
管道布置将考虑到生产特点,工艺用管道皆架空敷设。对于正常开车、操作和停车时需要操作和维护的手动阀、控制阀、安全阀、仪表及其它设施等,将安装在地面、楼面和操作平台附近易于接近的地方。
4.10.3 管间距
配管将充分考虑到绝热、法兰、阀门及热膨胀等,平行管道将满足管道间距规定,架空管道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场合充分考虑净空规定。
4.10.4 控制阀
在切断阀之间将设置导淋或放空,以使在控制阀工作前能够泄放压力。
4.10.5 安全阀
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距离将考虑尽可能短。
4.10.6 管道支架
所有管道将根据需要设置适当的支撑,管架材料采用碳钢并做防腐处理。
支架的设计将考虑到设备的保护,使其免受来自管道、介质、阀门和仪表等的荷载。
所有管道支架的跨度将满足刚度、强度和振动方面的要求,并考虑20%强度余量满足备用。供货范围
4.11 一般要求本项目为采购供货、安装施工总承包模式,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技术标准及工程范围,全面完设备及材料采购、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软件编程及调试、试车、性能考核、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员工理论及实践培训、竣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工作内容;对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健康和工程档案归档等按国家和甲方规定的专项验收进行,直至验收合格,对完成全过程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电仪设备安装交工表格统一按SH/T3543表格,过程交工表格按SH/T3503表格。
乙方负责提供反馈炭材燃气三筒窑成套装置的设计条件,由甲方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乙方进行配合。
机械及工具由乙方提供;所有安装设备、主材和辅材中的金属材料由乙方提供,涉及到机加工的标准件也由乙方供应;氧气、乙炔、电焊条等辅材和临时设施(含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及施工用库房等)由乙方提供;电源线、电缆铺设均由乙方负责。压力容器安装需要办理安装告知、安装检监协助甲方办理使用证。管道、电缆桥架等钢构需防腐刷漆、两底两面。甲方仅提供施工所用水、电、施工场地及办公场地。
4.12 供货范围(1) 供货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烘干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智能监控及氮气灭火系统、除尘系统(含卸料点除尘设施)、离心风机(含配套电机)、清灰卸灰系统、卸灰空气炮、星型卸料器、气体输送、储灰仓、钢结构(含楼梯、检修平台等)、钢结构风箱、保温材料、现场仪表及安装附件(含法兰、阀门等)、设备安装附件(含配对法兰、辅助管道等)及确保正常运行的其它附件等;界区内煤气管道、工艺管道及管道附件;电气系统、自控系统、安装、调试、检验和试验;备品备件及消耗材料;设备及碳钢部件表面的涂漆、防锈保护,统一着漆;制造、运输时设备内部的保护;包装运输;完成并提供全部乙方文件及其它工作。
(2) 本此采购包括青海宜化燃气三筒窑系统的制造、采购、施工、运输及储存、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操作规程、操作法、竣工图、试运行、达产达标和最终交付使用等工作。
(3)设备清单中所有设备应能适用于炭材的连续生产,并具有效率高、运行成本低、开工率高、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等特点。
(4)生产装置采购和施工(包含设备及电气、仪表的采购及安装)。
4.13 交接界点:(1)炭材干燥装置接口
1)工艺接口:前端:窑前缓冲仓(煤及兰炭)及仓落料点;后端出料皮带落料点;在此之间所有的主体设备、运输设备、除尘设备、燃气管道、氮气、仪表气、装置空气等由炭材干燥系统乙方负责安装。
2)土建接口:炭材干燥装置的土建工程(设备基础、管道基础)由甲方负责;(设备基础条件图,乙方负责)
3)电气接口:炭材干燥装置电气由炭材干燥系统乙方负责,各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在石灰窑配电室Ш段安装,甲方负责炭材干燥至石灰窑配电室主桥架的安装,为炭材干燥装置提供400V供电端口;
4)仪控接口:炭材干燥装置的控制系统由炭材干燥系统乙方负责,引入现有中控室;
5)公辅接口:炭材干燥装置中的水、气、电石炉气已在装置界区内(除电石炉气由甲方在总管上留接口外),全部由乙方负责。
5. 培训和设计联络乙方负责制定对甲方人员在运行、维护和试验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由甲方批准。
乙方为甲方的待培人员提供培训必须的技术资料(包括标准规范)、图纸、设备和仪器。
乙方指派专门人员实施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学员正确理解设计意图,认识设备的特点和特性,掌握在运行、维修和管理中遵守的规则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培训内容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明确。
所有技术联络、配合工作通过设计联络会及传真书面解决。由于干燥系统及其调车设备存在较多接口问题,均在设计联络会中予以解决。目前暂定召开两次设计联络会,两次设计联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数另行确定。乙方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计划,设计联络会的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之中。在设计联络会上形成的决议和文件均和合同文本同等有效。
6. 性能考核三筒窑装置及附属系统、设备主要零部件的设计寿命为10年;
性能保证值
(1)产量≥22吨/小时(干基);
(2)物料(兰炭)终水份:按<1%设计;
(3)出烘干机物料平均温度不低于120oC;
(4)外筒体(保温)表面平均温度40oC;
(5)单位产品电耗:保证指标≤25kWh/t;
(6)除尘器出口含尘量≤2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200mg/Nm3。
(7)粉化率<7%、破损率<6%。
乙方承担全部分包设备的质量责任;
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所采用的零部件、标准件等均按照国家标准、部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提供机组制造、检验、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考核验收:甲方组织三筒窑装置的考核验收,乙方派人协助配合,考核时间为72小时;
性能考核的程序
(1)性能考核应在装置连续运行3个月后进行,双方在对装置性能考核是否准备就绪给予确认,并成立专门性能测试机构,制定详细测试方案和程序。
(2)验证全部保证指标的性能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连续进行。
(3)如果性能考核被迫中断,影响考核指标时,则应重新开始或延期进行性能考核。
(4)性能考核时应考虑计量和分析的容许误差及其校正值,计量容许误差和分析容许误差应经双方同意,而且保证值是指性能考核结果,是处在计算误差的范围。
炭材烘干装置性能测试办法
6.1 性能测试组织机构
甲方性能测试组织机构人员由甲方确定。
乙方性能测试组织机构人员须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6.2 计划时间
(1) 测试时间为72小时。
(2) 若测试中途因设备或生产原因导致测试中断,则按中断时间的长短对测试时间相应进行延长,确保测试总时间不变。
6.3 性能测试项目
6.3.1 产量的测试
(1) 测试方法
在72小时内以出料皮带机上的计量数据为准,每隔2小时记录1次数据。
(2) 测试结果计算
以出料皮带机上的皮带秤72小时内的累计数除以72小时为每小时产量。
6.3.2 水份的测试
(1) 测试方法
1) 取样地点:烘干机出料皮带机。
2) 取样频次:每班对烘干后的炭材取样4次,每次取样间隔时间2小时,奇数时间整点取样。连续取样72小时。
3) 取样方式:每次取样,用铁锹从出料皮带机取三锹炭材,每锹间隔时间不小于10s,取后按四分取样法选取样品,装入保温桶送至化验室进行化验分析。
4) 分析化验:分析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化验室接到样品后必须在当班完成化验分析并将结果告之性能测试组织结构相关人员。
(2) 测试结果
连续测量72小时,最后以测量的水份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的测试结果。
(3) 计算公式
Sn-每个样的含水百分比
S-烘干后水份指标
S=(∑Sn)÷n
6.3.3 破损率的测试
(1) 测试方法
1) 取样地点:分别在烘干装置进料皮带机及出料皮带机处。
2) 取样频次:每班对烘干后的炭材取样4次,每次取样间隔时间2小时,连续取样72小时。
