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 (2022年6月)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六条的规定,我局现将2022年6月份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公示如下,如需办理零售许可证,请参照附件《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办理指南》: | ||||||
序号 | 市场单元名称 | 上半年 指导数 | 当前零售点存量 | 当前持证率(‰)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1 | 全辖区 | 2084 | 2034 | 8.76 | 2 | 1.根据省局最新要求,按照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当前持证率; 2.以上单元设置额度不含政策扶持区域额度 3.新增零售点额度按月度释放 |
2 | 石碌镇 | —— | 968 | 7.85 | 0 | |
3 | 十月田镇 | 205 | 9.36 | 0 | ||
4 | 昌化镇 | 150 | 9.99 | 0 | ||
5 | 叉河镇 | 122 | 11.16 | 0 | ||
6 | 乌烈镇 | 229 | 10.47 | 0 | ||
7 | 海尾镇 | 246 | 11.58 | 0 | ||
8 | 七叉镇 | 112 | 8.10 | 1 | ||
9 | 王下乡(含霸王岭分局) | 2 | 0.48 | 1 | ||
序号 | 政策扶持区域或类型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
10 |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 | 0 | ||||
11 | 霸王岭、王下乡旅游区 | 0 | ||||
12 | 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新兴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扶持项目 | 0 | ||||
序号 | 业态布局标准 | 零售点存量上限(指导数3%) | 当前零售点存量 | 当前占比(%)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13 | 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 | 63 | 238 | 11.70 | 0 |
备注:2022年6月1日0时0分0秒至6月30日23时59分59秒的新办申请,适用6月额度进行审批。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8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办理指南
目录
附件1: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9
附件2: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 18
附件3:网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操作指引.......................................................... 19
附件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 27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区划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4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无收费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
咨询电话 | 0898-******** |
事项说明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二、申办条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见附件1);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新办业务流程
1.申请阶段
1.1 信息公示
1.1.1 年度公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六条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在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县政务中心窗口等对外渠道发布下一年度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1.2 月度公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底前在对外渠道上公布《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见附件2)
1.2指导数查询
申请人登录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https://hi.tobacco.gov.cn/dzsyczmj.html)上查询昌江黎族自治县当月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确定所在区域新办零售点额度,如所在区域新办零售点尚有剩余额度的,可按照如下流程继续办理,如无剩余额度,未避免造成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等待所在市场单元存在剩余额度后再行申请。
1.3 申请人提出申请
1.3.1 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申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鼓励线上申请:
(1)线上申请:渠道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小程序、儋州专销结合微信公众号(操作指南见附件3);
1.(2)线下申请:渠道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大道58号行政办公大楼一楼西侧政务服务大厅38号烟草局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1.3.2 申请材料
线上及线下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表(窗口填写或网上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须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5)如申请人为残疾人、低保户、革命伤残军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社会优抚对象的,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受理
2.1 “先申请先受理”原则
无论是线上或线下申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原则进行受理,以受理单载明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决定,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线下申请前,应先核实是否有线上申请,如有线上申请未受理的,应当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受理;
(2)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的线上申请,顺延至工作日后,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查受理,但提交申请的当月适用当月额度进行受理审批;
(3)重复提交的同一个线上申请,以材料齐全且最先达到系统的申请为准,其余重复申请在告知申请人后,由申请人撤回或工作人员废止其重复申请。
2.2 形式审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根据烟草专卖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对新办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为: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烟草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申请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3 出具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受理意见后,应当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线下申请的,还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实质审查
3.1 书面审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依据每月对外发布的《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通过系统查询、内容审查、内容印证、行政协助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2)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如是否列入“黑名单”、是否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如超过市场单元数量额度、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或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书面审查通过的,由工作人员提交至稽查大队开展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在受理后作出不予许可意见,并提交审核审批。
3.2 实地核查
稽查大队接到实地核查指派信息后,应派两名以上专卖稽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的“核查情况”栏上作意见,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无法联系申请人或者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除外)。
4.审核审批
证件管理员根据实地核查意见,填写《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依次上报进行审核审批。
一般情况下,新办申请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5.决定与送达
证件管理员根据审批意见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证件管理员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打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决定文书或零售许可证。
6.办结公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开。
附件1: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强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以上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总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以近两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历史峰值以下合理比例确定零售点指导数,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指导数。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局以本县下辖的各乡镇作为二级市场单元。对二级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设置数量额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定期公布额度和现有零售点存量等。二级市场单元持证率高于辖区持证率的,原则上该单元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但对政策扶持区域或业态申办零售点的,可在二级单元之间适当调配额度。
第七条 根据辖区实际,在二级市场单元内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细化为主城区、乡镇中心区、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特殊单元四种单元类型:
(一)主城区,指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度大、商业活动频繁的区域;
