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街道万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城北街道万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编号:RGS********369
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 标 人(盖章): 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南通皋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 2014年 10 月 30日
目 录
招标文件备案表 ┄┄┄┄┄┄┄┄┄┄┄┄┄┄┄┄┄┄┄┄┄┄┄┄┄┄┄┄ 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
1、总则 ┄┄┄┄┄┄┄┄┄┄┄┄┄┄┄┄┄┄┄┄┄┄┄┄┄┄┄┄┄┄ 9
1.1 项目概况 ┄┄┄┄┄┄┄┄┄┄┄┄┄┄┄┄┄┄┄┄┄┄┄┄┄┄ 9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9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9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9
1.5 费用承担 ┄┄┄┄┄┄┄┄┄┄┄┄┄┄┄┄┄┄┄┄┄┄┄┄┄ 10
1.6 保密 ┄┄┄┄┄┄┄┄┄┄┄┄┄┄┄┄┄┄┄┄┄┄┄┄┄┄┄┄ 10
1.7 语言文字 ┄┄┄┄┄┄┄┄┄┄┄┄┄┄┄┄┄┄┄┄┄┄┄┄┄┄ 10
1.8 计量单位 ┄┄┄┄┄┄┄┄┄┄┄┄┄┄┄┄┄┄┄┄┄┄┄┄┄┄ 10
1.9 踏勘现场 ┄┄┄┄┄┄┄┄┄┄┄┄┄┄┄┄┄┄┄┄┄┄┄┄┄┄ 10
1.10 分包 ┄┄┄┄┄┄┄┄┄┄┄┄┄┄┄┄┄┄┄┄┄┄┄┄┄┄┄ 11
2、招标文件 ┄┄┄┄┄┄┄┄┄┄┄┄┄┄┄┄┄┄┄┄┄┄┄┄┄┄┄┄ 11
2.1 招标文件组成 ┄┄┄┄┄┄┄┄┄┄┄┄┄┄┄┄┄┄┄┄┄┄┄┄ 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11
2.3 招标控制价 ┄┄┄┄┄┄┄┄┄┄┄┄┄┄┄┄┄┄┄┄┄┄┄┄┄ 12
3、投标文件 ┄┄┄┄┄┄┄┄┄┄┄┄┄┄┄┄┄┄┄┄┄┄┄┄┄┄┄┄┄ 1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3
3.2 投标报价 ┄┄┄┄┄┄┄┄┄┄┄┄┄┄┄┄┄┄┄┄┄┄┄┄┄┄ 16
3.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 17
3.4 投标有效期 ┄┄┄┄┄┄┄┄┄┄┄┄┄┄┄┄┄┄┄┄┄┄┄┄┄ 18
3.5 投标保证金 ┄┄┄┄┄┄┄┄┄┄┄┄┄┄┄┄┄┄┄┄┄┄┄┄┄ 18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 19
4、投标 ┄┄┄┄┄┄┄┄┄┄┄┄┄┄┄┄┄┄┄┄┄┄┄┄┄┄┄┄┄┄ 19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0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0
5、开标 ┄┄┄┄┄┄┄┄┄┄┄┄┄┄┄┄┄┄┄┄┄┄┄┄┄┄┄┄┄┄ 20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
5.2 开标程序 ┄┄┄┄┄┄┄┄┄┄┄┄┄┄┄┄┄┄┄┄┄┄┄┄┄ 20
5.3 资格审查 ┄┄┄┄┄┄┄┄┄┄┄┄┄┄┄┄┄┄┄┄┄┄┄┄┄ 21
6、评标 ┄┄┄┄┄┄┄┄┄┄┄┄┄┄┄┄┄┄┄┄┄┄┄┄┄┄┄┄┄┄ 22
6.1 评标委员会 ┄┄┄┄┄┄┄┄┄┄┄┄┄┄┄┄┄┄┄┄┄┄┄┄ 22
6.2 评标原则 ┄┄┄┄┄┄┄┄┄┄┄┄┄┄┄┄┄┄┄┄┄┄┄┄┄ 22
6.3 废标条款 ┄┄┄┄┄┄┄┄┄┄┄┄┄┄┄┄┄┄┄┄┄┄┄┄┄ 23
6.4 清标 ┄┄┄┄┄┄┄┄┄┄┄┄┄┄┄┄┄┄┄┄┄┄┄┄┄┄┄ 24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 24
6.6 技术标评审 ┄┄┄┄┄┄┄┄┄┄┄┄┄┄┄┄┄┄┄┄┄┄┄┄ 24
6.7 商务标评审 ┄┄┄┄┄┄┄┄┄┄┄┄┄┄┄┄┄┄┄┄┄┄┄┄ 25
7、定标 ┄┄┄┄┄┄┄┄┄┄┄┄┄┄┄┄┄┄┄┄┄┄┄┄┄┄┄┄┄┄ 25
7.1 定标方式 ┄┄┄┄┄┄┄┄┄┄┄┄┄┄┄┄┄┄┄┄┄┄┄┄┄ 25
7.2 中标通知 ┄┄┄┄┄┄┄┄┄┄┄┄┄┄┄┄┄┄┄┄┄┄┄┄┄ 26
7.3 履约担保 ┄┄┄┄┄┄┄┄┄┄┄┄┄┄┄┄┄┄┄┄┄┄┄┄┄ 26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7
7.5 签订合同 ┄┄┄┄┄┄┄┄┄┄┄┄┄┄┄┄┄┄┄┄┄┄┄┄┄ 2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8
8.1 重新招标 ┄┄┄┄┄┄┄┄┄┄┄┄┄┄┄┄┄┄┄┄┄┄┄┄┄ 28
8.2 不再招标 ┄┄┄┄┄┄┄┄┄┄┄┄┄┄┄┄┄┄┄┄┄┄┄┄┄ 28
9、纪律和监督 ┄┄┄┄┄┄┄┄┄┄┄┄┄┄┄┄┄┄┄┄┄┄┄┄┄┄┄ 28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8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8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9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 29
9.6 其他 ┄┄┄┄┄┄┄┄┄┄┄┄┄┄┄┄┄┄┄┄┄┄┄┄┄┄┄ 29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9
第三章 清单、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 ┄┄┄┄┄┄┄┄┄┄┄┄┄┄┄┄┄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3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3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32
附件 ┄┄┄┄┄┄┄┄┄┄┄┄┄┄┄┄┄┄┄┄┄┄┄┄┄┄┄┄┄ 48
招标文件备案表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招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条款内容说 明 与 要 求
11.1.2招标人名称: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21.1.3招标代理名称:南通皋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健康路1号(交通大厦6楼)
联系人:朱轶群
电话:182*****354
31.1.4项目名称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
41.1.5建设地点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5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自筹资金100%,其他 。
61.2.2建设规模投 资 额: 约34 万元
71.2.3承包方式√总承包
□专业承包
□其他
81.3.1招标范围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9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4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1月7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1日
101.3.3质量标准合格
1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2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3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
142.2.3疑问、修改、补充的提出与获取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152.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⑴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
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⑶《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
⑷《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
⑸《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4)
⑹《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
⑺《南通市建筑与装饰工程补充计价表》(2004)
⑻《南通市市政工程补充计价表》(2004)
⑼《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
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4]569号)
⑾材料价格执行《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4期),缺项材料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 4年第9期)及市场询价。部分材料暂定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确认的暂估价。
⑿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定额规定
⒀其他:
162.3.4招标控制价公布时 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3 天前,经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控制价文件”栏目发布。
173.2.2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
□固定总价报价
183.4.1投标有效期? 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填写说明:至少不少于45日历天)
193.5.2投标保证金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203.6.3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原件一份、商务标文件壹正贰副
214.2.1投标文件递交
方式及截止时间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
225.1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地点: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
开标时间: 2014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235.3.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4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 3 人,经济专家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
256.7.4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本章第6条
267.3.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其中:工期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277.3.2中标差额保证金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保证金专用账户提交。
缴纳户名:由招标人指定。
开 户 行:由招标人指定。
帐 号:由招标人指定。