3) 取样方式:每次取样,停皮带机,在进料皮带机及出料皮带机上各量取1米,将此段皮带机上物料全部取下进行称重,再用孔径≤5mm的筛子进行筛分,计算破损率。
(2) 测试结果
连续测量72小时,最后以测量的破损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的测试结果。
(3) 计算公式
X1-入烘干机前炭材重量
X2-入烘干机前炭材粉末重量
Y1-出烘干机后炭材重量
Y2-出烘干机后炭材粉末重量
Pn-每个样的破损率
P-三筒窑机破损率
Pn=X2÷X1×100%-Y2÷Y1×100%
P=(∑Pn)÷n
6.3.4 运转率的测试
以72小时内炭材烘干装置运转率为测试结果。
7. 建设周期本工程签订合同之日起,装置设备3个月内分批次到货,安装调试2个月内完成,乙方据此来安排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各项目的详细进度表。
8. 安全乙方在施工期间要制订全面可靠的安全环保措施来保证工程的安全推进,要服从甲方的管理,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环保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安全要求:
①进场前,施工方必须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保险赔偿额不少于120万/人。对工人进行体检,确保施工人员身体良好,能够胜任其工作任务。
②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为期三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入厂施工。
③乙方在施工期间需建立工器具及设备定期检查台账、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台账,保证施工器具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完好有效,所有作业安全工作必须服从甲方安全人员的管理要求。
④乙方必须配备持证专职持证安全员一名常驻现场办公,保证现场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及人员规范施工。
⑤乙方作业人员必须要求持有登高证及焊工证。
施工日期按建设方要求执行;要求安排“五大员”常驻现场办公。
9. 检验供货方应具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检测手段,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备品备件序号 | 名称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托轮组件(含电机、减速机) | Q235B | 套 | 1 | ||
2 | 挡轮 | Q235B | 套 | 1 | ||
3 | 干燥机鱼麟片 | Q345B | 套 | 1 | ||
4 | 手动检修阀 | Q235B | 台 | 1 | ||
5 | 进料阀 | Q235B | 台 | 1 | ||
6 | 出料阀 | Q235B | 台 | 1 |
提供炭材干燥随机图纸资料,包含设备一览表、非标设备制作图、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图等图纸。提供开停车方案、事故处理措施和系统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所有技术资料图纸一式6份及电子版资料图纸1份。交工资料SH-3503。
12. 油漆和包装运输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碳钢件和铸钢件外表面均应喷砂或抛丸处理达SA21/2级并涂两层环氧底漆(每层40微米厚)和一层面漆,最终面漆颜色由甲方另行规定。油漆采用天女牌环氧底漆、聚氨酯面漆。
设备可以拆卸的部件以及备品备件采用木箱包装,装箱前必须标识明确,码放整齐。木箱需标明放置方向。
设备采用汽车运输,供货商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期内将货物发运到青海西宁大通县青海宜化公司。
运输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13. 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质保期为交货后十八个月或者开车后一年,以时间先到为准。
乙方对此项目的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培训提供售后服务,免费提供技术咨询、答疑及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免费指导安装、调试、培训。
对设备的运行、维修、培训提供售后服务,1000公里以内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以及传真后24小时到达现场,1000公里外要求48小时到达现场。
14. 承包商入场须提交审核资料承包商入场须提交审核资料目录 | |||
序号 | 提交资料明细 | 备注说明 | 审核结果 |
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造类企业提供相应制造许可证 | |
3 | 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 ||
4 | 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一套 | ||
5 | 安全、环境、质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文件一套 | ||
6 | 近三年本企业无事故证明文件 | ||
7 | 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 | 非技改项目提供综合应急预案 | |
8 | 提供施工方案一份 | 零星维修工程可不提供 | |
9 | 提供单位公章及财务用章印模一份 | ||
10 | 提供项目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制度 | ||
11 | 授权书(含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任命书 | 承包商负责人必须具有授权,技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必须提供相关任命聘用文件) | |
12 | 提交拟入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名单及近期社保缴纳流水记录 | 社保流水须加盖社保局鲜章 | |
13 | 提供该项目五大员及项目经理相关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或现场总负责人还须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 | 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专职安全员、技术员等,安全员必须专职且人证合一,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理需持建造师证。 | |
14 | 提交施工合同及技术协议一份 | 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 | |
15 | 提交安全管理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 签订合同后入场前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
16 | 缴纳安全风险抵金,提供财务所开收据复印件 | 合同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17 | 提交拟入场所有人员名单一份 | 人员名单须注明工种岗位 | |
18 | 提交拟入场所有人员一年之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 体检结果须为“合格”或“无异常”,不得有高血压、癫痫、心脏病等职业禁忌症 | |
19 | 提交员工缴纳社保流水记录或购买商业工伤保险证明 | 商业工伤保险身故赔偿额不低于120万元 | |
20 | 提供拟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 气割工、焊工持安监局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涉及登高作业人员持安监局颁发的高处作业证,电工持电工证、起重作业人员持起重指挥证、涉及压容压管的爆工加持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证 | |
21 | 所有人员与单位所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 临时用工亦须有用工合同 | |
22 | 进场工器具清单一份 | 进场时须经过甲方检查合格并贴合格标志牌 | |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须加盖公司鲜章。 |
承包商应做到以下八条:
一、 资质要求: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作业能力,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进厂施工作业前,严禁将主体工程项目再分包转包。
