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CTZB-**********

二、项目名称: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329国道与越东路东北角3幢 厂房五楼6035-9室           

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1000号,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CTZB-**********,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该采购文件第五章磋商评审办法中:商务技术分中: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分)

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分)◇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供应商具有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 分;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3分

2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2分)◇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 2分,不提供不得分。(2分)

2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投诉事项2:该采购文件第五章磋商评审办法中:商务技术分中: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分)

3

同类项目实施业绩

同类项目实施业绩(3分)◇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的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案例得1分,最多得3分;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验收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投标单位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应取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3:该采购文件第五章磋商评审办法中:商务技术分中: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分)

4

塑胶跑道样品

塑胶跑道样品(8分)样品要求:样品必须是按图纸要求制作的全新产品,规格:1.8米*1米。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和面层,厚度15mm;另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厚度12mm,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情况;(1 分)◇表面喷涂颗粒是否均匀;(1分) ◇防滑性能情况;(2分)◇经摩擦面层有无脱色现象;(1分)◇韧性对折复原后有无痕迹;(2分)◇有无明显气味;(1分)样品尺寸厚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必须递交样品,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8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2.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3.该特殊的规格的样品是操作单位为了操作加分事先做好的,根据该工程投标时间,其他单位根本来不及做,纯粹是非法设定的,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投诉事项4:该采购文件第五章磋商评审办法中:商务技术分中: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分)

5

塑胶跑道预制型弹性卷材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预制型弹性卷材层检测报告(6分)◇本次所投塑胶跑道底层预制卷材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要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GB/T *****-2020标准。每符合一个检测报告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原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

6分

6

塑胶跑道自结纹面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自结纹面层检测报告(6 分)◇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得3分;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 /T*****-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 地面层)标准,得3分;(以上两项需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原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

6分

13

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

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1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优先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证书复印件不得分,磋商小组根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选用情况给分。

1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上述3点用投标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及所谓的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预制型弹性卷材、自结纹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3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投诉事项5:该采购文件更正公告中: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分值(分)

8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6分)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的得6分,具有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的得3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职称证书、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6分)

6分

上述更正公告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工程师职称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国家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必须用市政或建筑来招标。设置这条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投诉事项6: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3. 材料设备质量要求中: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推荐品牌或厂家