2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条款,并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执行《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如皋地区)》(衔接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infodetail/infoid=91ce34d1-75d8-41f2-9817-de82e4e09615&categoryNum=008);
3.本项目资料费200元/单位。
4、中标人在开具中标通知书时应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①~⑧项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给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29最高限价详见最高限价备案表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资格后审)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申请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1.10.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0.2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工程量清单;
(3)图纸;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其他: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澄清答疑(控制价文件)”等栏目,随时查阅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内容。投标人查阅如有遗漏,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 投标人从“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相关栏目中下载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清单图纸等)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全部内容,这种阅读和检查应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对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或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过答疑邮箱提交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已作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2.2.3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栏目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4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2.2.5 本工程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等均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公示的内容为准。网上公示的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新公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2.2.6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澄清答疑”中有关该工程的答疑内容。因投标人疏忽导致遗漏澄清、修改等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2.3 招标控制价
2.3.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2.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
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当包括预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预留金)以及调整系数的取值等,详见《如皋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表》。
2.3.4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文件二部分。
3.1.1资格审查文件包括:资格审查原件、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
3.1.1-1资格审查原件包括:
⑴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原件;
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⑶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请持银行汇票在市民服务中心C区三楼6号窗口现场换取);
⑷行贿行为档案查询证明(出具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60天内);
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原件(表中所填内容应与“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一致,格式见本招标文件后附表)。
⑹投标报名费收据(开标前半小时至“南通皋审”窗口缴纳开取)
3.1.1-2 诚信信息数据库资料:各潜在投标人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应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以下附表内容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必要内容:
序号“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
栏目名称主要内容审查标准
1基本信息⑴营业执照
⑵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⑶资质证书
⑷安全生产许可证
⑸信用管理手册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2项目经理⑴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管理师
⑵安全生产考核B证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证书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变更、有效期(或延期)等内容;
3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⑴项目经理劳动合同
⑵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所有材料扫描内容齐全,能体现有效期等内容;
⑶劳动合同为有效劳动合同;
⑷养老保险证明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缴费明细或证明文件(且有当地社保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截图上传)。如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年,投标人还需提供新录用或调入证明(特指单位办理社保手续时的增人花名册);
4企业业绩(本工程无)⑴中标通知书⑴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
⑵中标通知书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当地招投标官方网站可查询(同时上传当地官网查询截图备查);
⑶时间要求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相关条款;
⑷其他说明:
A.所报业绩必须是参与本次投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B.如提供的业绩为直接发包备案项目,须提供该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和合同。
C.如招标文件对所提供业绩的项目规模、承包范围等明确要求,而中标通知书内容无法佐证的,投标人则还需提供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予以佐证。
特别提醒: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含养老保险本、缴费明细(或证明)、录用(调入)证明材料、当地社保官网查询截图等)的上传位置是:“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请务必按照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标注位置上传,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3 所有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均须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的网上审核。投标人可通过“南通市工程建设网(http://www.ntcetc.cn/ntztb/)--网上申报--网上招投标会员登录” 系统进入,自行维护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内容。对照上表,如有需要补充提交审核的,应最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工作日到企业注册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申请审核(南通市外企业可到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B319口申请审核,审核标准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通告”栏)。
3.1.1-4 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认定,并出具《资格审查汇总表》。
3.1.2 技术标(本工程无需技术标)
3.1.2-1 技术标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篇幅适宜。投标人可参考以下要点编制:
⑴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⑵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⑷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⑸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⑹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⑺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⑻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⑼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⑽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若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则在任何情况下, “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涉及人员姓名、简历、公司名称等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
⑾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一章第1.10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⑿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⒀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⒁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⒂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1.2-2 技术标格式(本工程无):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或彩色图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3.1.3 商务标
