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上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促复工复产稳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虞防控办〔2021〕124号)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专业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一季度租金”精神,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房产持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属国企,房产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2022年一季度房产租赁合同有效。小微企业按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个体工商户纳入执行范围。
二、具体操作
1.免收房租: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房租免收2022年一季度房租。其中,承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承租期免除租金。
2.减免方式:以当年度减免到位为原则。其中:已收取2022年一季度房租的,可直接退还,也可在今后收取房租时予以抵减,抵减后仍有差额的予以退还;房租尚未收取的,予以直接减免。
3.存在间接承租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方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三、工作要求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抓紧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经营用房情况的梳理汇总,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事项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减免工作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做好与非国有股东的沟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
2.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审核、督促和数据汇总,做到应减尽减。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
3.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减免、缓收房租详细的清单式管理(乡镇国企由新农村公司负责),于2022年1月28日前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联系人:行政事业单位:宣巾,国有企业:赵冉。减免额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收入和利润处理。
附件: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绍兴市上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标签: 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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