1

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

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2

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

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上述采购需求推荐品牌违法。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推荐品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通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2.政府采购三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根据上述商务技术分的评分标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招标不过钱塘江”的现象,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要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依法终止招标,追究有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公司保留向浙江省纪委、浙江省检察院投诉举报的权利。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辩称:近年来,学员管理的标准要求更高、更严,学员在学校参与体育锻炼的需求日益高涨,多次在学员座谈会上提出新校园建设塑胶跑道需求,同时,教职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通过前期调研、线路踩点,拟沿校园外围四周规划线路,采用暗红色自结纹塑胶材质,净宽1.8米,总长1520米。项目建设需求及建设方案经2月份召开的校委会通过后报贵厅审批,贵厅对我校塑胶跑道建设高度重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可行性评价及预算审价并批复,项目总投资214.95万元(含监理费5万元)。批复后我们迅速启动招标工作,3月25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了项目的采购需求、招标方式和评分细则,并于3月29日报校委审议通过。对于此次招标期间投标人的质疑,特说明如下:一、关于塑胶跑道样品及检测报告。塑胶作为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其质量优劣对工程实施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投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是为了更直观地判断投标人在本工程使用的塑胶材料的符合性。工程实施期间,样品也是我们做好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虑到评审专家很大程度上只能从观感上评价塑胶样品,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另经市场调研,绝大多数的有实力投标人可在14天内完成塑胶跑道样品制作,故在评分中设置了样品的分值。二、关于项目负责人执业能力问题。项目负责人是管理项目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息息相关,在项目招标评审中需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提出要求。2015年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取消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故本项目评标条款未对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类执业资格提出要求,仅对项目负责人职称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到本项目包含了乔木迁移、地下管网改造、侧石铺装、混凝土基础施工、灯具布线安装、塑胶跑道施工等多种施工内容,因此,对工程师的专业范围做了设定: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旨在于考核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施工的管理能力,从而确保工程实施质量。三、关于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新世纪以来,传统的煤渣操场逐步提升改造为塑胶场地,塑胶跑道材料市场异军突起,该领域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给使用者的身体带来极大伤害。我校作为浙江省干部培训的主阵地主渠道,经市场调研推荐塑胶品牌(供应商也可选择同等以上的其他品牌),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给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锻炼环境。四、关于其他评标条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资质,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等评标条款的设定,是为评选出一家管理体系完备、有经验的施工企业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提供了2份校委会会议纪要和1份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作为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评审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答辩: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4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建筑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和安全。而且建筑是过程活动,需要有人员、技术装备。(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可见,质量体系认证是国家提倡的认证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由于建筑是过程活动,因此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质量有关,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合理性说明。建筑工程的安全体现在人员的安全,生产安全。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目的就是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相符。另外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项目质量相关。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众多,不存在唯一性,供应商可以选用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塑胶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没有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的规定看出,设置不分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对中小企业未形成限制。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塑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3)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保护环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由于建筑是过程活动,施工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因此,并不违法。(4)同类案件佐证投诉无效。《关于塘甸小学2019年塑胶跑道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州市吴兴区塘甸小学2019年塑胶跑道改造项目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中,对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被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驳回。结论:通过以上分析,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合理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投诉事项2:评审办法规定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答辩:(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监督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例如:将某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这种做法都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应予严厉禁止”。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中并未列明如浙江省、如学校的业绩。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的业绩评审因素根据此规则设置,并且具有此类业绩的供应商数量众多,具有竞争性。(3)同类案件佐证投诉无效。《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中,该供应商对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并要求取消该评分项,被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驳回。结论:本项目的业绩评分因素并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另外并无其他条件,并不违背第(八)款规定。业绩评分因素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投诉事项3:评审办法规定塑胶跑道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答辩:(1)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中无工程项目不得提供样品的规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认为本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因此要求提供样品,而且样品评审因素规定的内容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与政策规定相适应。(2)本项目规定提供样品并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采购文件样品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4)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搜索关键词“塑胶”后,同类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提供投标样品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某个潜在供应商所“特有”或“设置门槛”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5)塑胶材料又是本项目的关键用材,对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采购人将提交样品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并无不妥。采购文件对各供应商均要求一致,并无对供应商区别对待。(6)对于样品提供的时间,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时间满足政府采购的规定,2022年4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8日。因有供应商以制作样品时间不足为由提出质疑,考虑到供应商诉求,我公司在采购期间发布更正公告,酌情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至2022年4月22日。因本项目工期原本已较为紧张,采购人为考虑供应商诉求,已将本项目从开评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进场时间等各个环节时间点进行重新规划假设,并已将本项目能整体完工的时间压缩至极致,故无法以某一家供应商来不及提供样品为由而无限延期。(7)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各类培训,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省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故对供应商提供塑胶样品进行评审,并无不妥。(8)同类案件佐证投诉无效。《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中,投诉人对该项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并要求取消该评分项,被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驳回。《关于塘甸小学2019年塑胶跑道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州市吴兴区塘甸小学2019年塑胶跑道改造项目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中,对该项目投标样品作为评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并要求取消该评分项,被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驳回。结论:样品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投诉事项4:评审办法规定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答辩:(1)评审因素中规定是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为国家标准,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持有。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可以看出,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妥。(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因此采购文件中设定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4)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党员干部的各类培训,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省党员干部的身体健康,亦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要求提供塑胶产品检测报告是保障本项目工程质量的重中之重,并无不妥。结论:检测报告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投诉事项5:评审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答辩:(1)项目负责人是管理项目的主要人员,与项目质量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本项目施工环境复杂,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经验至关重要,与合同履行有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2)投诉函中没有提供“国家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来加分必须用市政或者建筑来招标。”的政策依据,据查,国家并没有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来加分必须用市政或者建筑来招标。(3)采购文件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结论:项目负责人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投诉事项6: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3.材料设备质量要求中: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推荐品牌或厂家

备注

1

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

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2

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

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答辩:(1)监督部门依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2)有关品牌设定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列出了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备选品牌或制造商表示材料设备的选用档次,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备选的品牌或制造商中选择一个进行报价,也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的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并未明确要求在采购文件列出的产品品牌(三个)进行选择响应,也没有在评审办法中对未选用采购文件列出的产品品牌和选用采购文件列出的产品品牌进行区别评分,因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条款。(3)有关品牌问题,没有涉及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区别对待。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杭州市资格后审项目)(2021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如下:“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结论:采购文件关于产品品牌的描述,我公司认为合理。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人在其他财政部门投诉的处理决定书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CTZB-**********)。2022年4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4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4月15日,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8. 项目负责人”、“样品递交截止时间”等条款作了修改;4月17日,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本项目的第二次质疑函;4月18日,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4月21日,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终止公告,本项目因疫情原因暂停采购,待疫情缓解后重新进行采购。