商务标应包括:
⑴投标函;
⑵联合体协议书(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执行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格式;
⑷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3- (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文件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应结合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一起阅读理解。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规费、税金)。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3.2.3 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 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除设计变更、业主签证外,工程量清单中招标工程量即为竣工工程量。因此,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对照施工图核对工程量,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必须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招标人经核定后予以澄清,否则视同确认,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将不作调整。
3.2.4投标人所报的措施项目费固定包死,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3.2.5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本单位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结合企业综合情况自主报价,同时要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升降等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论增减,不予调整。
3.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3.3.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3.3.2投标报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3.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3.4 投标人不能改动招标人预留金价格、否则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
3.3.5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4]569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测算调整幅度,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3.3.6不可竞争费用计取以JSZBX文件为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3.5.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3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⑴ 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
⑵ 投标人未按照本章第3.5.2和第3.5.3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经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予以退还。
3.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⑶投标人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的要求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
3.6.3 投标文件份数执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4.1.1 资格审查原件无须封装,在投标签到时由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核对后签收。
4.1.2商务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⑴商务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3.1.2和3.1.3款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⑵商务标文件应包装密封,并确保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所投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并在包装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⑶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或U盘)应用信封密封封装在商务标文件中,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信封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有标段之分的还应注明标段)、投标单位名称等内容。(本工程无需提供)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条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资料费。
4.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还给投标人:
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资格审查原件或递交不全的;
⑵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⑶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不符合本章第4.1条要求的;
⑷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⑸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缴纳资料费的;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本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到工作人员安排的开标室参加开标。
5.2.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宣布开标纪律:
⑵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各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
⑶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情况;
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结果;
⑸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照资格审查、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依次进行。没有通过上一个程序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下一个程序的评审;
⑹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宣布审查结果;
⑺由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布评审结果;
⑻开启技术标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⑼打印开标记录,请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⑽开标结束。
5.3 资格审查
5.3.1 本工程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
5.3.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进入评标区,通过查阅“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对照前3.1.1-2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其技术标和商务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可进入下一轮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
5.3.3 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程序:
⑴有本章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⑵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⑶未按照本章第3.1.1项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或提供不全的;
⑷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弄虚作假的;
⑸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
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符合本章第3.5条的有关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无法进账的;
⑺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原件与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⑻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的内容与诚信信息数据库内容不一致的;
⑼现场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⑽一个投标人出现多份授权委托书的;
⑾委托代理人非本项目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的;
⑿投标人被市纪委、市检察院列入行贿行为黑名单的;
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⑴应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即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⑵项目负责人由他人冒名顶替,一经查实的;
⑶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
⑷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废标条款
