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 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 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 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 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做好全州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恩施州住建发 【201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的筹集建设、分配管理、运营使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括两房并轨后的原廉租房) 是指限定住房规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 在建始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 县住建局主管全县公租房工作,各公租房产权单位承担所辖公租房保障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设置住房保障便民服务端口、落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履行 属地管理责任。财政、民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人社、市场监 管、政务、审计、教育、卫健、工业园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公租房各产权单位可因地制宜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 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及租金收入纳入县级财 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筹集建设
第七条 公租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以及腾空公房;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建设;
(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四)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投资建设;
(五)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投资建设,存量闲置房屋投资改 造;
(六)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
(七)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
(八)其他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公租房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租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公租房建设的 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 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租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 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 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 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 政局等部门编制公租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 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 先安排、单列指标;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 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 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也可 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 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入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 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 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建(改 造)用于公租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 需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 批手续;用作公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 价款。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租房,应当将公租房套 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 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 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租房其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 性质。
第十五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 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 租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租房应当具备 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进行 配套,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 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经营 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 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 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 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其中城镇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城镇低 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自愿选择 租赁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方式以 实物配租为主,期限不超过5年;在建始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外 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 包括。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业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在业州镇城区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属城镇低保对象;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 记录;
4.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
5.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业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 在业州镇城区内居住;
2.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8 倍;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房、 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记 录;
5.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的新就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 易记录;
4.持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任职(录用)文件、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
6.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在业州镇城区居住或暂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有
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由就业地用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 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 易记录;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
6.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优先配租。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在县城规划区 内的公租房,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对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优先配租;对有住房需求的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 殊人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且存有住房困难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四星级志愿者、全国英模家庭,可优先安排配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家庭已享受过国家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 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由住建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信息并交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核,住建部门按联合审核意见确定承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 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租赁保证金及数额;
(五)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的支付方式;
(六)转租转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
(七)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八)房屋维修责任;
(九)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 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 请续租。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品 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以内,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 整,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不超过20%.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 运营管理的公租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及租金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承租 人申请租金减免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免缴租金,以户口簿为准。
1.保障对象属鳏寡孤独老人;
2.保障对象属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
3.保障对象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
4.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因病享受大病救助的,免缴当年 租金;
(二)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按当年最低租金标准缴纳 租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家庭按当年低收入家庭
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1.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因病享受大病救助的;
2.保障对象属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员;
3.保障对象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的;
4.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属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的;
5.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
6.取消低保资格的保障对象,自低保取消之日起,两年内
的租金按当年确定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缴纳。
(四)申请租金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3.《公租房租赁合同》;
4.属低保家庭的,以民政部门比对数据为准;
5.申请家庭属本办法所指鳏寡孤独老人的,提交公安、民 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的,提交《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7.家庭中有烈士或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提交《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其他证明;
8.患重大疾病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当年治疗结账发票;
9.申请家庭中属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的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五)申请租金减免程序。
1.提出书面租金减免申请;
2.提交租金减免所需全部资料;
3.相关资料提交齐全且由社区进行初审后,填写《建始县 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4.县住建局审批通过后,按本办法规定减免申请提交当年相应额度租金。
租金减免申请对象必须交齐申请年度之前所有租金且配合公租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 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对特殊困难家庭的物业管理费按程 序申报后予以减免,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运营管理单位报县住 建部门核实后,由县人民政府从租金收入中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所得租金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纳入 本级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 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 设投资补助。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 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 住房享有优先租赁权。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 当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 式获得住房,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经济收入超过公租房政策规 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租金。超出过渡期后仍未腾退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有下列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公租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自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宅、商铺、土地等不动产权的,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第三十条 租赁期满或者过渡期满,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 房。腾退住房时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赔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 回承租的公租房,记入诚信记录,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取得公租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四)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 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使用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当承租人收入发生变化和家庭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但住房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不再符合现有公租 房配租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继续配租公租房,其租金收 取标准按当年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举报电话、举报 信箱),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要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复核,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承租人 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公租房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情 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检查,如实提供 与公租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违反公租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以 及严重违约行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 公布,并告知征信机构将当事人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 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租房所有权 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公租房管理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 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情节较 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 状况等信息骗取公租房的,由公租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责令 其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违规承租期间的租金,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公租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腾退、罚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公租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期限内 拒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公租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等程序中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制。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所 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配租条件和审批程序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公共租赁住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湖北
湖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