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招标公告

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招标公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招 标 人: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盖章)
联 系 人:龚 先 生 联系电话:135*****344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联 系 人: 陈 先 生 联系电话:****-********


招标监管机构:玉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联 系 电 话:****-********


2014年9月

目 录
台州市建设工程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1.1 工程概况1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1
1.5 费用承担13
1.6 保密13
1.7 语言文字13
1.8 计量单位13
1.9 踏勘现场13
1.10 投标预备会13
1.11 分包13
1.12 偏离13
2. 招标文件14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4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4
3. 投标文件14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4
3.2 投标报价15
3.3 投标有效期15
3.4 投标担保15
3.5 备选投标方案15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16
4. 投标16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6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
5. 开标1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7
5.2 开标程序17
6. 评标17
6.1 评标委员会17
6.2 评标原则 17
6.3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7
7.1中标候选人公示17
7.2预中标告知单18
7.3中标通知书18
7.4合同签订19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9
8.1重新招标19
8.2 不再招标19
9. 纪律和监督19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9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9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9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0
9.5 投诉2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评标办法前附表21
1. 评标方法22
2. 评审标准22
2.1 初步评审标准22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
3. 评标程序22
3.1 初步评审22
3.2 详细评审23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3
3.4 评标结果23
评标办法附件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28
第三节 专用条款29
第四节 附件及表式40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4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46
1. 投标报价组成46
2. 投标报价要求47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47
第二卷63
第六章 图 纸64
(与电子招标文件一起,由投标人在网上下载)64
第三卷6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6
1. 工程概况66
2. 技术规范及标准66
3.材料质量要求67
4.工程管理的要求67
5.其他67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68
第四卷6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70
目 录71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72
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73
三、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74

第一卷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已由浙江省交通厅浙交复[2007]240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自筹,委托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经玉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为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2.2 本工程预算造价:约*******元;
2.3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道路照明等工程项目(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4 本次招标分为: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6 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3.2 本工程招标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并取得“三类人员”B类证书。
3.3 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
3.4 台州外企业须提供《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yhztb.cn)网站“在线标书下载”处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
4.2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 14时30分,递交地点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开标室(玉环县财务开发中心大楼二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其他事项
未取得《玉环县建设工程交易证》的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地址:玉环县财务开发中心大楼二楼,电话:****-************-********)办好《玉环县建设工程交易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7.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龚先生联 系 人:陈先生
电 话:135*****344电 话:****-********