6.3.1 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⑴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印鉴章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⑸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⑺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⑻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⑼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⑽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计量方式、结算方式、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奖惩等实质性条款的;
⑿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⒀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⒁采用暗标方式的技术标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U盘)或内容不全的;
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⒄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制作;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⑻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⑼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
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雷同;
⑾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⑿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⒀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6.3.3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嫌疑:
⑴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⑵ 经评标委员会组织答辩,一致认为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项目不了解的;
6.3.4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弄虚作假嫌疑:
⑴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4 清标
6.4.1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6.4.2 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6.4.2.1 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6.4.2.2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6.4.2.3 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6.4.2.4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6.4.2.5 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6.5.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6.6 技术标评审(本工程无技术标)
根据本工程特点,重点对投标人在施工组织、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特别强调施工进度计划安排(重点)以及各项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者,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行,不再进行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评审。
6.7 商务标评审
6.7.1设立有效报价区间:由招标人根据标底和工程的具体特点设定最高限价(H),开标后确定一个最低限价(L),L~H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区间,超出此范围的不进入分项详细评审。
6.7.2最低限价的计算公式:L=[(H-C)×K+(G-C)×(100%-K)]×I+C
其中:C为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预留金)总额;K值在20%、22.5%、25%、27.5%、30%、32.5%、35%中,由招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在商务标开启前现场抽取;G为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I为调整系数,本工程取90%。
6.7.3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6.7.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6.7.3-2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7.3-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7.3-4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6.7.3-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6.7.4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7.4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工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 价格单因素法 :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中的 次低 报价,得100分,其他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3分,每下浮1%扣1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2的要求缴纳中标差额保证金。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需要,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辨。
7定标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7.1.2-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7.2 中标通知
7.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7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7.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⑵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⑶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7.2.5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原中标人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中标人应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中①~⑧项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叁份给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至其投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一律不转为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7.3.3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4 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7.3.4-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7.3.4-2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7.3.5 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7.3.5-1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7.3.5-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7.3.5-3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⑴没收中标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
⑵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⑶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4.1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⑴ 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⑵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⑶ 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⑷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按照皋公管办规[2014]1号《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意见》要求,持施工合同、项目管理机构五大员证书原件等必备资料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持《合同备案表》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7.5.3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退付、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的依据。
7.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5.6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处理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 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
9.5.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驳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6 其他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表: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拟投标项目名称
企 业 名 称
基 本 信 息 一 览在“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中的上传栏目(位置)
①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扫描件-营业执照
②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 帐 号 基本信息-扫描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信用手册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基本信息-扫描件-信用手册