二、 安全协议:必须与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各职能机构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各机构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技术(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应急(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施工步骤应急预案)等。
三、 安全培训:必须强化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严把入场考核关,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安排入场作业。
四、 安全交底:必须按照企业的安全交底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现场进行风险评价,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估报告,报企业审查。
五、 工具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六、 人员资格:必须对特殊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严格把关,做到持证上岗。安排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是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
七、 现场监管:必须落实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护。所有作业必须经过书面许可,按作业票证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作业,严禁擅自变更作业人员、地点和作业内容,严禁无票作业。主动接受企业监督。
八、 应急措施: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技术措施,发生紧急情况必须按照企业指定的线路进行疏散,必要时应组织预演。
四、合同模板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采购施工合同
甲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目录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甲方”是指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乙方”是指 。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验收(试车方案、调试方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等资料。
1.7“合同装置”是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所要供应的成套装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协议所列示内容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自行派出的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免除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2合同标的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的采购施工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采购施工服务:
标的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成套装置 | 干基产能22t/h 详细要求见技术协议 | 套 | 1 | |||
合计金额(大写): 万元整(一票制, 13%税率) |
2.1凡乙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符合甲方技术要求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2设备合同和技术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件。
2.3乙方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协议。
2.4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
2.5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技术协议。
2.6乙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含项目设备本体、配件、备品备件、工具、制作、安装、调试及后期质保等;乙方承担项目的质量保证责任。
3.3乙方必须在整体装置进行验收前办理完成特种设备一切手续并交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验收款。
3.4甲方委托有资质设计院进行设计,乙方进行配合并负责提供反馈成套装置的设计条件。乙方按设计施工图供货、安装。
3.5下列内容不在本项目乙方承包范围内:
(1)土建基础施工,燃气总管道安装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负荷联动试车费用(包括水、电、汽等)。
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的方案、供货、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和消缺、培训、竣工验收和性能保证等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安装的税费、保险费、运杂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隔离、保护的费用等与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本合同分项价格详见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制造商名称国别/地区 | 主要材质 | 数量 | 单价(万元) | 总价(万元) |
总计: 万元整 | ¥:万元 |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方式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乙方同意甲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合同总额: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
2、到货款:烘干机主机设备到货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到货款。乙方向甲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
3、安装调试款: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0%;乙方向甲方开足合同结算金额全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
4、合同价款的10%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设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无质量问题之日起算。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价款10%的质保金(不计算利息)。
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到货款和调试款前,乙方提供正式有效的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式有效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提供正式发票。乙方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5.3乙方负责设备供货、系统安装、调试、可靠性考核试验,并承担派出人员的一切费用。
5.4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5.5工期:预付款到账后,装置设备3个月内分批次到货,安装调试2个月内完成。
6交货和运输6.1交货时间:预付款到账后,装置设备3个月内分批次到货。
6.2交货地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建设工地。
6.3交货方式