(二)乡镇中心区,指主城区以外,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及分场所在地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
(三)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指主城区、乡镇中心区以外的行政村村委会管辖区域以及农场连队等区域;
(四)特殊单元,指在主城区、乡镇中心区、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等一般单元区域内设置的具有一定特殊属性的区域。
第八条 主城区、乡镇中心区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在主城区、乡镇中心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
第九条 行政村(含自然村、连队等)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各农场连队人口数量1000人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1000人以上的村、连队每增加1000人增设零售点1个,最多不超过5个。
第十条 特殊单元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的模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单元,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不受所在一般单元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1.主城区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中心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2.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饭店)、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宾馆;
3.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每栋楼宇一楼公共楼层可设置零售点1个;
4.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其他特殊单元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间距参照点:
1.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的封闭生活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2.大中型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每50个铺面设置零售点1个,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50米,每个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面向街道的申办点按所在一般单元的规定执行;
3.新开发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每5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且零售点设在一楼,面向街道的申办点按所在一般单元的规定执行;
4.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特色风情小镇内,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5.AAA级以下旅游文化景区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AAAA级以上旅游文化景区内,可设置零售点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占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的宿舍、生活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7.火车站、动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以及客运港口码头内部,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指导数的3%。不满上述比例时,依据本规划相关规定,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间距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辖区零售点指导数总量: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革命伤残军人、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范围的持证人,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半年内主动歇业,并且一年内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所有师生出入口50米范围内、幼儿园所有师生出入口30米范围内;
(二)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详见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如下:
(一)测量的基点是指邻近零售点之间最近的营业大门门框的距离;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按照行人习惯性步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但不得穿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已经设置隔离栏、绿化带等障碍物;
(三)道路中间单黄线、双黄线及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及其他杂物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含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
第十五条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内”“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昌烟专〔2015〕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性条件清单
附件:
限制性条件清单
具有下列限制性条件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8.无固定经营烟草制品场所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1.除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气)站外,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
12.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15.通过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附件2:
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数据公示表 (X年X月)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六条的规定,我局现将年月份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信息公示如下,如需办理零售许可证,请参照附件《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办理指南》: | ||||||
序号 | 市场单元名称 | 当年指导数 | 当前零售点存量 | 当前持证率(‰)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1 | 全辖区 | |||||
2 | 石碌镇 | |||||
3 | 十月田镇 | |||||
4 | 昌化镇 | |||||
5 | 叉河镇 | |||||
6 | 乌烈镇 | |||||
7 | 海尾镇 | |||||
8 | 七叉镇 | |||||
9 | 王下乡(含霸王岭分局) | |||||
序号 | 政策扶持区域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
10 |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 | |||||
11 | 霸王岭、王下乡旅游区 | |||||
12 | 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新兴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扶持项目 | |||||
序号 | 业态布局标准 | 零售点存量上限(指导数3%) | 当前零售点存量 | 当前占比(%) | 新零售点设置额度 | 备注 |
13 | 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 |
附件3: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网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操作指引
一、网站办理
1.打开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点击“登录/注册”按钮,如下所示:
2. 点击“登录/注册”按钮后,跳转到登陆页面(如下图所示),该平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目前仅支持法人用户在线办理(含个体工商户)。如已注册账号,请直接登录,如无注册账号,请先注册账号(如营业执照为近期班里的,可能造成系统无法识别营业执照):
3. 点击“立即注册账号”按钮后,跳转到如下界面,选择类型并完整填写信息后,勾选同意并点击“注册”。
4.注册完成后,请重新进行用户登录,登录后选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点击相应办理业务。如您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请选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
5.进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应办理页面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资料并上传相应材料(注意选择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二、 微信办理
1.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关注“儋阳春晓”微信公众号(两个微信公众号均可受理)。
2.请关注后打开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专卖管理”-->“证件办理”菜单,具体操作流程参考网站办理操作流程。
三、小程序办理
1.打开微信,点击添加朋友,搜索烟草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小程序;
2.进入后,点击登录,注册法人用户,输入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返回登录,并选择许可证核发;
3.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点击新办,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有关资料。
四、温馨提示
如您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相关业务中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所属烟草专卖局电话:
序号 | 单位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儋州市烟草专卖局 |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栋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号市烟草局窗口 | |
2 | 东方市烟草专卖局 | 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东2巷1-1号东方市体育馆一楼 | |
3 | 昌江县烟草专卖局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58号政府服务中心县烟草专卖局窗口 | |
4 | 白沙县烟草专卖局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滨河北路1西南方向110米 |
附件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流程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海南
海南
海南
海南
海南
海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