二、4月15日涉及投诉事项的采购文件内容更正情况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分因素

8.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6分)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6分,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职称证书、近期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6分)

项目负责人(6分)

◇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的得6分,具有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的得3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职称证书、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6分)

2

样品递交截止时间

2022年4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三、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情况:第五章磋商评审办法 三、评审细则5.评审分数及分值范围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

分值(分)

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分)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供应商具有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3

2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

塑胶生产企业资质(2分)

◇塑胶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分)

2

3

同类项目实施业绩

同类项目实施业绩(3分)

◇供应商自2018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的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项目成功案例,每提供一个案例得1分,最多得3分;

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验收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4

塑胶跑道样品

塑胶跑道样品(8分)

样品要求:样品必须是按图纸要求制作的全新产品,规格:1.8米*1米。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和面层,厚度15 mm;另一半做底层(含固定剂层),厚度12 mm,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

◇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情况;(1分)

◇表面喷涂颗粒是否均匀;(1分)

◇防滑性能情况;(2分)

◇经摩擦面层有无脱色现象;(1分)

◇韧性对折复原后有无痕迹;(2分)

◇有无明显气味;(1分)

样品尺寸厚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必须递交样品,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8

5

塑胶跑道预制型弹性卷材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预制型弹性卷材层检测报告(6分)

◇本次所投塑胶跑道底层预制卷材物理机械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气味要求检测报告满足GB *****-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GB /T *****-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每符合一个检测报告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原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

6

6

塑胶跑道自结纹面层检测报告

塑胶跑道自结纹面层检测报告(6分)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得3分;

◇塑胶跑道面层检测报告满足GB /T *****-2020(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标准,得3分;

(以上两项需提供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并且报告中有明确标识此项检测判定为合格,原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

6

13

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

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1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优先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证书复印件不得分,磋商小组根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选用情况给分。

1

四、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需求情况: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标项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元)

技术要求、用途

备注

1

塑胶跑道改造

1

*******

塑胶跑道改造,施工工期:60日历天。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依据:[2022]*****号,最高限价为*******元,为服务项目,属于建筑业。

五、第三章 采购需求 3.5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列出了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备选品牌或制造商表示材料设备的选用档次,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备选的品牌或制造商中选择一个进行报价,也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和性能的产品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将确定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否则,采购人有权指定,风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不按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采购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推荐品牌或厂家

备注

1

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

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2

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

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同类产品按此标准执行

优等品

3

4厚质感防滑层

要求中高档材料

优等品

六、采购文件中主要材料设备“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推荐品牌或厂家条款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也未设置对应的评审因素。

七、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11份投诉处理决定书,以证明投诉人与本项目同类投诉事项均被当地财政部门驳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三原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塑胶场地施工或翻新业绩”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用投标单位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塑胶跑道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本项目于2022年4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发出,样品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9时00分(4月15日更正后),投诉人主张“根据该工程投标时间,其他单位根本来不及做”,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塑胶跑道预制型弹性卷材层检测报告”“塑胶跑道自结纹面层检测报告”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且检测对象“预制型弹性卷材层”“自结纹面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评审因素“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为执行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规定。投诉人主张“用投标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及所谓的采购其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不能代替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预制型弹性卷材、自洁纹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采购文件明确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评审因素设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具有工程师职称(建筑工程、建筑管理、施工管理等或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园林工程等专业)”,明确了项目负责人专业范围、技术职称等级,投诉人主张此评审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国家规定用高级工程师、项目班子必须用市政或建筑来招标”,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在投诉答辩材料中对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专业、职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六、关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在采购文件中列出了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备选品牌或制造商表示材料设备的选用档次,供应商可以在采购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备选的品牌或制造商中选择一个进行报价,也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的产品参加采购活动。”采购需求“15厚轻质拼装无缝半预制塑胶”“智慧健身指导机器人”分别设置了推荐品牌或厂家“远洋、爱上体育、舒伯特或相当于”“天恩、奇胜、荣高或相当于”,此条款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也未对应设置评审因素,亦未限制供应商选用其他品牌主材,或者区别对待,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辩材料中对该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投诉人未能提供影响其权益的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故,对投诉人主张“上述采购需求推荐品牌违法”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CTZB-**********)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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