⑥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姓 名 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扫描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⑦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劳动合同至 年 月 日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至 年 月 日投标所需材料-项目经理相关附件-扫描件-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
⑧企业业绩项目名称 中标时间 年 月 日企业业绩-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
中标项目经理 中标价
(万元) 中标内容
填表说明:1.本表将作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南通工程建设网-诚信信息数据库”查阅相关扫描件的依据,请按表中指定的位置上传有关扫描件。不按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所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表中所填内容应以“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中投标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中已审核通过的信息为依据填写,填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表中所填业绩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类似业绩,且已通过诚信信息数据库网上审核,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本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5.本表在投标时作为资格审查原件递交,由招标人留存,不再退还给投标单位。6、本表下载地址:http://www.rgggzy.cn/rgweb/ReadAttachFile.aspxAttachID=c05dc5cb-28c2-43a9-84ba-9889a0dd9391。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名称)的 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 天内竣工。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
(四)我单位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指定账户。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支票作为履约担保,并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请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
五、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和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M/H备注
六、主要施工人员表
机构项目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总
部项目主管
技术负责人
现
场项目负责人
项目工程师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安全管理
计划管理
第三章 清单、图纸、技术资料及附件等
请各投标人登录“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下载本工程清单图纸资料。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如皋市城北街道万新村公共服务中心改造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11月17 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 45 日历天,确保 。并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工期、安全保证金。
4.质量标准: 合格 并以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证金。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万元 。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GF-1999-0201)
第三节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答疑(含工程量清单);(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8)施工图纸及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9)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0)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 使用 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4. 图纸
4.l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签证增减的工程量;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 发包人的工作
8.l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双方协商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开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含在报价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报价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市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10. 进度计划
10.l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 , 每周四报周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前 2 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上述文件后3日内予以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 工期延误
13.l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甲方原因延误, 工期顺延,但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因施工方原因延误则工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1000元/天加罚,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l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第22条执行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固定单价报价。承包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未超过上述范围,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
承包人所报的措施项目费固定包死,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完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修改,或是应监理工程师合理指令作适当调整时,结算时均不作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调整引起措施项目调整的方法亦同此条款执行。
本工程如图纸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苏建价(2009)107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及相应补充规定和南通市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执行如皋施工期间信息指导价(无指导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计算工程造价后,按中标价与标底价时的同等下浮率下浮(扣除暂定价后的下浮费率)。其中标底价以经发包人和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确认的“如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表”为准。特别注明:发包人如设有预留金,工程结算方式同以上方法。
本工程参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根据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执行的信息指导价与施工期间的信息指导价差额):A.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B.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单价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除以上明示条款外,其余结算时不作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3)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条款(1)、(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扣。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56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工程款的8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且审计结束后付清(质保金退还按质保条款执行,不计息)。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在开发区境内开具的正式发票。工程竣工结算价以如皋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26.2工程结算审计须经如皋市审计局审计确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同通用条款。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同通用条款。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同通用条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见清单《材料暂估价格表》)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参与货物的招标决策,材料采购招标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 28条通用条款约定提供,报发包人确认材料的价格。
