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合肥正原研体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9-14 00:00:00 |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1BFBCJ***** | |||||
转让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 部门 | 交易监督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9月15日9:00始至2021年10月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10月9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 | 3年 | 16 | 1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位包含护栏灯箱8块和户外大牌5块,基本情况如下: 1.护栏灯箱:合肥滨湖森林公园主大门左右护栏灯箱8块(共16块自留8块),每块护栏灯箱尺寸为宽5.76米×高1.56米,夜晚亮灯。 2.户外大牌:合肥滨湖森林公园主停车库内户外大牌4块(自留北侧一块),每块大牌尺寸分别为宽8.8米×高3米、宽6.8米×高3米、无照明。合肥滨湖森林公园次入口停车场内户外大牌1块(自留西侧一块),尺寸为宽8米×高3.5米。 标的照片及区位图详见本公告电子附1。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与安装,受让方须确保广告画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宣传画面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在转让期内,若标的物出现损坏、变形等情况,由受让方负责维修工作。受让方全面负责各类广告的安全、完好及美观、整洁,并承担转让期内标的物的全面维护、养护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电费),若受让方无维修专业人员,可向转让方申请技术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护栏灯箱及户外大牌为现状移交,受让方进场后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同时必须确保不少于发布版面的1/3为公益性广告画面。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须在转让期内须无条件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型活动及公益宣传,按照相关要求刊登指定画面,所产生制作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且转让期限不予顺延。 3.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严禁香烟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受让方必须合法经营广告,不得有违反环境氛围的任何广告营销活动。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和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权对应资产所列示的标的区域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范围为准,实际移交范围与公告所列示的范围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独立经营,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三)受让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必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 (四)转让期限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并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标的物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转让方标的物的外观形象。 (七)转让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等)造成无法经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三年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万元的部分,为0.16%。*****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 0551-********,********(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广告经营权转让。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承诺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万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为 年月日,到期时间为年月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每12个月支付一次,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转让价款,按照先付后使用的原则,后期的转让价款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甲方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乙方负责设计、制作与安装,乙方须确保广告画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宣传画面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在转让期内,若标的物出现损坏、变形等情况,由乙方负责维修工作。乙方全面负责各类广告的安全、完好及美观、整洁,并承担转让期内标的物的全面维护、养护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电费),若乙方无维修专业人员,可向甲方申请技术人员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护栏灯箱及户外大牌为现状移交,乙方进场后对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二)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同时必须确保不少于发布版面的1/3为公益性广告画面。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须在转让期内须无条件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型活动及公益宣传,按照相关要求刊登指定画面,所产生制作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且转让期限不予顺延。
(三)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标的物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转让方标的物的外观形象。
(四)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严禁香烟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广告,不得有违反环境氛围的任何广告营销活动。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一)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乙方亲自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四)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经营权转让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六)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等)造成无法经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的逾期违约金。
(三)如乙方转让价款支付拖欠时间超过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次转让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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