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6月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6月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条例草案将于7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现将《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7月4日。
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林衡,0752-*******;
2.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rdfgw@huizhou.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5楼529室,邮编:******,电话:0752-*******,传真:0752-*******。
附件:《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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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升惠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彰显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与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惠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惠民之州”城市形象相契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治理和倡导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文明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企业事业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宣传引导】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
第六条【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待人礼貌,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办理事务时,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四)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遵守公共场所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防止噪声扰民,影响通行;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等,遵守秩序和礼仪,不影响其他观众,不向场内抛掷物品,不损坏现场设施;
(六)依法依规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伤害、惊扰他人、污损环境;不虐待、遗弃宠物;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权益;
(八)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监护人恪尽监护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不影响他人,不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九)不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等禁止钓鱼、游泳区域垂钓、游泳,不在海滩和滨海区域裸晒、裸泳;
(十)不攀爬、跨越和破坏围墙、栅栏、绿篱,不攀折树枝、不损坏绿地;
(十一)不从建筑物、交通工具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十二)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躺卧;
(十三)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四)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在车行道上停留、拦车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主动往空位移动避免拥挤;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员,超越行人时提前减速示意;
(五)驾驶车辆时,不实施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和公交专用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六)驾驶车辆时,至人行横道、学校附近或者积水路段减速行驶,遇到行人穿行人行横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主动让行;
(七)遇到无红绿灯或者多道并入主车道会车行驶且道路狭窄时,保持拉链式通行,有序行驶;
(八)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规范停车,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无障碍通道、消防通道、城市绿地、绿道、碧道等,不占用公共空间私设停车位;
(九)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违规停靠,不抢客、欺客、甩客和无故拒载;
(十)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学生提前上下车辆,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十二)其他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扔垃圾;无害化处理宠物尸体,不随意抛弃和掩埋;
(三)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携带宠物外出即时清理排泄物;
(五)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塑料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主动避开他人;
(九)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十)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必要时按规定实行自我隔离;
(十一)患有传染病时,及时主动治疗,配合相关检验检疫,按规定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疫情期间,遵守相关规范及防控要求;
(十二)遵守医疗秩序,尊重、理解医护人员,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
(十三)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损坏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
(三)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活动不影响他人;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私自拉设电线、电桩、插座给电动车辆充电,不在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在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空间、空地饲养、种植等,房屋内饲养宠物、种植花草,不影响他人;
(七)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八)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在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关心集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文明乡风民风;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道路打场晒粮;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生活;
(四)移风易俗,摒弃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五)崇尚健康生活方式,拒绝赌博、涉毒行为,不沉迷于麻将棋牌等娱乐活动;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在培养良好家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珍爱家庭、重视家教、培养家风;
(二)夫妻互相忠实,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多理解、多关爱、多探望、多陪伴;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其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为习惯;
(五)家庭成员平等相待,不家暴,不虐待,不遗弃;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学生理想信念、礼仪礼节、心理健康、法治宣传等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三)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立德树人、全员育人职责,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四)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抵制校园欺凌;提防诈骗,不沉迷网络游戏;适度消费,不互相攀比;理智崇拜,不盲目追星;
(五)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应当协同育人,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不实施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在经营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公平竞争,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强买强卖;
(二)礼貌待客、诚信经营,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推销;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未经消费者同意,不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不恶意竞争,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不超标排放,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六)不在校园周边从事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在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服从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的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护生态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四)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时,不从事有损庄严肃穆氛围的活动;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在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维护生态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清洁能源;
(二)拒绝铺张、攀比,以节俭方式办理婚丧嫁娶和其他礼仪活动;
(三)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提倡“光盘”行动,倡导使用公筷公勺和分餐等健康用餐方式;
(四)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
(六)不向江河湖海山塘水库等水域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滩涂等区域,排放各种类型的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引入或者放生破坏生态平衡的外来物种;
(七)保护野生动物,不伤害、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非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不虐食动物;
(八)保护古树名木,不采摘、挖掘、砍伐珍稀乡土植物;
(九)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攻击、侮辱、诽谤他人,不编造、散布违法、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信息,拒绝“网暴”、“人肉搜索”;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信息;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不得投放含暴力、色情、游戏、赌博等诱导性的信息和广告,故意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不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执法与服务】 在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言行文明,杜绝暴力执法;
(二)政务服务单位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
(三)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诚信履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弘扬正气行为】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助人为乐,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见义勇为,采取安全、适当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
(三)热心公益,参加无偿献血、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医疗救助、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抵制、举报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传销和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低俗活动;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之城”建设。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工商联、科协、文联等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服务记录、关系转接、褒奖激励等制度,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
鼓励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旅游、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治安防范、普法宣传、服务等领域,以及在应急救援、举办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文明实践活动】 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按照有场所、有队伍、有活动、有项目、有机制的标准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并保障正常运行。
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组织开展具有惠州特色的文明实践活动,鼓励设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打造文明实践示范品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一条【便利设施】 加强城市人行道、盲道、护栏、井盖、公交站台、文体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无损坏,功能完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粤书吧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公众开放内设运动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文明创建评选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创建评选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 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推动“好人之城”建设。对在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提供礼遇帮扶。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据本条例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投诉、检举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投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截图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举报线索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严格执法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文明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文明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自愿接受学习指导、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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