6.3.1乙方负责将全部合同标的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货到现场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视为交货完成;
6.3.2交货前,合同标的物的任何漏项和短缺,乙方应负责补齐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造成的交货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3乙方发货前15天应以传真或函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号;
(2)标的物发运日;
(3)标的物名称及编号;
(4)标的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标的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标的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说明合同标的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保存方法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7包装与标记7.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标的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乙方并应按照合同标的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标的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合同标的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7.4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出厂编号;
(3)到货地址;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9)标的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7.5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标的物或特殊形状的标的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臵,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标的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臵”、“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6对裸装标的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标的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标的物应带有足够的标的物支撑或垫木。
7.7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7.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标的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标的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7.9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标的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包装物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7.10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标的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1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8技术服务8.1乙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物有关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乙方须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标的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乙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甲方参与乙方的技术讨论,并向甲方解释技术信息。
8.4凡与本合同标的物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8.5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提交甲方予以确认。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标的物;对合同标的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乙方技术服务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8.6当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
8.7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质量监造与检验9.1监造
9.1.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5天内,向甲方提供本装置制造、检验标准的目录。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2甲方将委托本单位技术人员或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由乙方提交。
9.1.4为方便监造检验,乙方必须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
9.1.4.1在本装置关键设备制造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提供与本装置关键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监造代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1.5监造检验/见证(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但监造单位不得影响甲方工期要求。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11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随机发送至甲方存档。此外,乙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该文件签收以双方盖章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到货款。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甲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承担相应赔偿或免费服务,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2.4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7天内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乙方在接到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9.2.7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从一个月后第一天起,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甲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3个月。
9.2.8上述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乙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0.1本工程为成套装置的采购施工工程,设备的所有供货、制作、安装、试验及调试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乙方施工、生活需要建设临时建筑,施工用的工器具、办公设备及安全设施等均由乙方自行配置并承担其费用。
10.3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其接口位置由甲方提供,接口以外由乙方自行安设并承担其费用。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水、电。水电费装表计量,按市场单价计算,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减。