(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承包人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合格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抽检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承包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图纸或清单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或清单确定的高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已推荐品牌、产地、质量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推荐品牌中中高档产品的要求自行采购,且必须为优等品。在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材料品质只要不高于招标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时承诺使用的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等,如违反本条要求,结算时按在施工同期购买符合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质量要求等条件的该变更材料的市场价的的2倍扣回工程款。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详见23.2条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其综合单价: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23.2条执行。
(3)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确认的方法参照23.2条执行。
(4)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签证及调整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根据未经共同确认的变更调整施工,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肆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贷款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延续则工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并按每延期一天加罚1000元,尾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l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没收承包人质量履约担保金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在本工程中标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以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30%计量结算。
2. 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3.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3.2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2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3.3若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3.3.1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2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3.3.2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2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3.3.3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1)没收承包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
(2)立即中止合同,勒令承包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3)拒绝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35.4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发包人必须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
35.5承包人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监理机构出面调解;
(2)调解不成的,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它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总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人,发包人参与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决策,有关招标文件只有经发包人加盖法人印鉴后才能生效,发包人将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招标有关的费用采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 38条通用条款约定确定分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分包的专业工程价格。
39. 不可抗力
39.l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 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承包人必须对其参与完成此工程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进行参保。
46. 合同份数
46.l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共计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分送有关部门。
47. 补充条款 :
1、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 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
3、承包人对现场人员的施工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 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
4、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临近居民的施工期间的影响等,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需业主配合的, 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 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 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
6、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合同工期结束时, 工程项目部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理达到进场时标准(或双方另行商定), 环卫部门预收保证金由乙方负责清退。
9、停水、停电等其他因素按监理索赔要求进行分别处理。
10、甲方代扣、代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11、本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12、本工程设项目组成人员在岗保证金壹万元,安全保证金壹万元。在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三天内,该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廉政保证金一并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13、因自身的原因,使得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14、本工程不予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工期质量保证金,并中止工程合同。
1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暂定费率计入报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现场核定和文明工地评定的结果经造价管理处核定报主管部门审批的费率标准计取费用。未经核定的不予计取。
16、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停电时开机费用签证后进行结算,停电造成工期及其他费用,甲方不予签证。
17、本工程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不计息。
18、施工过程中擅自损坏绿化的无条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19、施工时所有渣土、废材必须由承包人自行落实堆放地点运出施工现场,且应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且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0、因施工场地位于主城区,居民密集,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对周围住户的影响,遇到矛盾应主动协调,并向业主及监理汇报,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停工。
21、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质量(包括关键部位)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拖延,节点工期滞后施工组织设计超过5天的;(3)暂估价材料或专业项目,经招标或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价格后承包人拒不实施的;(4)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发包人有权针对以上情形另行组织施工,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款以发包人与另行组织施工的施工方合同价为准,工程价款直接从承包人合同价中扣除。
22、工程在审计过程中核减率在8%以上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发[2006]29号关于《市政府关于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及《如皋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按合同及时支付经许可分包工程款,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承包人发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处以应发款项10%的罚款。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4、承包单位必须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伍各方面密切配合工作。
25、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施工中均不得变更。
26、承包单位在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前必须认真审阅图纸,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问题,并与设计院进行沟通,会审交底后不得以图纸设计存在缺陷等为借口,向发包方进行索赔并要求调整工期。
27、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各项经济处罚,经工程监理签证、书面告知承包人即生效,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则在工程款中扣除。
28、投标单位中标后,如不履行招标文件条款,拒绝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系统内的投标活动。
第四节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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