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电 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玉环县楚门镇
联系人:龚先生
电话: 135*****344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坎门汽摩创业园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1.1.4工程名称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1.1.5建设地点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
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资金自筹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次为施工总承包招标。
1、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其它相关图纸)所包含道路照明等工程。具体内容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有矛盾时以施工图为准)。
1.3.2工期要求不超过90天(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合格。
1.4.1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及资格标条件要求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如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3.1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和资格标三部分组成。
1、商务标(除电子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外,其他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成纸质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总价表;
(3)编制说明(如有);
(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程序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9)工程人工费汇总表;
(10)工程材料费汇总表;
(11)工程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12)后缀名为“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建议刻录成二张光盘,一正一副,副本作为备用。如果开标时两份电子文档均无法读取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2、技术标包括:
(1)灯具图片、路灯主要技术参数响应文件,国家权威部门的配光测试报告和质量监测报告(复印件装订在技术标内,原件随带备查)
(2)240W路灯灯具的实物样品一个(包括光源,小电器等)、并附样品的产品合格证等【灯具、电器、光源一体化,品牌为飞利浦、GE、欧司郎或相当于上属品牌的产品(必须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
3、资格标包括: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一);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文件格式二);
(3)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三);
(4)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四);
(5)证书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 “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复印件(仅指台州外企业);
⑥“三类人员”A类证书:
台州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
台州外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驻台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
3.2.1招标控制价
预算成本警戒值招标控制价:*******元(其中备用金为290000元);
预算成本警戒值:*******元【(招标控制价-备用金)× 88 % +备用金,公式计算结果和列明数值如不同,以列明的数值为准)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3.4.1投标担保1、担保金额:6万元。
2、担保形式: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电汇、担保公司的担保等其他形式均不予接受)。
收款单位: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玉环城中路支行 ;
银行帐号: ********7779 ;
3、担保提交地址:玉环县财务开发中心大楼 ;
联系电话: ****-********
投标人凭银行汇票到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前办妥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3.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6.1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编制人”栏盖章要求不作要求
3.6.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其中电子文档仅需提供一套,资格标相关证书原件仅提供一份,技术标的实物样品仅提供一份。
4.1.2投标文件密封及装订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格标、技术标(实物样品除外)必须采取单独密封,技术标的实物样品另行单独封装。(资格标的相关原件和资格标一起密封)。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4.2.5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单》;
3、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本工程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投标人是台州外企业,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参考格式见附件)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公证处人员检查并签字确认;
(5)开标顺序:待资格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技术标,技术标得分公布后再开商务标。
7.2.2工程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汇票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不得采用其它形式)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通过投标工具格式化后,刻录在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光盘中。所有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应使用专用电子投标软件制作(“玉环电子评标制作工具” ),请投标单位按照下载地址链接安装http://club.pinming.cn/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676)。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联系人:135*****734156*****820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规违法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须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第(十七)点的要求。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证明原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12)正被列入浙江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3)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的相应人员姓名不一致的;
b.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与任职文件中的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姓名不一致的;
c. 驻台负责人(仅指台州外企业)与《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中载明的驻台负责人不一致的;
d.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提交安全资格审查材料时审查)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
(15)根据《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台建规【2009】457号)和《关于公布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A、B、C、监理)考核结果的通知》规定,投标人主要负责人(仅指台州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驻台负责人(仅指台州外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提交安全资格审查材料时审查)未经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
(16)有关人员《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
(17)台州外企业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超出有效期或已注销的。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采用2010年浙江省定额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以“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中标结果通知书》、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生投诉例外)由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退向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汇票账号,无需上门办理退款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5)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担保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其中“投标总价表”表中“编制人”栏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不得改动。
3.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工程(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应当将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7.1.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1.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7.1.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预中标告知单
7.2.1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7.2.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后30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和有效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原件(如为市外企业)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采用银行汇票汇入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帐户,不得采用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项目负责人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安全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须符合本章第1.4.2项第(14)点规定。
(3)打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组价的书面报表(伍份)。
7.2.3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经招标监管机构核查后退还。
7.3中标通知书
7.3.1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7.1.4项和第7.2.2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须按本章第7.2.2项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7.3.3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4合同签订
7.4.1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7.4.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组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规定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水印编号电子投标文件的水印编号须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
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4款规定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存在本章3.1.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1.5成本价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本章3.1.4项规定
3.2详细评审标准评审和评分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成本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担保;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商务标非正常一致指投标人之间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相同率超过10%或超过50条的),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高于预算成本警戒值1%或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2%的直接作无效标处理);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1.3商务标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1.4成本价界定。
经商务标修正后,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成本价界定。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警戒值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成本警戒值的确定原则如下(计算规则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成本警戒值=预算成本警戒值×40%+投标成本平均值×60%。如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均大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即以预算成本警戒值作为成本警戒值。
(2)预算成本警戒值(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款规定)。
(3)投标成本平均值=所有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99。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无法联系或在30分钟内无法赶到开标室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附件
综合评估法一
一、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款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后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技术标评标。
二、第二阶段为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定分值为20分(不足12分者为无效标,其商务标不再参加评审)。
序号内容分值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灯具外观65-64-53-42-3
2灯具材质、设计结构、技术参数86.5-85-6.53.5-52-3.5
3光源质量32.5-32-2.51.5-21-1.5
4易维护程度32.5-32-2.51.5-21-1.5
注:技术参数评分项、光源质量评分项可根据配光测试报告、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检测报告,无相关检测报告又无参考依据的将可能按最差类别进行评分。
三、第三阶段为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定分值为80分(以下除注明外,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一)评标标底价。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在所有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中,按有效报价的家数A确定评标基准价:取去掉报价高的B家和报价低的C家后的有效标的评标报价(评标报价=总报价-预留金)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中B=A×40%、C=A×10%(B、C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评标基准价的修正。
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后,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中,如有总报价高于预算成本警戒值1%或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2%的,则将该评标报价去掉,再在余下的评标报价(评标报价=总报价-预留金)中取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仅修正一次,不再循环修正。如果所有评标报价均去掉,则评标基准价不作修正。
3、评标标底价的确定。
修正后的评标基准价浮动D%即为评标标底价。D通过随机抽签的办法在下列五个数值中确定: 0.3、0.1、-0.1、-0.3、-0.5,即评标标底价=评标基准价×(1+D%)。
(二)商务标分值的计算。
评标报价(评标报价=总报价-预留金)等于评标标底价的得100分,每高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3分(商务标分值=80 -| (评标报价-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100×3),每低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商务标分值=80 -| (评标报价-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100×2),中间按内插法计算。
评标委员会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计算或结转差错、笔误或出现投标文件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商务标得分扣0.3分,累计最高扣至1分。如因一处差错引起的连锁差错,只按一处差错扣分。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商务分加技术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分并列的,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3-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
2.工程地点: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
5.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道路照明等工程 。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道路照明等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如发生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或欠薪逃逸行为的,可以由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备案机构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备案意见:


编号:台建合办( )审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玉环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暂行规定》、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按工程专业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300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3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及变更联系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具体工程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后,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其余均由承包人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具体状况以施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由承包人报价包干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均不予以调整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身份证号: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职 务: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联系电话: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电子信箱: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通信地址: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除监理合同已授权外,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及外部环境协调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14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已完成,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完善(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 、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 、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 、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 。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现行法规规定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不计息)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职 务: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联系电话: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通信地址: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创国家、省、市、县(市、区)级安标化工地]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1000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2、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
(2)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按工程量清单)。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可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如有要封存样品,明确具体样品名称)。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上述幅度部分或减少超过上述幅度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估价按10.4.1(2)条确定综合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均不予以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8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计取);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根据具体工程实际增减风险内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以下按工程专业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10.4.1(3)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其余作为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以下按工程专业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或可约定当期工程款少于一定额度并入下期支付](或达到形象进度节点后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价款。工程完工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价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开户行: 帐号: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合同价的10%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至。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县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核),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由承包人负责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并经验收合格,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3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是否计息)。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2.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3:其它: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 罢工、政府禁令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无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无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台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砼不得采用人工搅拌,否则不予以计量;本工程相邻和道路接口可能增加部分管线等,增加工程按变更工程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拒绝施工。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四节 附件及表式


附件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注





















附件2: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方承建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位或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2年
三.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价款的 5 %计取。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承包人可按下列第 2 种情况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
1.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申请返还保修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可申请返还全部预留保修金。
2.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全部保修金。
3:其它: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可申请返还全部保修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按本条规定的时段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大写): (人民币)。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分时段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六.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处理。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 。
建设单位(甲方): 玉环县76省道复线与76省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
施工单位(乙方): 。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投标报价组成

1.1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1.2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及税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风险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
1.3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4工程量: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补充内容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1.6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等费用。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取费基数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的规定,由投标人的报价产生。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7其他项目费仅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服务、协调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其取费基数暂估。
1.8规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2)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本项目不计取;
(3)民工工伤保险费。
规费的计算基数中所涉及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9税金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10版)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

2. 投标报价要求
2.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2.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
2.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2.4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工具”。


2、投标总价
投 标 总 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3、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 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检验试验费(元)规费
(元)

1
2


1
2

单位工程1
专业工程1
专业工程2

单位工程2
专业工程1
专业工程2


合 计

5、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程序表
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计算程序表

单位工程(专业): 单位:元
序号汇 总 内 容费用计算表达式金额(元)
一分部分项工程表-07-1
1其中人工费(投标价)表-07-1
2其中机械费(投标价)表-07-1
二措施项目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表-10-1
3.1安全文明施工费表-10-1
3.2检验试验费表-10-1
4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表-11-1
4.1其中人工费(投标价)表-11-1
4.2其中机械费(投标价)表-11-1
三其它项目表-14
四规费5+6+7
5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1+2+4.1+4.2〕×费率
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7民工工伤保险费〔一+ 二+ 5 + 6 〕×0.15%
五税金〔一 + 二 + 三 + 四〕×税率

投标报价合计= 一 + 二 + 三+ 四 + 五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
(元)合价
(元)其中(元)备注
人工费机械费








本页小计
合 计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
(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费用小计
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
(定额编号)(定额名称)
…………
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
(定额编号)(定额名称)
…………


合 计:

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单位工程(专业):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项目特征综合单价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元 )
单价合价
1人工


人工费小计
2材料



材料费小计
3机械


机械费小计
4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5利润(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6风险费用(1+2+3+4+5)×费率
7综合单价1+2+3+4+5+6


9、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项 目 名 称计算基数费率(%)金额(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
2检验试验费人工费+机械费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4夜间施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
6二次搬运费人工费+机械费
7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8提前竣工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









合 计


10、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
(元)合价
(元)其中(元)备注
人工费机械费








本页小计
合 计


1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综 合 单 价(元)合计
(元)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费用小计
1(清单编码)(清单名称)
(定额编号)(定额名称)
…………
2(清单编码)(清单名称)
(定额编号)(定额名称)
…………


合 计:


1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单位工程(专业):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项目特征综合单价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序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元 )
单价合价
1人工


人工费小计
2材料



材料费小计
3机械


机械费小计
4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5利润(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6风险费用(1+2+3+4+5)×费率
7综合单价1+2+3+4+5+6


1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 注
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
表—10—1
2暂估价
2.1材料暂估价—明细详见
表—10—2
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
表—10—3
3计日工明细详见
表—10—4
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
表—10—5








合 计—

14、工程人工费汇总表
工程人工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编码人工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合计



15、工程材料费汇总表
工程材料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
(元)


















合计


16、工程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工程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专业):
序号编码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
(元)


















合计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与电子招标文件一起,由投标人在网上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 工程概况
1.1招标工程: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1.2建设规模:本工程主要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道路照明等工程项目。
1.3工程估算价: 约250万元
1.4建设地点: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2.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
市政道路和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90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9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GBJ14-87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5-2003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90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T68-96
……
2.2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材料质量要求
3.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表中所列的备选品牌之一进行报价。
(2)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材料生产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4.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5.其他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备选品牌或厂家备注
1
2
3
4
5
6
7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未按招标人提供的备选品牌注明,招标人有权指定品牌;在招标人提供的备选品牌以外选择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响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三、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资质等级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号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能力进场时间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承诺书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我方参加玉环县楚门镇红照路照明工程(招标工程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款规定。
我方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以上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接受被没收投标担保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前六条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名称)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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