10.4乙方员工在甲方现场应按相关规程文明施工,乙方员工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及处理事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自带安装施工用的机具设备和办公用品(属于乙方所有,进入工地应与甲方库房办理见证手续,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与甲方办理出门手续带回)、焊条、氧气、乙炔、沙布等用于本工程的辅材或耗材由乙方供应;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后,中间需调换或工程完工需退场的,应经甲方核实并办理出门手续后,材料方可出场。
10.6凡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前,所发生的费用和货物丢失、损失、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负责材料到现场的接货、卸货和保管。
10.7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项目部、项目监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物资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甲方项目部、监理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违章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严重延误工期的违约情形,乙方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8在所有施工工序设备安装完毕后,甲、乙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所有工程量,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乙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10.9性能验收的验收时间及方式:炭材干燥新建三筒窑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开车并网后进行满负荷168小时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甲方进行性能验收考核,项目相关指标达到《技术协议》要求、三筒窑设备性能达到设计保证值视为合格。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装置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装置整体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甲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乙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各方所有人员的费用均自行负担。
验收主要内容:
(1)产量、消耗验收考核指标
干基产量≥22吨/小时;
物料(兰炭)终水份:按<1%设计;
出烘干机物料平均温度120oC以下;
外筒体(保温)表面平均温度40oC;
单位产品电耗:保证指标≤25kWh/t;
粉化率<7%、破损率<6%。
(2)环保验收考核指标:除尘器出口含尘量≤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240mg/Nm3。
(3)供货范围内,设备构成、设备生产厂家、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符合本协议要求及国家和行业环保、安全、消防、特种设备要求。
(4)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及安装、调试要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各轴承座上测的振动值在额定工况下,垂直方向上测的值不超过0.03mm。
10.10在不影响本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乙方责任,乙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甲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11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乙方应负责在初次性能测试后一个月内为甲方免费优化、整改,直至满足技术协议要求指标。
11违约与索赔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在3天内复函是否同意,如不同意,乙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如同意,其函件应作为修改合同的依据。反之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或延迟交货,也应按此办理。
11.2除不可抗力事故及前条规定外,甲方、乙方若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1.2.1交货期违约
(1)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5000元/天计算,甲方可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安装条件时间顺延不追究乙方延期责任。
(2)如果出现乙方拖延交付,或不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形,甲方有权自行请其他供货商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1.2.2质量违约
若标的物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迅速通过维修、更换等方式使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因该质量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金。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该赔偿金可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1.2.3性能指标违约
三筒窑装置在额定工况下应能达到乙方提供的干基产能,如实际终水分<1%时干基产能每减产1吨则扣除合同金额的1%。出烘干机物料平均温度、外筒体(保温)表面平均温度、单位产品电耗、粉化率、破损率每一项不符合则扣除合同金额的0.5%。五项均不符合则扣除合同金额的2.5%
12税费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2.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12.3 若乙方不按合同5.2条约定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应赔偿甲方增值税(13%)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及罚款等实际损失,以上赔偿款可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13.2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3.3如果甲方行使中止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3.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调整及宏观调控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乙方和/或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3.5因乙方原因而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50万和赔偿金50万。
13.6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7若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乙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4.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4.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验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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