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须知
天津市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须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便利公众办理电子烟相关申请,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天津市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须知》,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须知涉及本市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连锁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许可证种类
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电子烟管理办法》
(七)《天津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的区烟草专卖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的区烟草专卖局。
七、设定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曾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1)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12)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
(2)经营场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4)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200米内的;
(5)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8)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2)通过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的;
(3)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八、申请材料
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表格样式见附录1;线上申请可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网址:http://www.tobacco.gov.cn/gjyc/bsfw/bsfw.shtml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新办、延续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应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1份,变更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1,其他申请表格样式见附录2;线上申请可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九、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申请。现场申请相关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见天津市烟草专卖局网站平台“办事服务”中“我要查”栏目(http://10.9.6.217/tjyc/bldzdh/bldzdh.shtml)。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十一、办理时间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
为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自2022年6月1日至6月15日我市各区烟草专卖局将集中受理电子烟零售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十二、审批时限
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一并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十六、咨询、监督途径
1.窗口或信函:申请人所在地的区烟草专卖局或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2.电话:*****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
3.网站:天津市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子烟管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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